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兩個判決哪一個判的比較重?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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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1-11-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A: 拘役50天,得以易科罰金,一天以一仟元換算(等於罰金5萬元)
B:有期徒刑30天,得以易科罰金,一天以一仟元換算(等於罰金3萬元)
一般來講,有期徒刑好像比較嚴重,但若是有期徒刑天數比拘役天數少,又可以易科罰金的話,那麼B是不是比A判的較輕呢?
Update:
不好意思,我沒有寫清楚
我是指相同的罪名之下來做比較
Update 2:
麻子哥:
倘若你犯了罪,A和B兩種判決讓你選的話,你會選擇哪一個呢?
Update 3:
袁崇煥:
謝謝您的更正
我只是想知道拘役和有期徒刑,哪一個較嚴重?為何易科罰金的話,兩者都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呢?
折算金額一樣都是一天一仟元的話,為何還要分拘役和有期徒刑兩種科刑?
Update 4:
執法悍將:
謝謝您為我這麼詳細的解說^__^
但是....我的問題和各位所想的方向有點出入.....
我在法院的判決書公告看到不同兩人犯了相同的罪名,但是科刑不一樣
甲被判拘役8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被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為這兩個案件分別是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所以判決結果不一樣。
請問甲和乙,哪一人被判的較重?哪一個法官較狠?
Update 5:
執法悍將:
您且息息怒啊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對法律一竅不通
最近在某論壇看到網友們在討論一罪一罰的問題,才很好奇台灣對於判刑的標準何在?好像法官自由心證的比重很重,在科刑範圍內,法官想判重或判輕都隨他高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15...
我的確是表達錯誤,我不該問哪一人被判的較重。因為犯罪動機、犯後態度、..都不相同,無法拿來做比較
Update 6:
(接上面補充內容)
我要問的是:
處拘役8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上兩種刑罰比起來,哪一個較重?單純就刑罰本身而言,不論其罪名。
Update 7:
執法悍將:
您還是不能接受我的補充發問嗎?
您打了這麼多字,不要自砍回答啦,好可惜哦。您要我自行移除問題嗎?
Update 8:
小布小姐: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有些罪的科刑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
既然拘役最長是120天,那麼,2年以下的拘役和120天差很多耶
雖然科刑是2年,但是實際執行最長卻只能120天,那為何不寫處4個月(含)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呢?
Update 9:
小布小姐:
請問拘役主刑最重可加至120日,是指一罪最重可加至120日嗎?若數罪併罰時,最重可加至幾天呢?
若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元以下罰金來說,數罪併罰拘役最重也是120日嗎?還是2年以下?
Update 10:
在執行不論是拘役或徒刑,都是拘束人身自由+強制勞動,
==========================
那麼這兩者的分別就只在於受刑的場所不一樣而已,一個是在看守所,另一個是在監獄
為何不統一關在同一個地方就好了?為何要分看守所和監獄?為何要分拘役和有期徒刑?不都是一樣要服刑或是可以易科罰金嗎?
在刑事紀錄裏面拘役不算是前科,有期徒刑算前科。
Update 11:
台灣因為監獄人滿為患,所以拘役跟徒刑沒做什麼區分,就是關+勞動!
================================
為什麼監獄人滿為患,所以拘役就得跟徒刑一樣做勞動呢?
台灣的犯罪率很高嗎?
我曾問過一位高等法院的書記官,問他台灣有前科紀錄的人比率高不高,多不多?
他說,有前科的人應該是少數吧
到底台灣有前科紀錄的人多不多啊?
Update 12:
處拘役6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這樣看你認為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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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一樣重.....
若一樣重的話,我實在是不懂為何要有拘役和有期徒刑這兩種刑罰?
這裏是台灣又不是大陸.....
Update 13:
2月和7,8月最多也只差3天而已,頂多就是多付3仟元而已嘛
若只是區區幾仟元罰金的差別,其他沒有差別的話,那差別還真是不大啊
Update 14:
要比較一定是短期徒刑與拘役做比較!
========================================
我一開始就是以短期徒刑與拘役來做比較啊....
60天的拘役和2個月的徒刑,易科罰金的金額都一樣,在這種情形之下,這兩種刑罰實在是沒多大的差別啊,頂多就是後者多關2天,或是多罰2仟元而已嘛...
Update 15:
執法悍將:
謝謝您的解說。我明白了
我不是唸法律的,對法律一竅不通,更別提什麼刑法,訴訟法了,根本看都沒看過......
我只關心若不慎觸犯法律,我是被輕判還是重判?畢竟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利是很大的.....
