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停權議員無效 劉曉玫:邪不勝正 - 花蓮
By Hardy
at 2015-10-14T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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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停權議員無效 劉曉玫:邪不勝正
2015年10月14日18:50 蘋果日報
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民進黨議員劉曉玫涉對國民黨議員何禮臺人身攻擊為由,建議
停權 3個月處分,劉不服提訴願,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有獨立性,停權將造成
無法行使職權的重大損害,昨裁定假處分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裁定劉可出席會議。
劉曉玫今天上午前往議會簽到,她說,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終究「邪不勝正」。
議員何禮臺說,尊重法院裁定,但他說,當初提案12個半天的質詢改為 6個全天,是為讓
縣府官員及南區議員在業務上,下鄉考察作充分的時間,才做這樣的表述,況且提案是經
大會表決,劉有意見可針對意見表決,不需人身攻擊,他認為劉說他「不去告是小丑」就
是人身攻擊,仍耿耿於懷。
劉曉玫說,她被停權後縣長施政報告當天仍堅持去議會行使監督權,雖被警方以人牆阻擋
進入議事廳,相信最高行政法官看到了,才急迫作出這項裁定。劉進入議事廳後有議員及
縣府官員前來握手寒暄,劉說從政18年「屹立在這裡還是不搖的」,會繼續為選民把關監
督縣政。
議員余夏夫說,歡迎她回來繼續監督縣政。議員游美雲表示,劉議員被停權是全台首例,
她認為議會做出的處分太粗糙。民眾李先生說,縣議會對議員停權是不對的,因為議員是
人民選出來的,被停權誰來幫支持她選區的選民發聲。民眾陳先生則說,停權是縣議會的
決定,中央不該干涉地方自治。
而針對本起全台首例議員遭議會停權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劉曉玫是民選議員,代表選
民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停權期間無法行使職權,將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已構成行政
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性。合議庭也認為,該停權決
定是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不是花蓮縣議會所訂的自律規則,停權的合
法性有疑義,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因此昨改裁定在她提出的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
自即日起到11月 5日本次定期大會最後一天,可出席花蓮縣議會的會議。
(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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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有後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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