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報戶口 成區公所麻煩事。 - 台北文山
By Susan
at 2010-12-10T15:20
at 2010-12-10T15: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ang14592 (SUPER)》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私自為新生兒取名 戶政所遭批
: 時間: Fri Dec 10 00:01:53 2010
:
: 家中的新生兒成員報到,取名字是件重要大事,
: 不過現在台北市卻有新手爸媽發生,戶政事務
: 所直接幫忙兒子取名,再發文告知的罕見狀況。
: 原來這個小朋友,因為取名的命理老師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還沒登記戶口,戶政事務所主任
: ,就依據法條60天內沒登記,代為取名再告知父
: 母,但法條另外也有備註,因為取名擔擱登記戶
: 口,可以延長6個月,因此這樣的熱心取名,不
: 但爸媽不領情還氣炸了,直說一定要再改名。
:
:
: 傅媽媽:「一定會改的,這個名字不是很滿意,
: 而且也不是我們想要的啊。」
:
: 抱在懷中10公斤的胖娃娃,是傅媽媽5個多月的
: 心肝寶貝,乳名小九,取名傅文忠,爸媽卻都不
: 愛,因為靈感是來自這個人。台北市文山區戶政
: 所主任陳呈祥:「算過他的總格、天格、地格、
: 人格,小孩子雖然是在有點辛苦環境的際遇,但
: 是他智謀超群。」
:
:
: 講得頭頭是道,還引經據典,他不是測字的算命
: 師父,而是小九出生登記的戶政所主管,代替父
: 母決定取名的大事,再發公文通知,就連從父姓
: 還是從母姓,都是戶政所抽籤決定。陳呈祥:
: 「剛好從父姓。」
:
: 傅媽媽:「好家在是抽到(從)父姓,如果是抽
: 到(從)母姓的話,我要怎麼跟我夫家的人交代?」
:
: 原來,小九6月中出生後,因為命名師傅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都還沒登記,戶政所根據法令,認
: 定超過60天沒登記,就由戶政所主任代取。最
: 近3年,在台北市由戶政所主任代取名的案例,
: 共有20件。台北市議員莊瑞雄:「民政局自己
: 也發文給戶政事務所,這本來姓名的出生登記
: ,本來就可以延長到6個月。」
:
: 台北市文山區戶政所主任陳呈祥:「命理老師
: 出國還沒回來,這個是比較,難符合超過6個月
: 的(延長期)。」
:
: 儘管主任認定,理由不足,還要追加罰款,不過
: 根據民政局公文,新生兒取名,的確在登記期延
: 長的範圍裡,好在將來再更改,不受每人可改名
: 2次的限制,只是戶政所這樣的「熱心」,恐怕已
: 經把新手爸媽搞得怒火攻心。
陳主任的認定,個人雖然予以尊重卻有不同看法!
因為,不論 ~ 數個命名選項難以抉擇 / 命理老
師出國無法完成名命動作;應該都合乎民政局函
釋中 [取名擔擱] 的範疇,從而適用 "登記戶口
期限可以延長" 之規定。
[ 個人甚至認為,戶政所倘若對登記義務人做出
罰鍰的行政處分;在義務人依循途徑進行救濟之後,
該處分應該會被民政局撤銷]。
:
: =====================================
: 看了TVBS的報導這位小姐住在木柵早安再興,新聞中
:
: 是說因為命理老師在國外,所以才遲遲沒有去報戶口。
:
:
: 我個人是覺得戶政事務所沒有錯,總不能因為這點小
: ^^^^^^^^^^^^^^^^
: 理由就造成公務員辦公的麻煩吧。
^^^^^^^^^^^^^^^^^^^^^^^^^^^^^^^^
如果(文山戶政所的頂頭上司)台北市民政局,早已針對
是類業務作出統一的函釋規定,戶政所自應依據相關規
定辦理當無疑義。( 這樣..才是 "依法行政" 吧!? )
此外,民政局之所以做出該函釋規定,想必是因為類似
情事迭有發生,為了避免 [ 民眾因為匆促辦理出生登記
,日後再行改名;致戶政人員業務量加劇 ] 吧!?
是依據民政局函釋,讓新生兒父母在六個月的延長期限內
完成出生登記(一次搞定) or 違反相關函釋規定,讓登記
義務人多跑一趟(承辦人也要多弄一次),哪一種比較麻煩
???
: 命理老師難道不能電話聯絡嗎?不能換一個人命名嗎?
^^^^^^^^^^^^^^^^^^^^^^^^^^^^^^^^^^^^^^^^^^^^^^
此一論點,就跟孕婦選擇醫生 / 某些人堅持在今(2010)年
10月10日去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一樣,每個人都有他/她
(不)選擇這樣做的理由跟自由;其他人只能尊重當事人
[ 話說雙十節當天還是假日呢,民政局還是提前發布新聞稿
告知民眾,如何預約雙十節當天的結婚登記;戶政人員為了
"圓民眾一個夢" 還不是本著 "同理心",而犧牲了寶貴的假
期。]
: 名子只不過是個稱呼,想當個成功的人 還是要靠自己努力!!
^^^^^^^^^^^^^^^^^^^^^^^^^^^^^^^^^^^^^^^^^^^^^^^^^^^^^
個人深深認同此一觀點,只是 ~ 對(其他)很多人來說
[ 命名 / 出生時辰 / 出生地(多少人跑去美國生小孩) ]
卻是重要到不行的事!!!