Update 16:
刑事犯罪防治:
謝謝您,您真是個好人啊orz
學法律懂法律的畢竟只是少數人.但是有很多人有可能會在不懂法律的情形之下而觸法,尤其現在的人動不動就告來告去的,所以懂基本的法律常識很重要,可以用來防身和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我才開始去了解學習法律.可是,總覺得法律有些地方不太合理,甚至有點莫名其妙耶....
像是:既然要一罪一罰以避免人重覆犯罪
可是數罪併罰以後,卻又來個合併執行把量刑減到很低,那麼一罪一罰豈不是沒有意義了嗎?
Update 17:
(接續上面)
覺得在台灣是大罪小罰,而小罪大罰.因為大罪合併執行後就關幾年而已,而小罪原本就被判沒幾年,合併執行根本就沒什麼差.這樣算起來,在台灣犯大罪好像比較划算???難怪台灣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監獄人滿為患,反正就算是殺人搶劫放火,特赦,緩刑之後,關個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了...
Update 18:
刑事犯罪防治:
請先受我一拜,感恩啊~~~
受拘役易科罰金的宣告可以依刑法43條易以訓戒,不用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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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有什麼但書或條件嗎?我很少看到判決書寫得以訓戒,大都是得以易科罰金.是不是很小的罪才可以得以訓戒,不用繳錢?
若拘役得以易科罰金,可以不用拘役,又不用繳錢?這樣豈不是都不用被處罰嗎?這不就跟緩刑差不多了?
請問訓戒是什麼意思?是在法庭上被法官罵一罵就好了嗎?
Update 19:
(接上面)
拘役刑期為1日至59日,最多可以加重至120日
有期徒刑刑期為2月至15年,最多可以加重至20年
拘役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120日
有期徒刑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30年
-----------------------------------
拘役數罪併罰最重刑期也是120日?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重刑期多了10年,而拘役數罪併罰最重刑期沒有多加天數?
所以傷害罪要加減的有期徒刑2月以上3年以下、拘役1日以上59日以下、罰金1千
等於會出現三種主刑的加減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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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不包括加重部份嗎?拘役最多不是可以加重至120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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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1-11-22T14:24
A:拘役50天,得以易科罰金,一天以一仟元換算(等於罰金5萬元)
B:有期徒刑30天,得以易科罰金,一天以一仟元換算(等於罰金3萬元)
你所述的情況
產生的結果是拘役比較重
但就主刑輕重內涵來看
有期徒刑的本質比較重
拘役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
受拘役易科罰金的宣告可以依刑法43條易以訓戒,不用繳錢。
受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的宣告不可以依刑法43條易以訓戒,要繳錢。
拘役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的罪,不受累犯的規範。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的罪,為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受拘役得易科罰金的宣告後不繳錢,服社會勞動或進監獄限制自由。
受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的宣告後不繳錢,服社會勞動或進監獄限制自由。
拘役進監獄無法假釋
有期徒刑為6月以下者進監獄無法假釋
拘役的追訴時效最多5年
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最少5年
拘役的行刑時效最多7年
有期徒刑的行刑時效最少7年
拘役刑期為1日至59日,最多可以加重至120日
有期徒刑刑期為2月至15年,最多可以加重至20年
拘役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120日
有期徒刑於數罪併罰最重刑期為30年
拘役加重或減輕量刑的時候,只從最高度刑加減
有期徒刑加重或減輕量刑的時候,最低度刑與最高度刑一起加減
拘役的前科不會記錄在刑事記錄證明內(良民證)
有期徒刑的前科會記錄在刑事記錄證明內(良民證)
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受刑人都在監獄執行
但依刑訴466條的規定,有期徒刑跟拘役的犯人要分開拘禁
看守所拘禁的是裁判未確定的羈押者,依刑訴103條
每一條罪的處罰範圍會因為行為造成的損害及危險而有不同的刑度
例如傷害罪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每個人的犯罪動機與手段或產生的危險等等情況並不會相同
所以產生的處罰不能相同
例如
某甲因為看同學不爽,而扁了同學一頓,因而構成傷害罪
某乙因為看到妹妹被怪叔叔性騷擾,而扁了怪叔叔一頓,因而構成傷害罪
甲跟乙都犯了傷害罪
甲被判有期徒刑一個月
乙被判拘役30日
雖然二個人被限制自由的時間都是30日,易科罰金也都是3萬
感覺不是很公平
但你參考我上面有期徒刑跟拘役的比較來看
就可以發現其實甲的處罰比較重
所以雖然處罰的結果一樣都是30日的時間
但內涵可是天差地遠唷
另外
一條罪是有可能出現二種以上主刑的加減結果
例如上開的例子的傷害罪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69條:有二種以上主刑者,加減時並加減之
依刑法33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均為主刑
依刑法67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依刑罰68條: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所以傷害罪要加減的有期徒刑2月以上3年以下、拘役1日以上59日以下、罰金1千
等於會出現三種主刑的加減結果

2011-11-22 22:17:27 補充:
版主: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請盡管發問
有不懂的地方就是要不客氣的提出來發問才會成長
我盡量就我所知的地方給你解答
2011-11-23 04:21:40 補充:
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有很多不完備的地方
但..所謂惡法亦法
就算法律的規定再怎麼不完備、人民對法律的規定再怎麼不滿
只要法律有白紙黑色的規定上去
人民就有遵守及查詢的義務、司法也必須依法執行
關於你的問題..
