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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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工程施作中,經常因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訂定相關之規定,而造成不可預期之加帳金額,而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為導致2種結果,1.結算金額加帳部份超出契約價金50%;2.另案成立預算發包時間冗長造成承辦人員需額外處理各種陳情案件。請問上述2點是否有相關辦法能夠解決?
Update:
在公共工程施作中,經常因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訂定相關之規定,而造成不可預期之加帳金額,而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為滿足地方政府要求而變更設計,導致2種結果發生,1.結算金額加帳部份超出契約價金50%;2.另案成立預算發包時間冗長造成承辦人員需額外處理各種陳情案件。請問上述2點是否有相關辦法能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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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11-11-27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 答覆如下:
可於工程發包前預估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屆時則可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