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國外化粧保養品. 小心觸法 - 賣場
By Noah
at 2019-12-29T08:57
at 2019-12-29T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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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帶回台灣的化粧品. 保養品. 沒有中文標示. 小心被檢舉到衛生局挨罰.
還有不能有誇大不實. 宣傳或宣稱效果. 一樣違法. 如除皺. 抗斑. 美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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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本法 107.05.02 修正之第 7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
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
^^^^^^^^^^^^^^^^^^^^^^^^^^^^^^^^^^^^^^^^^^^^^^
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
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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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52&id=5194
目前位置:首頁 > 業務專區 > 化粧品 > 化粧品相關法規 > 相關法規
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2010-01-22】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檔案下載
公告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
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6694200420898195
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pdf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
主 旨:公告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公告事項: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署長 侯勝茂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室主管決行
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 中略 )
說明:
一、「ˇ」記號者,於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須顯著標示。
二、「▲」記號者,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
者,應標示於容器上。
三、前揭所定應刊載之事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
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輸入品內包裝之「品名」得以外文標示;如因化粧
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但外盒包
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
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及「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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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903000629-260107?chdtv
藥妝品違規 個人轉賣最多
04:102019/09/03 中國時報 賴佑維 、桃園
桃園市衛生局針對食品、藥品、化妝品廣告稽查,發現個人購買國外化妝品、
藥品上網販售最容易違規。(賴佑維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暑假不少民眾出國旅遊,會購買當地藥品、化妝品回台上網販售貼補旅費,甚至以
此營利。桃園市衛生局表示,因法令規定,無照不得販售藥物、食品不得誇大效果、
化妝品需要有中文標示等。若違反《藥事法》情節嚴重者,甚至需要移送法辦。
無照誇大 無中文標示
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長張敬崴表示,最容易觸法的是販售化妝品有誇大不實或者
沒有中文標示。他說,化妝品若跟疾病有關係,就屬於誇大不實,如不能宣稱有除疤
療效,若產品宣稱有美白功能,產品的成分標示,也需要含有具美白效果的成分才可
以販售。
另外若國外買回台灣的化妝品,幾乎不可能有中文成分標示,也很容易觸法。若涉及
誇大不實,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罰5萬以下。若是沒有中文標示,則
可罰10萬以下,不過視情節輕重,若只是單一物品違法,一般是開罰1萬元。如溫姓
民眾今年初在網拍販售遮疤貼,因涉及傷疤修復,遭認定廣告內容宣稱誇大療效。
情節嚴重者 移送法辦
至於國外買回台灣的藥品,因為賣家不具備藥師身分,也不能上網販售藥物,否則涉
及違反《藥事法》,若成分有違禁品,甚至需要移送法辦。如林姓民眾8月時在網拍
販售「清肺湯」,另名林姓民眾也在8月在網拍協助代購知名美式賣場的「倍克痘」
藥品,2人都遭網路巡邏人員發現,因屬於無照藥商,因此被罰。
張敬崴也說, 出國若帶回來的藥品,並不可以轉賣,不過若是自用或者贈送朋友使
用的話,通常不會有觸法,只是民眾使用藥品後,一旦出現預料外狀況,和國內藥
局購買的藥品,相對沒有保障。
#中文 #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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