部落格內的圖文能申請智慧財產權嗎?? - 生活
By Adele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有一個汽車保養、維修的相關部落格供大家做一個交流用~
可能內部資料、相片太豐富了,常常有好心的網友來告知小格內容被某網頁、某保養廠拿去複製部落格內的圖片與文章,沒標明出處、作者與主動告知,原封不動的複製據為己用,有些還有商業用途~
看再眼裡就好像遭小偷一般,難過、不舒服,雖然在部落格內有標示勿複製與創用CC姓名標示,但有心人還是用的很開心~
請教有相關常識與經驗的大大,有何方法與自我保護的方式!!??
Update:
因為兩位回答的都很好,而這方面我只是門外漢所以交付投票~
感謝兩位!!
可能內部資料、相片太豐富了,常常有好心的網友來告知小格內容被某網頁、某保養廠拿去複製部落格內的圖片與文章,沒標明出處、作者與主動告知,原封不動的複製據為己用,有些還有商業用途~
看再眼裡就好像遭小偷一般,難過、不舒服,雖然在部落格內有標示勿複製與創用CC姓名標示,但有心人還是用的很開心~
請教有相關常識與經驗的大大,有何方法與自我保護的方式!!??
Update:
因為兩位回答的都很好,而這方面我只是門外漢所以交付投票~
感謝兩位!!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Michael
at 2009-03-02T12:59
at 2009-03-02T12:59
可能內部資料、相片太豐富了,常常有好心的網友來告知小格內容被某網頁、某保養廠拿去複製部落格內的圖片與文章,沒標明出處、作者與主動告知,原封不動的複製據為己用,有些還有商業用途~
看再眼裡就好像遭小偷一般,難過、不舒服,雖然在部落格內有標示勿複製與創用CC姓名標示,但有心人還是用的很開心~
請教有相關常識與經驗的大大,有何方法與自我保護的方式!!??
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進行法律追訴著作權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看過大大你的網站
圖片有網址文字
如果訴訟、和解或調解的話
大大有滿好的優勢
就是可以證明圖片所有權與文字著作權為大大所有
宗宗 回答
不過這僅僅是證明而已
若要防止人家盜圖
除了防盜圖技術(YAHOO部落格....)
還要有主動出擊進行法律追究
讓對方知道 他犯法了!!
否則有心人為何還是用那麼開心?
因為沒有人追究所以用得很開心
所以建議大大備妥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
由司法進行處理
----------------------------------------
~希望有幫助到你~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1.gif
宗宗 回答
以上純屬個人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之用;若有回答錯誤或未善盡之處請指導;若有疑問建議洽詢專業人員
圖片參考: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nc-sa/2.5/tw/88x...
CC授權條款- 宗宗 生活法律部落格 收錄了在YAHOO!+的相關問答
(引用請事先告知)
By Todd Johnson
at 2009-03-04T09:00
at 2009-03-04T09:00
如何舉證是圖片之原作者
法律之途徑
舉證之所在常最困難的所在
By Lucy
at 2009-03-04T23:12
at 2009-03-04T23:12
所謂重製權就是沒有經過當事人授權 把別人的相片 文章 影帶當作是自己.加以影印 複製 掃描 把原來內容再製作一次 這就叫重製權
本身著作人才享有重製權 別人是不能拿來使用
如果他只是個人使用 沒有商業用途 是很難告的成
但是使用在商業部分 你可以申請應有權利
1. 侵害重製權,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害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或出租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侵害著作人格權、製版權、散布盜版品、使用盜版軟體於直接營利之行為及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以上之常業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 一般侵害行為屬告訴乃論之罪,常業犯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Q&A
Related Posts
是我不夠好?還是她不夠珍惜我?
By Rae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
想像力豐富的人請進!!(有關作文)
By Rae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
花樹種植培養
By Leila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
選了橘色沙發,感覺很不安,想聽聽室內配色好手的想法..
By Zora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
自然3下電與生活2-3新超群學力評量考卷答案
By Kristin
at 2009-02-28T00:00
at 2009-02-28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