這種事..個人還是認為 [只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
畢竟,這是 [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的事 ]。
(就好像上班族解決午餐,有人只要吃飽即可,有的人
..今天這一餐..就是非得吃某種食物不可)
: 對於這種造成別人麻煩的人,應該要重罰給點警惕。
^^^^^^^^^^^^^^^^^^^^^^^^^^^^^^^^^^^^^^^^^^^^^^
綜合個人上述各項觀/論點,個人實在不認同您的這個看法!
(但是..個人絕對尊重您的想法)
此外,相關罰鍰有其 [ 法定金額 ],自無重/輕罰之情事。
--
: 標題: [新聞] 私自為新生兒取名 戶政所遭批
: 時間: Fri Dec 10 00:01:5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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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的新生兒成員報到,取名字是件重要大事,
: 不過現在台北市卻有新手爸媽發生,戶政事務
: 所直接幫忙兒子取名,再發文告知的罕見狀況。
: 原來這個小朋友,因為取名的命理老師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還沒登記戶口,戶政事務所主任
: ,就依據法條60天內沒登記,代為取名再告知父
: 母,但法條另外也有備註,因為取名擔擱登記戶
: 口,可以延長6個月,因此這樣的熱心取名,不
: 但爸媽不領情還氣炸了,直說一定要再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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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媽媽:「一定會改的,這個名字不是很滿意,
: 而且也不是我們想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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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在懷中10公斤的胖娃娃,是傅媽媽5個多月的
: 心肝寶貝,乳名小九,取名傅文忠,爸媽卻都不
: 愛,因為靈感是來自這個人。台北市文山區戶政
: 所主任陳呈祥:「算過他的總格、天格、地格、
: 人格,小孩子雖然是在有點辛苦環境的際遇,但
: 是他智謀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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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得頭頭是道,還引經據典,他不是測字的算命
: 師父,而是小九出生登記的戶政所主管,代替父
: 母決定取名的大事,再發公文通知,就連從父姓
: 還是從母姓,都是戶政所抽籤決定。陳呈祥:
: 「剛好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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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媽媽:「好家在是抽到(從)父姓,如果是抽
: 到(從)母姓的話,我要怎麼跟我夫家的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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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小九6月中出生後,因為命名師傅出國,
: 拖了5個多月都還沒登記,戶政所根據法令,認
: 定超過60天沒登記,就由戶政所主任代取。最
: 近3年,在台北市由戶政所主任代取名的案例,
: 共有20件。台北市議員莊瑞雄:「民政局自己
: 也發文給戶政事務所,這本來姓名的出生登記
: ,本來就可以延長到6個月。」
:
: 台北市文山區戶政所主任陳呈祥:「命理老師
: 出國還沒回來,這個是比較,難符合超過6個月
: 的(延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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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主任認定,理由不足,還要追加罰款,不過
: 根據民政局公文,新生兒取名,的確在登記期延
: 長的範圍裡,好在將來再更改,不受每人可改名
: 2次的限制,只是戶政所這樣的「熱心」,恐怕已
: 經把新手爸媽搞得怒火攻心。
陳主任的認定,個人雖然予以尊重卻有不同看法!
因為,不論 ~ 數個命名選項難以抉擇 / 命理老
師出國無法完成名命動作;應該都合乎民政局函
釋中 [取名擔擱] 的範疇,從而適用 "登記戶口
期限可以延長" 之規定。
[ 個人甚至認為,戶政所倘若對登記義務人做出
罰鍰的行政處分;在義務人依循途徑進行救濟之後,
該處分應該會被民政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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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TVBS的報導這位小姐住在木柵早安再興,新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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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說因為命理老師在國外,所以才遲遲沒有去報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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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個人是覺得戶政事務所沒有錯,總不能因為這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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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就造成公務員辦公的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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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山戶政所的頂頭上司)台北市民政局,早已針對
是類業務作出統一的函釋規定,戶政所自應依據相關規
定辦理當無疑義。( 這樣..才是 "依法行政" 吧!? )
此外,民政局之所以做出該函釋規定,想必是因為類似
情事迭有發生,為了避免 [ 民眾因為匆促辦理出生登記
,日後再行改名;致戶政人員業務量加劇 ] 吧!?
是依據民政局函釋,讓新生兒父母在六個月的延長期限內
完成出生登記(一次搞定) or 違反相關函釋規定,讓登記
義務人多跑一趟(承辦人也要多弄一次),哪一種比較麻煩
???
: 命理老師難道不能電話聯絡嗎?不能換一個人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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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論點,就跟孕婦選擇醫生 / 某些人堅持在今(2010)年
10月10日去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一樣,每個人都有他/她
(不)選擇這樣做的理由跟自由;其他人只能尊重當事人
[ 話說雙十節當天還是假日呢,民政局還是提前發布新聞稿
告知民眾,如何預約雙十節當天的結婚登記;戶政人員為了
"圓民眾一個夢" 還不是本著 "同理心",而犧牲了寶貴的假
期。]
: 名子只不過是個稱呼,想當個成功的人 還是要靠自己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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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深深認同此一觀點,只是 ~ 對(其他)很多人來說
[ 命名 / 出生時辰 / 出生地(多少人跑去美國生小孩) ]
卻是重要到不行的事!!!
這種事..個人還是認為 [只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
畢竟,這是 [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的事 ]。
(就好像上班族解決午餐,有人只要吃飽即可,有的人
..今天這一餐..就是非得吃某種食物不可)
: 對於這種造成別人麻煩的人,應該要重罰給點警惕。
^^^^^^^^^^^^^^^^^^^^^^^^^^^^^^^^^^^^^^^^^^^^^^
綜合個人上述各項觀/論點,個人實在不認同您的這個看法!
(但是..個人絕對尊重您的想法)
此外,相關罰鍰有其 [ 法定金額 ],自無重/輕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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