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 - 台中豐原

By Jacky
at 2009-11-27T23:58
at 2009-11-27T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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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幫原po的的媽媽集個氣
僅祝 早日康復
再來回覆一下原po的問題
關於對於肇事者的求償部份
在法律上要優先考量的是
你和對方是否已經簽署和解
若已簽署和解
那麼就得依照雙方簽署的和解書上來做
就算真的後續有什麼問題
對方也不必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最多也只是要承受良心上的譴責
尚若未簽署和解
則依照現行法律來說
如果確認肇事責任歸屬於對方時
除民法第184條外
民法又於第193條明文指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照最高法院在78年第9次民事庭中決議的解釋
看護費用屬於生活上"增加"的支出
經醫師證明確認有實際申請看護之必要時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看護費用
而其三餐、交通亦同樣可以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下求償
若對方提出因由親屬看護而未有實際上之看護費用支出之疑慮
依照民法第193條指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是指原本事前並無此需要 因為受侵害才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
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是為親情
而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
並不能以金錢來評價
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
而彼此免除支付義務
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然不能拿此項來恩惠於肇事者
於法律上之判決 並無此項免除之依據
至於如果原po母親有在上班了話
可以依照民法第193條向對方要求工作減少部份的求償
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提出求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爾外若雙方都是為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車禍
依照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可以要求對方對於維修費用賠償
---------------
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以上所述僅為個人見解
如仍有疑慮之部份
尚請原po來信討論
或向相關單位求助之
最後再一次 祝福原po媽媽 早日康復
--
Enjoys life but is not the life enjoys you
享受人生
而不是讓人生享受你
--
僅祝 早日康復
再來回覆一下原po的問題
關於對於肇事者的求償部份
在法律上要優先考量的是
你和對方是否已經簽署和解
若已簽署和解
那麼就得依照雙方簽署的和解書上來做
就算真的後續有什麼問題
對方也不必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最多也只是要承受良心上的譴責
尚若未簽署和解
則依照現行法律來說
如果確認肇事責任歸屬於對方時
除民法第184條外
民法又於第193條明文指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照最高法院在78年第9次民事庭中決議的解釋
看護費用屬於生活上"增加"的支出
經醫師證明確認有實際申請看護之必要時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看護費用
而其三餐、交通亦同樣可以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下求償
若對方提出因由親屬看護而未有實際上之看護費用支出之疑慮
依照民法第193條指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是指原本事前並無此需要 因為受侵害才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
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是為親情
而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
並不能以金錢來評價
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
而彼此免除支付義務
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然不能拿此項來恩惠於肇事者
於法律上之判決 並無此項免除之依據
至於如果原po母親有在上班了話
可以依照民法第193條向對方要求工作減少部份的求償
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提出求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爾外若雙方都是為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車禍
依照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可以要求對方對於維修費用賠償
---------------
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以上所述僅為個人見解
如仍有疑慮之部份
尚請原po來信討論
或向相關單位求助之
最後再一次 祝福原po媽媽 早日康復
--
Enjoys life but is not the life enjoys you
享受人生
而不是讓人生享受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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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8T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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