數罪併罰後又來個合併執行
結果量刑減到很低
是因法官至少必需依刑法57、58、59、60、61條或其他得減輕的事由來量刑
你不能因為他犯的罪可以處10年有期徒刑就一定要判他10年有期徒刑
這樣等於已經喪失司法正義了
你可以換個角度想
如果法官不依刑法57條等規定來量刑
會發生亂殺人的人被判死刑
為了保護家人而殺人的人也被判死刑
所以科刑時要審酌的要素太多了
不是法條上所規定的刑罰那麼簡單
2011-11-23 04:30:12 補充:
另外
數罪併罰後又合併執行
如果是從裁量的刑度來看的話
他的最重刑度更重唷
如犯了271條的殺人罪、277條的傷害罪、320條的竊盜罪、346的恐嚇取財罪
第一個判決就殺人罪及傷害罪各判10年、3年
依刑法51條應執行者為10年以上13年以下
第二個判決就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各判5年、5年
依刑法51條應執行者為5年以上10年以下
然後依刑法53條、51條規定
再把第一個判決跟第二個判決併罰
合併執行等於是13年以上23年以下
如四罪全是不同的四個判決的話
依第53條及第51條
合併執行等於是10年以上23年以下
如四罪全是同一個判決的話
依第53條及第51條
數罪併罰等於是10年以上23年以下
2011-11-23 04:37:31 補充:
你覺得台灣大罪小罰,而小罪大罰.因為大罪合併執行後就關幾年而已,而小罪原本就被判沒幾年?
那你有沒有去探討其中的原因是為什麼呢?
就好比我前面說了很多例子
當你發現大罪小罰或小罪大罰的時候
你有沒有去想過這個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呢?
所造成的危險或損害有多大呢?
有沒有值得寬恕的地方呢?
想學法律的話就必須學會站在客觀的角度來判斷事情
如果只憑自己主觀的想法或感覺來看法律
你只會產生更多的疑問出來
2011-11-23 04:48:21 補充:
更正
如四罪全是同一個判決的話
依第53條及第51條
數罪併罰等於是10年以上23年以下
更正為不須依53條
2011-11-23 19:23:33 補充:
易以訓戒有二條件
一、須受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二、行為值得社會寬恕
但易以訓戒法院很少在用
通常都直接不起訴或免刑
訓戒跟緩刑不一樣
受緩行宣告的人比易以訓戒的人惡行大
訓戒後得回復正常生活,除有特別情況會付保護管束
緩刑通常會被付保護管束,定期向法院報到
處以訓戒後又犯罪,只會針對你犯的罪處罰
宣告緩刑後又犯罪,可以撤銷援刑,再加上你犯的罪,合併處罰
拘役依33條1項4款及51條1項6款
拘役不論是加重其刑或數罪併罰
均不得超過120日
傷害罪的例子指的是本刑
不含加重或減輕
如要加重其刑
2月加二分之一、3年加二分之一
59日加二分之一
1千加二分之一
結果就是傷害罪加重其刑的量刑範圍
2011-11-23 19:23:56 補充:
版主你要不要再開一版
我字數超過限制了
2011-11-25 18:47:39 補充:
我沒什麼要補充的
因為我不知你還有什麼問題想了解的
如果你還有什麼疑問
你可以再發問
如果我看到了我再替你解答
或著其他網友也會替你解答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1-11-22T07:47
其實是有限制,加的時候,不能超過所有的總和。且總和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1-11-20T13:46
我比較想知道,你到底想比較什麼? 天數? 還是拘役與徒刑的差別?
按字面解釋,拘役純粹是限制人身自由,而徒刑除人身自由限制外需加勞動!
