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 - 生活
By Edwina
at 2011-12-11T00:00
at 2011-12-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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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別人在台中撞到我,我是在台中讀書的學生,機車有損壞,我有受傷,腳腫起來不太能走路,不能上班,我跟他要求1萬2的賠償,可是她覺得不合理,肇事者說,機車跟醫療費保險公司會負責,可是我不能上班他說不想賠,我本身戶籍地在桃園,車禍是在台中發生,請問我可以在桃園寄傳票給她嗎??另外可以跟他要求賠償才夠呢??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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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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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1-12-13T06:32
at 2011-12-13T06:32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我是在台中讀書的學生,機車有損壞
車損的部分"
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依法對方仍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係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法是如此規範,或許你會覺得很不公平,但是也沒辦法。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我有受傷,腳腫起來不太能走路,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不能上班,我跟他要求1萬2的賠償,可是她覺得不合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肇事者說,機車跟醫療費保險公司會負責,
對方所指的應該是強制險"
倘若對方[只有投保強制險] 而已"
雖然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 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
況且受傷被害人 "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加害人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可是我不能上班他說不想賠,
若無法達成協議,也唯有進入一場冗長的訴訟程序,由法院裁定判決一途。
我本身戶籍地在桃園,車禍是在台中發生,請問我可以在桃園寄傳票給她嗎??
當然不行 !
個人根本沒任何資格 寄發傳票!
你個人又不是法院 "
個人那來傳票 可以寄出?
個人那來關防印章 ?
刑事部份:
以行為發生地 管轄法院為之。
民事部份:
以被告的戶籍地 管轄法院為之。
另外可以跟他要求賠償才夠呢??
同上理賠列表說明:
2011-12-12 22:05:20 補充:
出庭費用
依法不得主張請求
此一項目
法官絕對不可能核准
就如同
診斷證明書的費用
同樣依法不得主張請求
上開二項金額
都不得列入求償金額裡
若已列入者
都必須扣除
2011-12-12 22:08:46 補充:
並不是 只要有請假證明
就能主張 請求
減少勞力工作損失 的薪資所得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By Quintina
at 2011-12-11T17:49
at 2011-12-11T17:49
賠償因車禍所延伸的費用都可求償因傷請假被扣的薪資醫藥費復健期間費用至醫院換藥的車馬費機車毀損修理費 等等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為本人部落格 將會陸續秀出生活相關法律http://tw.myblog.yahoo.com/jw!AvF3tWOWGRQ52hGrN642... 連最後那兩個小橫線也要
2011-12-11 22:03:33 補充:
一般都在事故地區提起相關司法程序
因為如果要調監視器的話也比較快
如果跨區 可能會有公文往來之多餘時間
出庭費也可在合解程序中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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