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割地為王、政府「賤賣」國土 反對離島建設條例 - 澎湖
By Joe
at 2010-06-04T07:01
at 2010-06-04T07:01
Table of Contents
財團割地為王、政府「賤賣」國土 反對離島建設條例
| 2010/06/02 | 作者/ 站長 | Hits:69
PDF| 列印 | E-mail|
本周立法院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陳福海的提案:「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期土地使用變更之核定權為縣市政府,並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增
列排除都市計畫之使用管制」陳福海之所以提此案,是因為金馬地區,大部分土地屬於都
市計畫範圍,導致地方的「開發」行為受到限制。為了金馬地區解套的法條,卻讓各離島
的地方政府,可以隨著首長的意思處裡離島各區位的土地。縣市長想蓋賭場、核廢料儲存
場,都市與非都市土地兩種相關管理辦法、甚至環評法都管不到。
無黨籍立委林炳坤提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重要產業投資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
土地,應與其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使用權利已達計畫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其他計畫用地無法架構或取得使用權利時
,得申請調處,地方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重要產業
投資者得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之補償,
土地以市價為準...」。意思是只要財團有能力(哪怕是用脅迫手段)買到一半面積的土
地,家住另一半土地的人民,就要把土地賣給財團,人民不賣,財團可以「拜託」政府「
強制」向人民買,再向政府買。
立委另一個修正條文是:「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屬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者,經完成
前項審查後,得在核定開發計畫範圍內申請專案價購、設定地上權或承租國有非公用海岸
土地作開發建築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
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之限制,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
得給予建築容積率獎勵,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為限。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由當地縣市政府訂之」。翻譯成白話就是,只要把自家的臨海豪宅,取名「觀光
」大樓,因與觀光遊憩有關,就可以買下或租下海岸線,不受任何法規限制,而且還可以
有容積率獎勵,本來可以蓋十樓,變成可以蓋二十樓。 而當地居民,不只失去原來的海
岸與天際線,連去海邊都可能要繳費給占據海岸線的財團。
離島建設條例背後,隱含一個錯誤的邏輯,就是離島發展要靠觀光,觀光發展要靠建設。
然而綜觀世界趨勢,觀光產業皆仰賴於獨特的環境與人文景觀,並非大量體的旅館建築。
此兩個條文不只對於生態敏感的海岸生態而言,有著不可承受之重量。另外,對於冬季氣
候惡劣、不適合全年度觀光只適合深度旅遊的離島,獎勵大量體的建築設立,也可能造成
投資企業血本無歸。可能造成生態保護、居民生存、廠商利益多輸局面。從這個角度來看
,離島建設條例方向應該修正,檢討原本可免於國土管理法律規範的條文,而非再次修法
、再開大門。
在民間團體輿論壓力與本智庫環保生態組召集人田秋堇、民進黨立委潘孟安、黃偉哲、翁
金珠等委員反對下,這兩條法案最後刪除了最受爭議的強制徵收部分,但陳福海免受都市
計劃法規範、林炳坤容積率獎勵稍降成50-80%,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核定50公頃以下的開
發計畫(相當於兩個大安森林公園規模),環評由地方政府辦理。此法通過,日後外婆的
澎湖灣,將被改寫成財團的澎湖灣,絕非人民之福。因此懇請民進黨立委,在法案進入二
讀時,將之附議否決,導正台灣失序的國土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台灣新社會智庫 http://goo.gl/wZC7
--
| 2010/06/02 | 作者/ 站長 | Hits:69
PDF| 列印 | E-mail|
本周立法院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陳福海的提案:「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期土地使用變更之核定權為縣市政府,並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增
列排除都市計畫之使用管制」陳福海之所以提此案,是因為金馬地區,大部分土地屬於都
市計畫範圍,導致地方的「開發」行為受到限制。為了金馬地區解套的法條,卻讓各離島
的地方政府,可以隨著首長的意思處裡離島各區位的土地。縣市長想蓋賭場、核廢料儲存
場,都市與非都市土地兩種相關管理辦法、甚至環評法都管不到。
無黨籍立委林炳坤提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重要產業投資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
土地,應與其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使用權利已達計畫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其他計畫用地無法架構或取得使用權利時
,得申請調處,地方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重要產業
投資者得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之補償,
土地以市價為準...」。意思是只要財團有能力(哪怕是用脅迫手段)買到一半面積的土
地,家住另一半土地的人民,就要把土地賣給財團,人民不賣,財團可以「拜託」政府「
強制」向人民買,再向政府買。
立委另一個修正條文是:「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屬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者,經完成
前項審查後,得在核定開發計畫範圍內申請專案價購、設定地上權或承租國有非公用海岸
土地作開發建築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
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之限制,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
得給予建築容積率獎勵,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為限。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由當地縣市政府訂之」。翻譯成白話就是,只要把自家的臨海豪宅,取名「觀光
」大樓,因與觀光遊憩有關,就可以買下或租下海岸線,不受任何法規限制,而且還可以
有容積率獎勵,本來可以蓋十樓,變成可以蓋二十樓。 而當地居民,不只失去原來的海
岸與天際線,連去海邊都可能要繳費給占據海岸線的財團。
離島建設條例背後,隱含一個錯誤的邏輯,就是離島發展要靠觀光,觀光發展要靠建設。
然而綜觀世界趨勢,觀光產業皆仰賴於獨特的環境與人文景觀,並非大量體的旅館建築。
此兩個條文不只對於生態敏感的海岸生態而言,有著不可承受之重量。另外,對於冬季氣
候惡劣、不適合全年度觀光只適合深度旅遊的離島,獎勵大量體的建築設立,也可能造成
投資企業血本無歸。可能造成生態保護、居民生存、廠商利益多輸局面。從這個角度來看
,離島建設條例方向應該修正,檢討原本可免於國土管理法律規範的條文,而非再次修法
、再開大門。
在民間團體輿論壓力與本智庫環保生態組召集人田秋堇、民進黨立委潘孟安、黃偉哲、翁
金珠等委員反對下,這兩條法案最後刪除了最受爭議的強制徵收部分,但陳福海免受都市
計劃法規範、林炳坤容積率獎勵稍降成50-80%,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核定50公頃以下的開
發計畫(相當於兩個大安森林公園規模),環評由地方政府辦理。此法通過,日後外婆的
澎湖灣,將被改寫成財團的澎湖灣,絕非人民之福。因此懇請民進黨立委,在法案進入二
讀時,將之附議否決,導正台灣失序的國土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台灣新社會智庫 http://goo.gl/wZC7
--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0-06-07T03:02
at 2010-06-07T03:02
By Kyle
at 2010-06-09T23:02
at 2010-06-09T23:02
By Lauren
at 2010-06-12T19:03
at 2010-06-12T19:03
By Daniel
at 2010-06-15T15:03
at 2010-06-15T15:03
By Carol
at 2010-06-18T11:04
at 2010-06-18T11:04
Related Posts
四天三夜的行程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6-04T05:17
at 2010-06-04T05:17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文化就在巷子裡」系列音樂會
By Oscar
at 2010-06-04T02:30
at 2010-06-04T02:30
龍門海鮮餐廳
By Faithe
at 2010-06-04T00:21
at 2010-06-04T00:21
龍門海鮮餐廳
By Selena
at 2010-06-04T00:18
at 2010-06-04T00:18
[南下] 06/04(五) 台北到高雄
By Hedda
at 2010-06-04T00:14
at 2010-06-04T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