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完年要換工作,這樣的離職方式會有問題嗎??請懂人事的人幫忙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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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在今年過完年後換工作,目前跟新公司約定是3/1要上班,今年的過年年假是從2/17~2/25,也就是2/26需要開始上班,如果我預定做完2月份(這樣就領的到2月的全薪)我應該在離職日期上面註明3/1還是2/28呢因為2/28又放假(228紀念日)是不是應該寫3/1比較好呢??然後因為我還有特休假(年假)以及補休假(加班換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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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7-01-13
1.建議您離職日填寫2/28。2.如果您還有休假當然可以在2/26及2/27請假。3.如果公司同意您的離職日為2/28,那2月份就應該要發給您全薪,至於全勤獎金則需要看公司的規定。(勞基法第27條)4.年終獎金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予,所以勞基法並無強制規定雇主一定要給喔!建議您,職涯就向一本存簿,每份工�
Jessica avatarJessica2007-01-11
1、「跟新公司約定是3/1要上班」所以離職日期必需是2/28之前。2、「如果我預定做完2月份(這樣就領的到2月的全薪)」最後上班日不可以為例假日,所以除非你3/1日為最後上班日,否則無法領到2月的全薪。3、「然後因為我還有特休假(年假)以及補休假(加班換來的)可以用,我可以在2/26及2/27請假嗎??如果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