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不要游走邊緣的好,為了省錢而吃上官 - 隱形眼鏡
By Zora
at 2009-04-15T21:58
at 2009-04-15T21:58
Table of Contents
近日板上又有徵求團購,再次重申!!!
本看板全面禁止買賣之行為,不管是合購還是團售。
請大家共同遵守,謝謝。
※ 引述《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之銘言:
為避免日後爭議 注意!注意!
本看板既然不能有買賣行為,那就不應該在版面上有公開之徵團之行為
拜託不要傻傻的在版面上po合購文求主 or2
by opengoodbook
※ 引述《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之銘言:
: 從上個月24號就開始實施該版全面禁止買賣之行為文章格式
: 而且進版畫面也有宣達該告知事項,甚至還置底告知說
: 但依然還是有少數零星買賣文 or2
: 所以我決定(叉腰)
: 從下禮拜開始,若被我發現版面出現買賣文(不管是合購還是販售)
: 該篇文章將劣文退回,且該PO文者禁言一個禮拜
: 嗯 就是這樣。
: by opengoodbook \●/
: 開
: ╯\
: ※ 引述《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之銘言:
: 為了眾網友靈魂之窗的安全以及相關刑責
: 本看板於8/24起,不得於販售隱形眼鏡或是徵合購@@
: 衛生署自94年6月20號起 醫療器材全面列管
: 所有的醫療器材販賣者都必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
: 否則依藥事法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藥事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30001
: (不想被誤認恐怖連結 XD 請自行複製貼上吧)
: 連合購版以"省錢"為宗旨都禁止的項目,想必有其原因(不然Y拍怎會也禁止)
:
: ----
: 之前版主群有向法律系的朋友查詢
: 誠如目前衛生署規定(版規中有說明 也可直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依同法第92條,
: 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 隱形眼鏡屬醫療用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合購的部分因為涉及模糊地帶
: (是經由網路的方式號召一同購買,販賣廠商是否清楚是由此方式販售?
: 合購由網路號召但是到實體店面購買是否構成網路販售購買行為?)
: 不能保證完全合法,既然不能保證完全合法
: 為避免合購版友們或被合購的廠商誤觸法條,因此禁止醫療用品類的合購
:
: -----
: 或如有板友能提出合購隱形眼鏡的確絕對不違法之條例
: 亦歡迎直接將該條例寄至版主信箱以供參考處理:)
: 簡而言知,就如標題所寫:還是不要游走邊緣的好,為了省錢而吃上官~不值得 >"<
: by opengoodbook
--
坐在電車上,抬頭看著面前立著的人
盡多相貌堂堂,一表非俗的,可是鼻孔裡很少是乾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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