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20點,有關繼承、惡意遺棄等問題--急件 - 生活
By Queena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懂法律條文的幫忙解釋一下,下述問題,此問題較為複雜,請耐心看完,並『詳細回答』相關條文,謝謝您。
故事人物
A君姓施、B君(夫妻)。
C君原姓曹,為A君與B君共同收養之養女加姓為施。
D君姓李,與C君是夫妻,同意招贅至A家。
E君(男-母性)、F君(男-母姓)、G君(女-父姓),此三人為兄弟姐妹,同是C君與D君所生之子女。
H君(男-父姓),為D君另組家庭所生之子。
故事簡介
1.A君疾病仙逝,留有不少筆土地,B君全數繼承。
2.C君因疾病關係於70年仙逝,留有一筆土地,其繼承順序為E君、F君、G君三人。
3.D君因C君仙逝後滿一年,另組家庭,相繼也搬離A家,育有一子(H君),現在也以成年,其E君、F君、G君三人從小由B君扶養成人(20歲),其法定代理人是B君,過程中D君都沒有回來探望、關心、也沒有贊助過學費、小孩教育費予B君。
4.B君於民國92年仙逝,其收養養女有3人(含C君)、養子一人,其B君名下所有財產依民法第1440條規定繼承,B君病逝時,D君也未前來送行。
問題:
1.請問C君病逝其繼承順序為?
2.因B君比C君晚仙逝其繼承順序為?
3.因B君的遺產土地買賣,有一筆不小的金額下來,現在D君要求E君、F君、G君三人,主動拿出壹佰萬現金出來,回饋他,因G君不同意,D君就要以『惡意遺棄』,來恐嚇告訴G君,還說G君沒有資格分B君的遺產所得,請問D君這樣的行為,有造成G君『恐嚇罪嗎』,在者D君有何資格,要子女拿B君的遺產所得來孝敬D君,況且D君現在也有穩定的工作,並沒有達到『無自救之能力』,假設他堅持要提告,請問幾個人會成被告,或是D君只告G君『惡意遺棄』、請問這樣的提告會成立嗎?
4. E君、F君、G君三人成年後在外面工作,各自生活,D君也極少關心自己與C君所生的子女,每到過年過節還要我們『強制』包紅包給他,強制我們要買他『指定』的物品給他。
5.D君有何資格要求E君、F君、G君三人一定要拿壹佰萬現金出來,回饋他?
6.被過繼成A家的養女C君《如果還在世》,請問他還可以再回生父那邊,繼承曹氏的遺產嗎?如果可以是依民法第幾條規定實施。
7.從小E君、F君、G君三人,並沒有給D君養育過,且三子女從小法定代理人是B君,現在D君反過來要求E、F、G三人盡義務嗎,請問是依照民法哪一條規定?
8.D君當時沒有盡到他的應盡的義務,反確要求E、F、G三人要盡到扶養之責,請問依法民法哪一條規定?
9.若G君已出嫁,請問G君還要盡到對D君的扶養之責任嗎?
10.法院曾有類似判例嗎【G君不必履行扶養之責】?(有的話請轉貼網址)
以上十點提問,請熟知法律條文的人務必『詳細解釋』,我急需這樣的答覆。
故事人物
A君姓施、B君(夫妻)。
C君原姓曹,為A君與B君共同收養之養女加姓為施。
D君姓李,與C君是夫妻,同意招贅至A家。
E君(男-母性)、F君(男-母姓)、G君(女-父姓),此三人為兄弟姐妹,同是C君與D君所生之子女。
H君(男-父姓),為D君另組家庭所生之子。
故事簡介
1.A君疾病仙逝,留有不少筆土地,B君全數繼承。
2.C君因疾病關係於70年仙逝,留有一筆土地,其繼承順序為E君、F君、G君三人。
3.D君因C君仙逝後滿一年,另組家庭,相繼也搬離A家,育有一子(H君),現在也以成年,其E君、F君、G君三人從小由B君扶養成人(20歲),其法定代理人是B君,過程中D君都沒有回來探望、關心、也沒有贊助過學費、小孩教育費予B君。
4.B君於民國92年仙逝,其收養養女有3人(含C君)、養子一人,其B君名下所有財產依民法第1440條規定繼承,B君病逝時,D君也未前來送行。
問題:
1.請問C君病逝其繼承順序為?
