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雄的清寒證明問題? - 高雄
By Hedwig
at 2014-03-04T21:32
at 2014-03-04T21: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nase (蘆葦人)》之銘言:
: 原文吃光
: 今天為了獎學金也是在探討這個問題
: 打1999他說不清楚叫我找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打社會局也說不清楚要找區公所
: 區公所方面的解釋是
: 區公所:
: 可辦理中低or低收申請,這兩者的證明就叫清寒證明。
: ( 通常會獎學金檢附資料會寫成"區鄉鎮公所核發之清寒證明" )
: 里長:
: 可以開清寒證明,但不知有何效用。
: ( 因為我這邊的獎學金不接受里長的清寒證明,就沒有再去深究了... )
: 希望有幫助到原PO
基本上這是時代演進的問題,因為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有統一的用詞觀念
另外社會救助的申請制度也還沒有現在一樣進步,所以會出現這個問題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公部門自有社會救助法以來,一直以來的名詞都是「低收入戶」
社會局能夠開的,也一直都是叫做「低收入戶證明」
早期也沒有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直到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才定調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以前,所謂的中低收入戶其實是泛指領取以下補助的人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這狀況一直到了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正式將中低收入戶入法後才改善
也就是說,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有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它就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
另外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也明文訂定,只要符合「中低」這名詞的福利服務
必須是在低收入戶的審核標準1.5倍以內才符合
有點繞口,也就是說低收入戶是指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中低收入戶則是符合上面的標準1.5倍者...
回歸到主題,究竟什麼是「清寒證明」,以及從何而來
低(中低)收入戶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救助,有嚴格的法令和貧窮線標準必須遵守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審查且進行排富,才能夠給予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而清寒證明出於主觀認定...
於是清寒證明的問題就來了,部分的學校可能是家長會的資源較為豐富
或是歷史較為悠久,校務運作較為順利或者是地方政策、回饋今等等不同的因素
學校或教育體系內有著獨立的法令政策與福利,它並沒有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來走
原因可能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非社政),二來是救助的精神與鼓勵的精神並不相同
教育中給予的補(協助),其目的為鼓勵或協助學生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
若是採用嚴格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能夠進到門檻的人一定就不多...
所以早期多數的學校,都還是維持以往的政策,只要有清寒證明就可以進入補(協)助門檻
但目前這時代,多數學校資源不是那麼豐富,景氣也不如過往....
為了要達到公平性與正確性,多數的學校補助規定大多比照社會救助法了..
也就是必須要低戶、中低收入戶等等才能享有該學校所訂定的福利
(例如獎助學金、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等等)
但我前面有提過,學校內的補助不見得是為了改善學生生活,而是為了讓他們專心向學
所以有些資源比較豐富的學校,還存在著「清寒補助」這制度...
也就是協助一些未申請或是被排除在低收入戶以外的學生...
讓這些排除在法定補助對象之外,但生活確實困苦的人,也有機會爭取的補(協)助
也就是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是經過法令,才能證明與取得的身分...
可信度比較高...多數單位也都是針對渠等對象訂定補協助..
而「清寒」則出於主觀認定
「清寒」目前只剩下少數學校的補助有在使用,原因如上...
另外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限於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不能夠亂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的證明...
所以「清寒」權責落到了全台灣最小的民選首長,也就是「里長」身上...
里長可以本職權開立一些證明,但這些證明涉及法令規範時,就不一定有效力
也就是說只要里長願意,在訪視了解後,就可以開一張「清寒證明」給你,
上面的證明章頂多只有里長或是里辦公室的章
在過往鄰里關係緊密的農業社會中,有其歷史脈絡也有其作用..
但我一再強調,清寒證明基於主觀認定,而無嚴謹之法令依據,
所以基本上毫無作用...
早期台灣經濟發達,有非常多的社會資源,審核的標準與把關機制不盡相同...
除了政府有嚴格規定的社會救助法之外,其他就是看出錢(資源)的人怎樣寫方案
有的單位只需要里長證明就可領補助,有的單位依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等等
但對於公部門來說,一直以來所認定的(貧)救助戶,就是指救助法所範定的低收入戶
其他都是出資源的機關本權責認定的...
回歸到主題,這邊的主題是要申請「清寒證明」...
妳找市政府各單位或是社會局都是沒有用的,因為清寒證明並不是法定救助資格...
而是基層里長基於實務勘查或是主觀判斷所開立的特定證明...
該證明既非依法開立,自然無其效力...
市政府各機關、社會局以及區公所自然無法開清寒證明給你...
因為法令沒有賦予我們開設清寒證明的權力,甚至連「清寒」都沒有定義...
申請人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跑到學校的學務處要申請(補)協助時...
也有很高的機會會被拒絕,原因是我前面所提到的..「何謂清寒」
也就是說學校講的「清寒」若有參考社會救助法或其相關標準訂定...
如果有的話,那你準備「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證明」或領取津貼補助證明等等即可..
反之,如果學校的補助僅寫著清寒,但標準實際上有另外訂定或是有比照社會救助法...
