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服飾店被狗咬... - 衛生紙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05-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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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昨天我的女性朋友經過一家女性服飾店時,感覺似乎還不錯就進去參觀,在選購衣服時,發現地上趴著一隻很漂亮的黃金獵犬(成犬),就一時忍不住摸了牠的頭一下,就在老闆提醒示意別摸牠的同時,黃金獵犬的大牙已經嵌入了我朋友的小手... 而且咬著不放...直到牠主人來拉開... 事後,店家一副你自己愛碰狗的,關我屁事,丟了1000塊錢當做賠償...
我朋友包著滿手鮮血的衛生紙哭著自己離開了那家店... 事後我先帶她去醫院做處理,開立診斷證明,到中壢分局派出所報案,警員陪同我們到店家,店家的態度依然覺得是我友人自己要去碰狗的,覺得自己沒有錯,反而抱怨今天還沒開張就要損失1000元真倒楣...
警員了解案情後,問我們是否要告她傷害罪,我們見店家態度依然囂張,就決定要求做筆錄,但警察在登記完對方資料後,跟我們說我們自己去碰狗的,並不一定會勝訴,而且若告不倒對方,對方有權利反控污告...
店家老闆聽到後,大聲的回應:"我一定會反控告的..."
懂法律或是有經驗的前輩們,有沒有什麼建議或是經驗能給予我們的呢??

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09-05-09T12:06
你會勝訴,就告到底!
服飾店裡畜養狗,本來對客人就是一種威脅。
雖說客人自行去招惹狗而被狗咬傷,但店家應當如同樓上所言要事先防範。
相信店家也知道所養的狗是會傷人,所以才有版主朋友去摸狗時要出言制止。
這種明知自家養的狗會傷人,但卻未加防備,這在刑法上是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是屬於消極故意之行為。
既然是故意之行為,當然要負起全部之責任,哪能責怪客人去招惹狗呢!
尤其事後店家態度不善,被告之後又嗆聲反告,真是熟可忍,熟不可忍!
受理的警員也真是法理不清,他只要受案並依法處理即可,何必逕自下斷語呢!
綜觀本案,版主友人受有傷害而且已然取得診斷證明是物證之一。
另外,版主友人摸狗那一剎那店家有出言制止但為時已晚,顯見店家知曉其狗會傷人但未事先警告任由會傷人的狗在店內傷人,這是證詞之二。
這兩項證物及證詞對店家即為不利,研判版主友人提告之後是會勝訴,勝訴之後再予民事求償即可。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9-05-09T04:38
講真的~你們去告他幹麻?
今天換作是你的狗~你不會覺得你朋友很無聊嗎!
自己要摸人家的狗~被咬傷了卻要去告你?
就算你們今天告贏了~
我也覺得你們自己有問題!
為了出那一口氣?
卻忘了反省自己怎麼不先問人家可不可以摸..
如果人家沒問你~就摸了你胸部一把!!
你賞了他一巴掌~牙齒掉了~血流了!!
他能告你傷害嗎?不能嘛~反而會被你告猥褻?
你都摸到狗了~你還要告他啊?
就像當初新聞報很大的那個家暴人球小妹妹~
到最後還申請國賠了!沒天理..
為什麼沒有人質問當初他爸幹麻要家暴~
不打他不就沒問題了?
難道你要作沒天理的事嗎?
老闆娘講的也沒錯啊~
還沒開市就先賠錢~
難道你不知道生意人最忌諱這種事嗎?
真的是有夠衰ㄟ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9-05-10T18:25
我覺得。。。。算了吧
沒事揪好
這樣鬧下去自己也會很累
揪當作花錢消災吧
畢竟店家也說不要碰了
揪當作自己再做善事芭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05-10T05:00
這情形到處都有,是飼主(黑心,天蠍座)故意把狗放出來的,目的是要蹂躪別人心情
詢問警政署相關問題,警政署的回覆:
民眾放大狗走動,如有驚嚇他人之情形,查飼主有驅使或縱容之行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倘若狗有咬傷他人之情形,受害者可檢具驗傷單提起傷害告訴並可向飼主請求賠償。又您所提大狗是否有法令規定戴防咬口罩1節;依現行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攜帶畜犬外出者,應繫以犬鏈,必要時並應帶口罩」。飼主違反前述規定,該狗如有傳染病、妨害安寧或環境衛生之情節者,則可分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05-06T05:02
其實你會覺得 他們防範措施都做的不好,而且他們態度囂張
讓你心情不好,而處裡事情又草草了事
內心一定是火在燃燒
這時候你的動機本來只是希望店家善待處理事情,並且和你們道歉
而當你們提告的當下,就意味地從爭取自身利益變成損害自身利益了
如何說呢,首先你要去找律師 免不了的和律師見面就一筆律師費用
然後提告,律師寫狀子,又是一筆費用
之後律師會和你說 這個勝訴機率可能不高,而你又堅持提告
然後一審2審三審 還有隔壁的大嬸~挖....每找一次律師就負擔一筆費用
如果告失敗之後,妳要付地對方的費用+上它可能要提提供賠償費用 商家名譽等等等....
最後你會發覺,大家都在勸你和解,而你的目的只是為了一口氣
卻花了你不少錢,導致你的生活品質降低
如果為你朋友著想的話
我覺得不要隨便告人囉
老師在上課的時候常說,法律是最後的手段
就像一把小刀,必要的時候 才拿出來....狠狠的桶他們一刀
這時你的動機可能是說 我要確定到底能不能告,所以需要法律經驗的前輩來幫妳們
那就去問問看吧,只是說真的 告成了,也損失不少啦
最後 站在對方的立場想想:店家只是晚一步叫你們別碰
如果你是店家會不會覺得很雖,所以情緒激動之餘,難免對你們的態度當然會不好啦
抱著這個心態去和店家和解看看吧,做的好的話,說不定他還會覺得理虧,而多賠償一點呢
畢竟都不是惡意的,只是當下情緒都很差吧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05-07T09:10
你好~
畢竟被他所養的狗咬是事實~再他店裡受傷也是事實~
有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你當然可以提告他傷害~
當然再開偵查庭時~一定會先要求兩方去調解委員那邊處理~
畢竟對方也一定會主張"我又沒有叫他碰我的狗"之類的話~
警察也說的沒錯~你可以告!!!但是不一定會贏~
我這邊是台北的法律事務所~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mail討論~或點選我的檔案~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9-05-08T09:59
要告老闆 不如用輿論的力量..盡您的力量 大肆宣揚 看誰還敢去他的店...他是開門做生意的..到時候看誰吃虧..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9-05-07T14:02
這畢竟不是什麼重大案件~~
能夠達成和解就好了~~~
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 !!!

算是撕裂傷嗎??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9-05-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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