但實際執行卻並非如此!
就刑法觀之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拘役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
但實際上,在執行不論是拘役或徒刑,都是拘束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所以重點就在服刑時間的長度了!
2011-11-19 14:48:51 補充:
中共的刑法拘役與徒刑有很大的區別!
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看到了嗎? 拘役可以回家,勞動是有報酬的,而徒刑剛好相反!
台灣因為監獄人滿為患,所以拘役跟徒刑沒做什麼區分,就是關+勞動!
你既然這麼好奇,要不要順便問拘留跟管收,把4種一起比較....
2011-11-19 15:33:33 補充:
你所謂的前科指的是什麼? 法院的紀錄? 還是警政署申請「刑事犯罪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
再來你的根本問題,你根本沒弄懂最基本的觀念!
處拘役6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這樣看你認為哪個重?
2011-11-19 15:39:33 補充:
我簡單的說好了 檢察官選擇2/1 或7/1 開始執行,那有沒有差?
全部都換成罰金好了,有沒有差?
拘役60天與有期徒刑貳月你認為有沒有差?
拘役60天,怎麼算都是罰60000,有期徒刑貳月也是罰60000嗎?
2011-11-19 15:44:52 補充:
甲被判拘役9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90天與有期徒刑三月,你認為有沒有差?
依照你的算法,你的日子跟大家過的不太一樣,你一個月永遠都是30日!
拘役詳細到天,徒刑到月,執行遇到2月與7月8月你認為有沒有差?
2011-11-19 16:03:54 補充:
沒有差....多了幾千元而已?!
當你被判20年以上或你為了100的麵包流淚時,你就知道有沒有差了!
拘役重的是短時間的刑度,所以精確到天,徒刑重在長期性,所以最短以月記!
要比較一定是短期徒刑與拘役做比較!
計算拘役者,不管月份,天數到就執行完畢,徒刑正好相反!
多那一兩天你不覺得什麼? 誰又跟你說易科罰金一定是1000元折算一日?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1-11-22T04:38
◎拘役一般最長59天,遇到加重時可到4個月。
第一種情況:假設A於1月1日犯了傷害罪(輕微挫傷)1月2日又基於不同犯意又犯了傷害罪(輕微挫傷)
A因為一罪一罰,因兩日所犯的罪,最後被處以拘役80天。 (1月1日40天+1月2日40天)
第二種情況:假設A於1月1日犯了傷害罪(把對方打到骨折)
A最後被處以有期徒刑2個月。
=====================================================
你認為第一種比較嚴重?還是第二種比較嚴重?
2011-11-19 01:41:19 補充: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011-11-22 16:06:55 補充:
虛心受教 ^^......
2011-11-23 15:45:08 補充:
刑事犯罪防治網友回答得真棒 ^^......清楚又詳細。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1-11-21T01:46
有期徒刑最低消費兩個月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1-11-21T22:07
你又沒有說明案情.
若甲殺人放火...判拘役50天.是輕還是重.
若乙亂丟垃圾.判30天徒刑.是輕還是重.
橘子不能跟蘋果比.
在相同的情形...(同同.異異)才能比較.
你這樣的說法.前題不明.無法分別.
2011-11-18 17:57:57 補充:
相同的罪名.
內容也不一樣.
動機...犯罪人知識程度...所受刺激...犯案後態度...你都沒講.
2011-11-19 18:34:30 補充:
我曾問過一名法官類似的問題.
他說:有次被告出庭態度桀傲不遜...他就多加了一個月.
司法院要建立"量刑庫"(參考司法院網站或司法周刊).就是考量人民的不滿.
因為相同的案子.一個繳罰金.一個要被關...當然不滿.
2011-11-19 18:38:48 補充:
釋字第670號事實摘要
(一)張○隆聲請案、張○隆與柯○澤合併聲請等二案:
聲請人等原均於銀行負責外匯作業暨審核業務。67年12月間因發生出口押匯遭國外開狀銀行拒付案,經檢察署認涉有犯貪污罪之重大嫌疑,於68年2月28日遭羈押,分於72年4月8日、70年9月9日始由臺灣高等法院准予交保後停止羈押,分別受羈押1500日,925日。
2011-11-19 18:42:25 補充:
同案3個人...不同的判決...被羈押的....差600多天...人民的血淚阿!!
20天還在誤差範圍內.
有的判決...有法官用"古典理論"..有的用"新古典理論"...有的用"目的論".
結果有的無罪..有的有罪....司法之怨...又何止三言兩語所能訴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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