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可成立嗎? - 生活
By Olga
at 2007-09-22T00:00
at 2007-09-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跟我男朋友先前同居交往五年多
後來我懷孕了 本來男方說果結婚的
沒多久就消失不見 打到他家他家人都說他不在
而我們同居的住所 他啥也沒帶走
後來他們全家一直說我懷的小孩有缺陷之類的話語
逼我拿掉 後來我男朋友離開大約一個月
又寫一封信說要跟我分手 還說如果小孩要生我自己負責
後來我有告對方遺棄我的部分 但是罪名不成立
後來小孩的爸爸又寫一封存證信函寄給我 信中表示
說我身體不好有貧血 小孩會有問題 又想要告我侵占
小孩生下來對誰也沒好處
然後小孩的爸爸改名字>家裡電話也全部更換>行動電話也停用
我不敢去他家按門鈴 我怕他說我騷擾他家人
如今我的小孩已經出生了 我可以用小孩的名義告他遺棄嗎?
還可以要求經神賠償嗎?要求精神賠償是要對我還是小孩呢?
遺棄是刑法但是精神賠償是民法吧!我要怎樣才可以同時告
因為我現在全身上下只剩五千多
民法告好像要寫狀紙是嗎?還要另外付抗告費是嗎?
我現在連住的地方都快要有問題
我該怎麼辦?可以告知一下嗎?
希望回答的人是有法律常識以及自己經歷過的人
感恩
後來我懷孕了 本來男方說果結婚的
沒多久就消失不見 打到他家他家人都說他不在
而我們同居的住所 他啥也沒帶走
後來他們全家一直說我懷的小孩有缺陷之類的話語
逼我拿掉 後來我男朋友離開大約一個月
又寫一封信說要跟我分手 還說如果小孩要生我自己負責
後來我有告對方遺棄我的部分 但是罪名不成立
後來小孩的爸爸又寫一封存證信函寄給我 信中表示
說我身體不好有貧血 小孩會有問題 又想要告我侵占
小孩生下來對誰也沒好處
然後小孩的爸爸改名字>家裡電話也全部更換>行動電話也停用
我不敢去他家按門鈴 我怕他說我騷擾他家人
如今我的小孩已經出生了 我可以用小孩的名義告他遺棄嗎?
還可以要求經神賠償嗎?要求精神賠償是要對我還是小孩呢?
遺棄是刑法但是精神賠償是民法吧!我要怎樣才可以同時告
因為我現在全身上下只剩五千多
民法告好像要寫狀紙是嗎?還要另外付抗告費是嗎?
我現在連住的地方都快要有問題
我該怎麼辦?可以告知一下嗎?
希望回答的人是有法律常識以及自己經歷過的人
感恩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Edwina
at 2007-09-24T16:10
at 2007-09-24T16:10
看過妳的敘述..這是民事責任問題..應由法院民事庭解決
男方並無刑事責任..
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
妳現在的重點是小孩扶養的問題以及他必須對妳負責並不是賠償的問題
先給你看法條吧..
第一千零六十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一千零六十九之一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之二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去法院按玲申告吧...放心...男方是逃不了的他也要幫你一起養小孩到長大...不是說不要就不要的..繼然一起生就彼此有責任,而且小孩身上留著男方的血是逃不了的
小孩也有法律的保障,並非一方說放棄就放棄
讓法院替妳討個公道吧
不用怕麻煩~~努力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吧
By Dinah
at 2007-09-24T19:29
at 2007-09-24T19:29
還有如果確定小孩是他的,那就可告她遺棄小孩...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9-24T04:00
at 2007-09-24T04:00
或法院的法律諮詢處
他們是免費幫助需要幫忙的人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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