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 !平交道比中指擋車案 兩車主到案 - 雲林
By Edwina
at 2019-03-19T00:27
at 2019-03-19T00:27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Railway 看板 #1SZy10vM ]
作者: countryboy (Q我Q我Q我Q我Q我~) 看板: Railway
標題: [新聞] 逆轉 !平交道比中指擋車案 兩車主到案
時間: Mon Mar 18 23:58:52 2019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318/1535127
逆轉 !平交道比中指擋車案 兩車主到案否認有糾紛
大逆轉!網路上瘋傳一段行車紀錄器拍下的影片,一部轎車在斗六市後庄路平交道前,被
指控故意擋住後方休旅車,直到平交道的柵欄放下,將休旅車困在平交道,駕駛還比中指
挑釁後離去,罔顧生命安全;不過,兩車主今天下午到案說明駁斥,網友說的都不是事實
,警方也認定「沒有比中指挑釁」。
影片顯示,雲林縣斗六市後庄路上的鐵路平交道,一輛休旅車遭前車惡意阻擋無法前進,
直到平交道的柵欄放下,確定休旅車遭柵欄困住後,前方轎車駕駛還先從車窗伸出手比中
指,才揚長而去,受困在平交道的休旅車,從副駕駛座下來一位婦人,第一時間沒有先去
按緊急停止鈕,反而執意要拉高柵欄通行,幾秒的時間,所幸驚險的脫困,沒有遭行駛的
火車撞上。
被指控惡意檔車的薛姓男子(49歲),今天傍晚到派出所說明,他向警方表示,網友說的
都不是事實,當時他通過平交道時,看到路口狹小無法會車通行,且前方雲林路二段又剛
好是紅燈,他只能停下等候,而伸手不是比中指,是要後車快點通過,沒有要惡意擋車。
被擋車的顏姓男車主(76歲)也向警方說明,他與前車薛男完全沒有行車糾紛,應該是當
時道路狹小,前方又是紅燈,對向車輛(行車紀錄器持有者)又遲遲未前進,即便薛男揮
手要他過去,但車貼得太緊進退兩難,才會造成這次的困境。
轉貼影片的高先生表示,影片是從Line群組轉傳而來,他轉貼上臉書是希望提醒民眾注意
行經平交道時應注意安全,而他本身對影片中的兩車行為並不清楚,無法下評斷。而影片
在網路上流傳後,許多網友看了影片表示,「惡意擋車的駕駛十分誇張,而且離去前還比
中指」、「婦人第一時間應該去按緊急停止鈕」、「若火車撞上休旅車,可能造成嚴重的
交通事故阿!」。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斗六派出所所長林啟信表示,已經釐清沒有比中指的情事,是揮手示
意快通過,目前初步認定顏男未等前車先通過,又闖越平交道,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第54條第1款,未遵守看守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
仍強行闖越,可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還得面臨吊扣駕駛執照1年。但詳細如何
開罰,薛男有沒有違規,還必須再釐清,才有辦法確定。
林啟信呼籲,民眾當車輛在平交道上拋錨,或因塞車無法動彈,或發現其他障礙物時,應
立即按下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確認已經啟動後再將車輛推離平交道,或將障礙物
排除,若無法推離車輛或障礙物,聽到警鈴響起時,應盡快離開。
律師林金陽認為,前車駕駛行為符合《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以致
往來之危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離開前伸手比中指,林金陽認為,刑法要求
明確事實認證,單就伸手比中指,只能說是挑釁動作,不構成恐嚇他人自身危害安全。
對於民眾認為該駕駛有犯強制罪,林金陽說,前車駕駛未犯行《強制罪》,因踩剎車阻擋
後車前進,無法佐證暴力、脅迫,不符合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李政遠、林靜盛、田兆緯/雲林報導)
--
作者: countryboy (Q我Q我Q我Q我Q我~) 看板: Railway
標題: [新聞] 逆轉 !平交道比中指擋車案 兩車主到案
時間: Mon Mar 18 23:58:52 2019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318/1535127
逆轉 !平交道比中指擋車案 兩車主到案否認有糾紛
大逆轉!網路上瘋傳一段行車紀錄器拍下的影片,一部轎車在斗六市後庄路平交道前,被
指控故意擋住後方休旅車,直到平交道的柵欄放下,將休旅車困在平交道,駕駛還比中指
挑釁後離去,罔顧生命安全;不過,兩車主今天下午到案說明駁斥,網友說的都不是事實
,警方也認定「沒有比中指挑釁」。
影片顯示,雲林縣斗六市後庄路上的鐵路平交道,一輛休旅車遭前車惡意阻擋無法前進,
