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請幫我解說民法1059與1059-1條文部分內容 - 生活Ursula · 2010-10-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生活All CommentsEmily2010-10-12(1)請問這2條文是最新的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修正公布(2)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是正確的嗎?已不需要父母同意了嗎?沒錯,成年與未成年各以一次為限(3)1059條第5項第4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什麼意��Related Posts台中單親媽媽的所有補助有哪些?(包含租屋)<20點>直接從USB刪除檔案,為什麼桌面的垃圾桶看不到?越南人(不結婚)來台可申請身分證、居留證當台灣人嗎??愛上金牛女請問老闆越來越無恥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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