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觀於職災期間的薪資所得問題? - 生活
By Brianna
at 2009-07-17T00:00
at 2009-07-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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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知識家,關於職災期間的薪資所得是照原薪資給予,那現在要把這所得更改為免稅所得,請問有哪一條相關的法令條文可以說明?
拜託各位ㄌ~
因為我查ㄌ很多資料~都是~只有說賠償金~
希望各位知道的能幫幫我!謝謝!
(公司的日本主管說要看到"依據"!!)
拜託各位ㄌ~
因為我查ㄌ很多資料~都是~只有說賠償金~
希望各位知道的能幫幫我!謝謝!
(公司的日本主管說要看到"依據"!!)
Tags: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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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9-07-19T17:46
at 2009-07-19T17:46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以所領的(錢).不是薪資.是補償金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 字第 39118 號
全文內容: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
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這解釋令說的是二年後.但二年內也是要補償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保二 字第 27934 號
全文內容:一 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 (病
) 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
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
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
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二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
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
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
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矛盾之處。
所得稅法第四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結論:
勞工公傷期間不用給予原有薪資.因勞工提供勞務.但應依原有薪資標準金額給于補償.發放補償金.補償金依法免列入所得
By Erin
at 2009-07-19T00:50
at 2009-07-19T00:50
http://xor.tw/4zg9e
By Kyle
at 2009-07-20T17:40
at 2009-07-20T17:40
目前勞保已不接受以墊付的方式將補助匯入公司帳戶,所以這筆費用會從公司給予的薪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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