2.因B君比C君晚仙逝其繼承順序為?
3.因B君的遺產土地買賣,有一筆不小的金額下來,現在D君要求E君、F君、G君三人,主動拿出壹佰萬現金出來,回饋他,因G君不同意,D君就要以『惡意遺棄』,來恐嚇告訴G君,還說G君沒有資格分B君的遺產所得,請問D君這樣的行為,有造成G君『恐嚇罪嗎』,在者D君有何資格,要子女拿B君的遺產所得來孝敬D君,況且D君現在也有穩定的工作,並沒有達到『無自救之能力』,假設他堅持要提告,請問幾個人會成被告,或是D君只告G君『惡意遺棄』、請問這樣的提告會成立嗎?
4. E君、F君、G君三人成年後在外面工作,各自生活,D君也極少關心自己與C君所生的子女,每到過年過節還要我們『強制』包紅包給他,強制我們要買他『指定』的物品給他。
5.D君有何資格要求E君、F君、G君三人一定要拿壹佰萬現金出來,回饋他?
6.被過繼成A家的養女C君《如果還在世》,請問他還可以再回生父那邊,繼承曹氏的遺產嗎?如果可以是依民法第幾條規定實施。
7.從小E君、F君、G君三人,並沒有給D君養育過,且三子女從小法定代理人是B君,現在D君反過來要求E、F、G三人盡義務嗎,請問是依照民法哪一條規定?
8.D君當時沒有盡到他的應盡的義務,反確要求E、F、G三人要盡到扶養之責,請問依法民法哪一條規定?
9.若G君已出嫁,請問G君還要盡到對D君的扶養之責任嗎?
10.法院曾有類似判例嗎【G君不必履行扶養之責】?(有的話請轉貼網址)
以上十點提問,請熟知法律條文的人務必『詳細解釋』,我急需這樣的答覆。
All Comments
By Callum
at 2006-11-29T07:08
at 2006-11-29T07:08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第 1116- 1 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第 1116- 2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
定之。第 1120 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第 1121 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8. 同上. 很不幸的, 裡面沒說沒撫養你, 你就解除義務了9. 是的. 不因是否出嫁而改變10. 不確定. 但是確定有類似狀況, 該父親早年拋妻棄子, 晚年重病無法生活, 訴訟後該父親得到勝訴判決, 每名子女每個月須提供該父親生活費用 (金額依據法院判決書)
2006-12-01 18:25:14 補充:
養的比生的較大 >> 也可以, 但是要成為法律上的收養關係, 成為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之後, 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可以切割.
但此例中, B 是祖父母的關係, 無法變成養父母的關係
2006-12-01 18:29:43 補充:
D 可以開口要, 但重點是 E, F, G 不一定要給.
以 1117 條來看, 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不論是否可以謀生. 但 1120 條也說, 撫養方式由雙方協議, 也就是要兩方同意, D 要什麼, 也要 E F G 同意才可以.
By Tristan Cohan
at 2006-12-02T15:09
at 2006-12-02T15:09
By Yuri
at 2006-12-01T21:14
at 2006-12-01T21:14
Related Posts
請問如何把被刪調的使用者帳戶裡面的檔案叫回來
By Yuri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帳戶檔案已經被刪掉了 裡面有很多下載的東西
有辦法叫回來嗎?
已更新項目:
FinalDate跟EasyR ...
我有很多錢,住洛杉磯哪裡較好?住那要怎麼花錢才會讓人尊重?
By Jacky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我在台灣賺了很多錢
想匯到美國住洛杉磯?
有錢的知識大大
可否告知住那怎麼花錢才有人生 ?
買跑車開好嗎?
黃金獵犬為什麼那麼兇?
By Madame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不知道怎麼了,
黃金獵犬就咬走手機還把手機咬壞.
該如何做才能讓我的異性緣變好?拜託幫我解牌
By Rae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我只抽3張.........無牌陣
杯四逆 杖二正 杯四正
請大家告訴我方法........我會好好改進的
謝謝大家^^
已更 ...
變壓器的味道有沒有毒?
By Edward Lewis
at 2006-11-29T00:00
at 2006-11-29T00:00
已更新項目:
知道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