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收賄罪VS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 生活
By Yuri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
刑法的第121條、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VS『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者之間要怎麼區分才好記呢?行賄者與收賄者都有罪嗎?
另外:
刑法上所謂的『純正身分』VS『不純正身分』又要如何區分才好記呢?
以上希望真正懂得人能爲其舉例解惑。
謝謝!
刑法的第121條、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VS『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者之間要怎麼區分才好記呢?行賄者與收賄者都有罪嗎?
另外:
刑法上所謂的『純正身分』VS『不純正身分』又要如何區分才好記呢?
以上希望真正懂得人能爲其舉例解惑。
謝謝!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12-07-10T00:21
at 2012-07-10T00:21
是兩個行為態樣組成
1.公務員收受賄賂
2.公務員違背其職務應盡的義務
打個比方
Q:
甲警察在暗巷中抓到正在行竊的小偷,可是小偷用竊盜得手的錢賄賂警察
所以甲便放了這名小偷
A:
甲身為執法人員,抓住正在犯罪的現行犯是"義務",甲因收受賄賂而不履行
其職務上的義務就是"違背職務"
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1.公務員收受賄賂
2.其收賄之公務員並沒有違背職務
比方說
Q:
A民眾到行政機關辦理業務,但因行政機關作業流程需要等待時間,所以甲公務員以金錢為代價替A民眾縮短作業處理的時間
A"
公務員替民眾辦理業務本來就是義務,甲公務員並沒有違背他的職務,只是在作業上給A民眾方便,並收取賄賂這樣
---------------------------------------------------------------------------------------------
純正身份犯
我是這樣記得
"凡事由法律賦予其身份的特定人才能犯的特定罪"
例如刑法裡面的:
公務員違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適用所有公務員)
濫權追訴罪(只適用有法律追訴權的公務員-檢察官)
因為公務員的職務是法律所賦予的
不純正身份犯
"一般生活常識所知,而非法律賦予其身份的人才能犯的罪"
例如:
生母殺嬰罪 (只有"媽媽"才會犯這條罪,媽媽的身份並非法律所賦予)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只有當兒子,女兒的人才會犯的罪,同上)
-------------------------------------------------------------------------------------
另外要注意一點
例如最近很紅的新聞林益世的貪汙案
公務員違背/不違背職務收賄=純正身份犯
因為林益世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行政官
可是他的家人也涉及其中該如何論罪呢?
我國的刑法是採正共犯從屬論
所以由此可知,他的家人雖不具公務員身份
不能以收賄罪的正犯名義論罪,但能以共犯論
因此若其家人被判有罪將會等於
"不純正身份犯"
2012-07-08 00:47:24 補充:
上述的例子
014的家人若有罪會是何種犯,可能會有兩個答案
一.不純正身份犯
二.幫助犯
2012-07-10 15:22:16 補充:
罪責問題會成立在構成要件成立後才會出現
以下是我的記憶方法
母罪:271殺人罪
而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
主觀上:故意,行為人能預見風險
客觀上:客體死亡
兩者有因果關係
而子罪的生母殺嬰罪
在構成要件上其實是一樣的,但我們能發現271條的法定刑最輕也要十年以上
而274生母殺嬰罪則只有六個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從這裡可以得知"生母"是屬於"罪責要件"
在刑法中很多罪都類似這樣,用這種方法可以很快速的記憶法條
也能順便弄清楚,構成要件與罪責要件的差異
2012-07-10 15:31:35 補充:
簡單的說
同樣的構成要件會因為,行為人與行為客體的身份關係
會有加重,或減輕的刑責
一開始讀身份犯的認定用這方法記效果還不錯
像是271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殺人
可是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法定刑只有:無期徒刑,死刑這兩種
在構成要件該當之後,進入罪責的認定時,才會依行為人的身份給予加重
2012-07-10 15:33:23 補充:
所以反過來想
公務員違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則會變成"公務員"這個法定身份本身就是一種"構成要件"
不是公務員的人絕對不可能成立本罪
2012-07-11 22:31:15 補充:
別這麼說^^
幫助別人解決問題,其實也在幫我自己複習而己
2012-07-12 16:02:37 補充:
ㄎㄎ~請多多死掉XD
By Joseph
at 2012-07-07T18:04
at 2012-07-07T18:04
2012-07-11 10:52:40 補充:
感謝指點,「罪責問題會成立在構成要件成立後才會出現」甚為關鍵,恰巧點清楚兩者間的差異,字字珠璣。
2012-07-12 09:44:08 補充:
前輩在準備考試啊!請多多死掉~~~
Related Posts
ausu平板Android系統如何看qvod免費電影
By Charlotte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
50顆燈炮串聯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
國小六年級女生尿尿的問題
By Lily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
長毛吉娃娃會吃報紙
By Gary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
電力問題三相220可以當110V用嗎?
By Jake
at 2012-07-07T00:00
at 2012-07-0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