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被雇主惡意開除 - 過年
By Liam
at 2007-02-03T00:00
at 2007-0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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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的這間公司,一個月只能休兩天假,2/3這天我想要休假,這是2月份的第一次休假,可是我打電話跟老闆請假時,他卻生氣的告訴我說:你以後都不用來了。他要開除我,我想是因為過年到了要領年終了。我又沒做錯什麼事,只是打電話跟他說我要請一天假而已。請問:老闆可以這樣無故開除員工嗎?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可以跟他拿幾個月的薪資?可以要求年終要正常發放嗎?我應該到那裡去申訴?應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希望知道的人可以教教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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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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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7-02-05T11:08
at 2007-02-05T11:08
新制年資計算標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自己依標準計算)
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資遣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4.非志願離職證明:
可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By Andy
at 2007-02-04T19:56
at 2007-02-04T19:56
By Jacob
at 2007-02-05T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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