直到平交道的柵欄放下,確定休旅車遭柵欄困住後,前方轎車駕駛還先從車窗伸出手比中
指,才揚長而去,受困在平交道的休旅車,從副駕駛座下來一位婦人,第一時間沒有先去
按緊急停止鈕,反而執意要拉高柵欄通行,幾秒的時間,所幸驚險的脫困,沒有遭行駛的
火車撞上。
被指控惡意檔車的薛姓男子(49歲),今天傍晚到派出所說明,他向警方表示,網友說的
都不是事實,當時他通過平交道時,看到路口狹小無法會車通行,且前方雲林路二段又剛
好是紅燈,他只能停下等候,而伸手不是比中指,是要後車快點通過,沒有要惡意擋車。
被擋車的顏姓男車主(76歲)也向警方說明,他與前車薛男完全沒有行車糾紛,應該是當
時道路狹小,前方又是紅燈,對向車輛(行車紀錄器持有者)又遲遲未前進,即便薛男揮
手要他過去,但車貼得太緊進退兩難,才會造成這次的困境。
轉貼影片的高先生表示,影片是從Line群組轉傳而來,他轉貼上臉書是希望提醒民眾注意
行經平交道時應注意安全,而他本身對影片中的兩車行為並不清楚,無法下評斷。而影片
在網路上流傳後,許多網友看了影片表示,「惡意擋車的駕駛十分誇張,而且離去前還比
中指」、「婦人第一時間應該去按緊急停止鈕」、「若火車撞上休旅車,可能造成嚴重的
交通事故阿!」。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斗六派出所所長林啟信表示,已經釐清沒有比中指的情事,是揮手示
意快通過,目前初步認定顏男未等前車先通過,又闖越平交道,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第54條第1款,未遵守看守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
仍強行闖越,可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還得面臨吊扣駕駛執照1年。但詳細如何
開罰,薛男有沒有違規,還必須再釐清,才有辦法確定。
林啟信呼籲,民眾當車輛在平交道上拋錨,或因塞車無法動彈,或發現其他障礙物時,應
立即按下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確認已經啟動後再將車輛推離平交道,或將障礙物
排除,若無法推離車輛或障礙物,聽到警鈴響起時,應盡快離開。
律師林金陽認為,前車駕駛行為符合《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以致
往來之危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離開前伸手比中指,林金陽認為,刑法要求
明確事實認證,單就伸手比中指,只能說是挑釁動作,不構成恐嚇他人自身危害安全。
對於民眾認為該駕駛有犯強制罪,林金陽說,前車駕駛未犯行《強制罪》,因踩剎車阻擋
後車前進,無法佐證暴力、脅迫,不符合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李政遠、林靜盛、田兆緯/雲林報導)
--
Tags:
雲林
All Comments
By Mason
at 2019-03-21T17:09
at 2019-03-21T17:09
By Blanche
at 2019-03-24T09:51
at 2019-03-24T09:51
By Tom
at 2019-03-27T02:33
at 2019-03-27T02:33
By Connor
at 2019-03-29T19:15
at 2019-03-29T19:15
By Vanessa
at 2019-04-01T11:57
at 2019-04-01T11:57
By Lydia
at 2019-04-04T04:38
at 2019-04-04T04:38
By Rebecca
at 2019-04-06T21:20
at 2019-04-06T21:20
By Susan
at 2019-04-09T14:02
at 2019-04-09T14:02
By Harry
at 2019-04-12T06:44
at 2019-04-12T06:44
By Linda
at 2019-04-14T23:26
at 2019-04-14T23:26
Related Posts
雲林是不是一直沒什麼發展
By Catherine
at 2019-03-18T22:06
at 2019-03-18T22:06
雲林卡洛塔尼
By Noah
at 2019-03-18T21:45
at 2019-03-18T21:45
斗六Im Sam韓國語學院 新班說明會
By Christine
at 2019-03-18T20:47
at 2019-03-18T20:47
請問朝天宮附近有計程車可以搭嗎?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9-03-18T17:09
at 2019-03-18T17:09
雲林是不是一直沒什麼發展
By Liam
at 2019-03-18T16:55
at 2019-03-18T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