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有給三聯單是正常的嗎?? - 新莊
By Una
at 2009-08-07T00:57
at 2009-08-07T00:57
Table of Contents
親愛的鄉民,小弟不才我說一個正確的觀念給各位知道一下
車禍沒有「三聯單」
三聯單全名應是「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
車禍不是刑事案件
沒三聯單是正常的(另汽機車失竊是受理汽機車失竊「四聯單」)
不懂請別裝懂
以下給發生車禍的大大
發生車禍時,一般分為三類
A3:沒受傷
A2:有人員受傷
A1:重大車禍(泛指有人掛了、很多人受傷或是很多車撞在一起那種)
北市以外其他地區A3大部分由派出所接辦
A3車禍可分做A3成案及息事案件兩種
息事案件泛指車禍雙方因損傷不大,願意和解成案
你可以請求警員做一張「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給你
底下會寫出大略車禍狀況、受損情形以及和解條件
並讓兩造簽名捺印後於派出所內備查
或請調解委員會來做個紀錄也可以
有鄉民一定說:和解?一定被警方「河蟹」掉!
我只能無言,以下我解釋A3成案的流程,就會知道為何會有「息事案件」的產生了
A2與A3處理流程相去不遠
現場處理先跳過,只談車禍當事人的事就好
先帶當事人到派出所進行酒測(有受傷到醫院也可以)
然後製作
現場草圖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自首情形調查表
事故調查表
如有違規,告發單開一開
呼~~~時間過去2-4小時了
重點來了,做完這些送件後就基本上,如果只有A3那就不關警察的事了
如要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五日內「自行」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
、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
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
錄等相關資料,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
或逕向發生地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偵查隊或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鑑定費「3000」元(死豬價,沒得商量)
如果受傷及損壞不大,相信我,民事庭法官會叫你們自己做庭外和解的機率高達九成
以上的流程請自己跑
跑完你也累掛了
別說最少也要出個2-3次以上的庭
如果損失在3000元以下,
你還要花3000元鑑定......有點......
另根據規定,A3成案4件是嘉獎1支,而且車禍沒有算在績叫檢核裡
根本沒有吃案問題(鄉民智慧高阿)
說難聽一點,如果有受傷,讓你們互告傷還有算發破刑案一件
當然,如果對方態度太差,你也認為自己沒錯的話
就算堅持成案也可以啦
看自己拿捏囉
P.S.愚見以為,車禍的發生本身,除非你是在應該停止的時間停在應該停止的地點
不然很少有所謂「都是對方的錯」的事情,只是責任高低罷了
以上報告完畢,如有錯誤,請指教m_o_m
--
車禍沒有「三聯單」
三聯單全名應是「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
車禍不是刑事案件
沒三聯單是正常的(另汽機車失竊是受理汽機車失竊「四聯單」)
不懂請別裝懂
以下給發生車禍的大大
發生車禍時,一般分為三類
A3:沒受傷
A2:有人員受傷
A1:重大車禍(泛指有人掛了、很多人受傷或是很多車撞在一起那種)
北市以外其他地區A3大部分由派出所接辦
A3車禍可分做A3成案及息事案件兩種
息事案件泛指車禍雙方因損傷不大,願意和解成案
你可以請求警員做一張「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給你
底下會寫出大略車禍狀況、受損情形以及和解條件
並讓兩造簽名捺印後於派出所內備查
或請調解委員會來做個紀錄也可以
有鄉民一定說:和解?一定被警方「河蟹」掉!
我只能無言,以下我解釋A3成案的流程,就會知道為何會有「息事案件」的產生了
A2與A3處理流程相去不遠
現場處理先跳過,只談車禍當事人的事就好
先帶當事人到派出所進行酒測(有受傷到醫院也可以)
然後製作
現場草圖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自首情形調查表
事故調查表
如有違規,告發單開一開
呼~~~時間過去2-4小時了
重點來了,做完這些送件後就基本上,如果只有A3那就不關警察的事了
如要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五日內「自行」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
、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
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
錄等相關資料,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
或逕向發生地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偵查隊或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鑑定費「3000」元(死豬價,沒得商量)
如果受傷及損壞不大,相信我,民事庭法官會叫你們自己做庭外和解的機率高達九成
以上的流程請自己跑
跑完你也累掛了
別說最少也要出個2-3次以上的庭
如果損失在3000元以下,
你還要花3000元鑑定......有點......
另根據規定,A3成案4件是嘉獎1支,而且車禍沒有算在績叫檢核裡
根本沒有吃案問題(鄉民智慧高阿)
說難聽一點,如果有受傷,讓你們互告傷還有算發破刑案一件
當然,如果對方態度太差,你也認為自己沒錯的話
就算堅持成案也可以啦
看自己拿捏囉
P.S.愚見以為,車禍的發生本身,除非你是在應該停止的時間停在應該停止的地點
不然很少有所謂「都是對方的錯」的事情,只是責任高低罷了
以上報告完畢,如有錯誤,請指教m_o_m
--
Tags:
新莊
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09-08-10T08:54
at 2009-08-10T08:54
By Suhail Hany
at 2009-08-10T17:41
at 2009-08-10T17:41
By Doris
at 2009-08-12T02:02
at 2009-08-12T02:02
By Rebecca
at 2009-08-12T06:09
at 2009-08-12T06:09
By Edith
at 2009-08-17T05:10
at 2009-08-17T05:10
By Barb Cronin
at 2009-08-19T02:04
at 2009-08-19T02:04
By Susan
at 2009-08-22T09:51
at 2009-08-22T09:51
By Jacob
at 2009-08-23T05:51
at 2009-08-23T05:51
By Andy
at 2009-08-25T12:44
at 2009-08-25T12:44
By William
at 2009-08-26T00:33
at 2009-08-26T00:33
By Doris
at 2009-08-26T04:19
at 2009-08-26T04:19
By Annie
at 2009-08-27T22:50
at 2009-08-27T22:50
By Jake
at 2009-08-30T12:32
at 2009-08-30T12:32
By Aaliyah
at 2009-09-01T21:29
at 2009-09-01T21:29
By Blanche
at 2009-09-04T15:05
at 2009-09-04T15:05
By Noah
at 2009-09-07T17:38
at 2009-09-07T17:38
By Daph Bay
at 2009-09-09T09:45
at 2009-09-09T09:45
By Thomas
at 2009-09-10T17:40
at 2009-09-10T17:40
By Rebecca
at 2009-09-14T11:46
at 2009-09-14T11:46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9-17T16:40
at 2009-09-17T16:40
By Puput
at 2009-09-18T12:28
at 2009-09-18T12:28
By Iris
at 2009-09-22T17:37
at 2009-09-22T17:37
By Suhail Hany
at 2009-09-24T22:54
at 2009-09-24T22:54
By Jacob
at 2009-09-26T21:16
at 2009-09-26T21:16
By Agatha
at 2009-09-28T15:51
at 2009-09-28T15:51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9-30T15:12
at 2009-09-30T15:12
By Gary
at 2009-10-01T13:46
at 2009-10-01T13:46
Related Posts
現在才開始逛新莊版的新莊人
By Agatha
at 2009-08-06T21:16
at 2009-08-06T21:16
[即將離開新莊的新莊人
By Delia
at 2009-08-06T16:02
at 2009-08-06T16:02
去雲林流浪的新莊人
By Wallis
at 2009-08-06T10:17
at 2009-08-06T10:17
新泰路新居民
By Thomas
at 2009-08-06T10:08
at 2009-08-06T10:08
當了六年的假日偽新莊人
By Ula
at 2009-08-06T01:23
at 2009-08-06T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