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車位及共同使用部分與管委會的問題 - 回收James · 2011-10-1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車位有一張建物所有權狀權利範圍43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10000分之987請問各位1.此種車位地下室的使用權是屬於車位所有權人還是全體住戶?2.地下室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權是屬車位權人還是全體住戶?(當然消防等公用設施不算)3.管委會將住戶之資源回收、垃圾,以及廢棄物堆放於地下室,並私劃車位出租�回收All CommentsAndy2011-10-121.歸所有權人!2.全體住戶!3.違法!住戶大會可提出,大家在共同決議...4.依法有據,但不見得能對住戶產生具體效力,除非政府公權力介入...5.當然可以囉!向總幹事反映申請即可...祝福您...ShowmoreMia2011-10-151.擁有該車位權狀者,為所有權者。2.地下室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權是屬全體住戶。3.住戶之資源回收、垃圾,以及廢棄物堆放於地下室,這問題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辦理。私劃車位出租有無違法:得視有無違反建築法、影響出入以及有無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你如果有異議,應��Related Posts台北是國慶日有資源回收嗎?如何抓到外接硬碟的資源回收筒請提供豐原的資源回收商!桃園龜山資源回收作資源回收的收入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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