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法律知識的朋友幫幫我 - 生活
By Mary
at 2005-07-31T00:00
at 2005-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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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有在上班,但是很愛賭博,玩ㄉ不大他ㄉ信ㄝ破產用,婚前也害我ㄉ信用破產,我弟弟去和銀行借錢來幫我們,錢是我們在繳款,也我弟弟借ㄌ15萬ㄉ現金但是一吵架就說離婚阿我弟ㄉ錢我自己想辦法,小孩他要然後我不准看小孩常常這樣,而他ㄝ在外面欠朋友很多錢,每次沒錢ㄌ就叫我回娘家借,在外面表現ㄉ對我們母子很好,但在家並不然,我現在沒上班在帶小孩我該怎ㄇ辦,幫幫我,我很愛我ㄉ寶寶我要如何才能得到監護權ㄋ,有哪ㄍ網站能提供我有關離婚ㄉ知識和離婚相關ㄉ法令供我參考,我現在沒錢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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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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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05-08-02T06:33
at 2005-08-02T06:33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6 條 (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膽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應向管轄法院遞送民事起訴狀,於訴之聲明載明起訴之目的即你想要的結果,法院會對兩造當事人先行調解,畢竟百年修得共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如有疑義[email protected]。
2005-08-06 22:23:33 補充:
我是小何,等你來問
By Emily
at 2005-08-03T01:29
at 2005-08-03T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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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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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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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種血型的性個是如何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