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口訣 - 學習

By Odelette
at 2008-04-06T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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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wretch.cc/blog/pilikangkang&article_id=14005754
詳見上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標誌」
(標牌的標,指示的指。)
2、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
文字。(有線條)「標線」
3、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訊號)「號誌」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
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5、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
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因為警察屬於內政部
警政署)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之二「得逕行舉發七種」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應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闖紅燈、搶越、不服而逃、不立避讓、不停車繳費一瞬即過。)
(簽證檢舉:a---是學校的交通導護人員。b---是違規停車和搶越行人穿越道,不含闖紅燈)
7、不必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共有十一種。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平常道路過高或過低束罰一千二至二千四,高速公路罰三千至六千。採用固定式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
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蛇行、路肩、超車、違停人不在、未行、未變、未安、跨禁、超速、未帶、未帽,不必固定式,
否則避開固定式地點後則可)
8、第十二至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公主遺愛留爸)
第六十九至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巴士上六九式警槍)
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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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pilikangkang
胡愛晏
「你與祂是一體的」我的愛。
newage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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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上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標誌」
(標牌的標,指示的指。)
2、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
文字。(有線條)「標線」
3、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訊號)「號誌」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
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5、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
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因為警察屬於內政部
警政署)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之二「得逕行舉發七種」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應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闖紅燈、搶越、不服而逃、不立避讓、不停車繳費一瞬即過。)
(簽證檢舉:a---是學校的交通導護人員。b---是違規停車和搶越行人穿越道,不含闖紅燈)
7、不必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共有十一種。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平常道路過高或過低束罰一千二至二千四,高速公路罰三千至六千。採用固定式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
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蛇行、路肩、超車、違停人不在、未行、未變、未安、跨禁、超速、未帶、未帽,不必固定式,
否則避開固定式地點後則可)
8、第十二至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公主遺愛留爸)
第六十九至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巴士上六九式警槍)
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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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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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08-04-08T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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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08-04-09T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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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08-04-11T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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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08-04-06T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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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6T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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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5T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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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5T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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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4T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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