那你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那還是有很高機率不會符合補助規定...
以上...有空歡迎打來我們社會局或是個區公所社會課聯繫...
--
: 原文吃光
: 今天為了獎學金也是在探討這個問題
: 打1999他說不清楚叫我找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打社會局也說不清楚要找區公所
: 區公所方面的解釋是
: 區公所:
: 可辦理中低or低收申請,這兩者的證明就叫清寒證明。
: ( 通常會獎學金檢附資料會寫成"區鄉鎮公所核發之清寒證明" )
: 里長:
: 可以開清寒證明,但不知有何效用。
: ( 因為我這邊的獎學金不接受里長的清寒證明,就沒有再去深究了... )
: 希望有幫助到原PO
基本上這是時代演進的問題,因為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有統一的用詞觀念
另外社會救助的申請制度也還沒有現在一樣進步,所以會出現這個問題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公部門自有社會救助法以來,一直以來的名詞都是「低收入戶」
社會局能夠開的,也一直都是叫做「低收入戶證明」
早期也沒有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直到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才定調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以前,所謂的中低收入戶其實是泛指領取以下補助的人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這狀況一直到了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正式將中低收入戶入法後才改善
也就是說,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有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它就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
另外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也明文訂定,只要符合「中低」這名詞的福利服務
必須是在低收入戶的審核標準1.5倍以內才符合
有點繞口,也就是說低收入戶是指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中低收入戶則是符合上面的標準1.5倍者...
回歸到主題,究竟什麼是「清寒證明」,以及從何而來
低(中低)收入戶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救助,有嚴格的法令和貧窮線標準必須遵守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審查且進行排富,才能夠給予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而清寒證明出於主觀認定...
於是清寒證明的問題就來了,部分的學校可能是家長會的資源較為豐富
或是歷史較為悠久,校務運作較為順利或者是地方政策、回饋今等等不同的因素
學校或教育體系內有著獨立的法令政策與福利,它並沒有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來走
原因可能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非社政),二來是救助的精神與鼓勵的精神並不相同
教育中給予的補(協助),其目的為鼓勵或協助學生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
若是採用嚴格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能夠進到門檻的人一定就不多...
所以早期多數的學校,都還是維持以往的政策,只要有清寒證明就可以進入補(協)助門檻
但目前這時代,多數學校資源不是那麼豐富,景氣也不如過往....
為了要達到公平性與正確性,多數的學校補助規定大多比照社會救助法了..
也就是必須要低戶、中低收入戶等等才能享有該學校所訂定的福利
(例如獎助學金、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等等)
但我前面有提過,學校內的補助不見得是為了改善學生生活,而是為了讓他們專心向學
所以有些資源比較豐富的學校,還存在著「清寒補助」這制度...
也就是協助一些未申請或是被排除在低收入戶以外的學生...
讓這些排除在法定補助對象之外,但生活確實困苦的人,也有機會爭取的補(協)助
也就是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是經過法令,才能證明與取得的身分...
可信度比較高...多數單位也都是針對渠等對象訂定補協助..
而「清寒」則出於主觀認定
「清寒」目前只剩下少數學校的補助有在使用,原因如上...
另外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限於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不能夠亂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的證明...
所以「清寒」權責落到了全台灣最小的民選首長,也就是「里長」身上...
里長可以本職權開立一些證明,但這些證明涉及法令規範時,就不一定有效力
也就是說只要里長願意,在訪視了解後,就可以開一張「清寒證明」給你,
上面的證明章頂多只有里長或是里辦公室的章
在過往鄰里關係緊密的農業社會中,有其歷史脈絡也有其作用..
但我一再強調,清寒證明基於主觀認定,而無嚴謹之法令依據,
所以基本上毫無作用...
早期台灣經濟發達,有非常多的社會資源,審核的標準與把關機制不盡相同...
除了政府有嚴格規定的社會救助法之外,其他就是看出錢(資源)的人怎樣寫方案
有的單位只需要里長證明就可領補助,有的單位依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等等
但對於公部門來說,一直以來所認定的(貧)救助戶,就是指救助法所範定的低收入戶
其他都是出資源的機關本權責認定的...
回歸到主題,這邊的主題是要申請「清寒證明」...
妳找市政府各單位或是社會局都是沒有用的,因為清寒證明並不是法定救助資格...
而是基層里長基於實務勘查或是主觀判斷所開立的特定證明...
該證明既非依法開立,自然無其效力...
市政府各機關、社會局以及區公所自然無法開清寒證明給你...
因為法令沒有賦予我們開設清寒證明的權力,甚至連「清寒」都沒有定義...
申請人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跑到學校的學務處要申請(補)協助時...
也有很高的機會會被拒絕,原因是我前面所提到的..「何謂清寒」
也就是說學校講的「清寒」若有參考社會救助法或其相關標準訂定...
如果有的話,那你準備「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證明」或領取津貼補助證明等等即可..
反之,如果學校的補助僅寫著清寒,但標準實際上有另外訂定或是有比照社會救助法...
那你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那還是有很高機率不會符合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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