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誰對法律常識的好心人可以幫幫我嗎?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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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07-11-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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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段婚姻是在前夫的暴力下而離婚,但因為我本身很喜歡小孩,所以我還是鼓起勇氣接受的第二次的婚姻!
  我和目前的老公已經結婚了三年,其實在這三年中並不快樂,我相信很多的夫婦都和我一樣,從生活中無數的磨擦,一些個人沒辦法改的壞習慣,自私等行為都是造成夫妻不和的原因,我想這樣我都能去盡量包容去溝通。
  但可能是時間累積下來,都一直無法得到改善,心裡覺得真的好累,而重點是在幾個月前,他平時就有喜歡喝酒的習慣,他酒醉後動手打了我,當時的情況是我和他吵架起爭執,後來我氣的想要離開現場,他為了阻止我,用手臂勒住我,我為了掙脫咬了他手臂,他就出手打我,當時我公公為了阻止我們,就請我父母到家裡來,但也只是規勸後離開。因為我的前一段婚姻是在暴力下結束的,而且他也知道我之前離婚的原因,所以我本身對此事無法再去原諒他,因此,吵架當晚,我離家出走,到了隔天下班後,我去了某大醫院檢傷備案。
  事後他一直道歉,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喝酒後不清醒為由,但我已經實在無法再和他生活下去了,目前我和他有2個兒子,我想請問有誰是對法律這方面工作的,可以幫我回答一些問題!
1他在酒後動手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
2因為我和他有2個兒子,我是否能爭取老大跟我?
3目前他不答應離婚,但我真的沒辦法再和他共同生活下去,所以我目前是自己搬出去住,請問我不願意回去,他可以告我嗎?如果他要告我,我會坐牢或是賠錢嗎?
希望有從事律師的好心人可以幫我解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我再補充的細節,我可以再補充,謝謝!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7-11-12T09:36
1他在酒後動手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
答:
先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可併行訴請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兼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毆打或侮辱,使其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受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而毀損他方之自尊心,係為侮辱行為之一種,他方倘因此種侮辱行為而在精神上感受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本件「男子在幾個月前,他平時就有喜歡喝酒的習慣,他酒醉後動手打了你,當時的情況是我和他吵架起爭執,後來我氣的想要離開現場,他為了阻止我,用手臂勒住我,我為了掙脫咬了他手臂,他就出手打我…」,自得訴請判決離婚,洵屬於法有據及有理由。
2因為我和他有2個兒子,我是否能爭取老大跟我?
答:
…法院應依個案審酌依民法及兒童暨少年福利法規定裁判定之…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等,法院應為子女之利益,就父母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等一切情況,作通盤考量,以酌定子女之監護人。
本件如台端有撫育能力,法院應會考量…由您任長子未成子女監護人
3目前他不答應離婚,但我真的沒辦法再和他共同生活下去,所以我目前是自己搬出去住,請問我不願意回去,他可以告我嗎?如果他要告我,我會坐牢或是賠錢嗎?
答:
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因此夫妻之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以他方無履行同居之事實,且無正當理由不能同居為要件。
而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並不限於夫妻之一方有經常或慣行毆打他方之情形,即其精神受虐待而不堪同居,或一方之行為使他方心生畏懼致不敢同居者,亦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夫妻之結合、相處,應立於平等地位,相互維持人格之尊嚴。
本件男方屢次毆打您,顯然不尊重您之人格尊嚴,完全無視您之感受、痛苦,其行為及態度已超出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您因男方之前述毆打虐待行為,身體及精神上遭受痛苦,至為顯見。
您心因而生畏懼致不敢同居者,且不能同居,係有理由,您不會坐牢或是賠錢…放心…安養…
2007-11-11 14:49:24 補充:
又民法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上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五四五號及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判例意旨參)。而前開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並應就具體條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亦即如受他方之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始得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意旨參照)。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7-11-14T22:33
一、此為家暴一種,當時妳先咬妳先生他才動手,此部份已有爭議,若係習慣性,可檢據過去受毆打之證據或檢附傷單或證人,向地院家事法庭遞狀,訴之聲明為訴請離婚判決、長子....之監護權歸屬原告,會先轉社福單位訪查,此訪查即為日後判決參考之依據。若為單一偶發之事件恐無法以單一之暴力即訴准離婚。
二、長子之監護權,一種是依協議,另一種由法院判定,此須評估本件離婚訴訟妳所負之過失程度、妳本身之經濟能力、小孩本身之意願,皆會先經法院囑託社福及兒福單位先行訪查評估。
上訴二點皆因狀況、程度不同無法給予明卻之答案。
三、依法可告,但程序上須先經通知履行同居義務、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再以惡意遺棄他方,並在繼續狀態中,訴請判離,此屬民事案件不會坐牢,訴請判離之時妳因屬過失之一方,可向妳請求小孩之生活教育費用及贍養費,經神損失補償等費用,但原告須提出明細、證明等不一定會照判。
若有疑問可點我留言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7-11-14T16:43
1他在酒後動手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

一般在這個情況下你可以請調解委員會幫你述請或是婦女協會.再有驗傷單的情況下可以數請離婚.或是先申請保護令
2因為我和他有2個兒子,我是否能爭取老大跟我?

你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證明.證明你有能力可以撫養小孩.不然一招現在的法律通常會判給男生.所以我建議你.先去申請保護令.(這個也可以成為證據說明他有動手打你(暴力行為所以不適合扶養小孩)
3目前他不答應離婚,但我真的沒辦法再和他共同生活下去,所以我目前是自己搬出去住,請問我不願意回去,他可以告我嗎?如果他要告我,我會坐牢或是賠錢嗎?
納要看你是否有待小朋友一起般出去了.一搬來說不院副應靜夫妻義務是部會罰款的.只會述請離婚爾已.但是小孩沒有一起代出去的話他可以儀器小孩來告你.到時法院也很難把小孩判給你.爾且會要你付扶養費用
另外建議你.每個市政府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禮拜幾要看.每個單位有的時間不依樣.你可以先打電話過去諮詢.婦女協會也附設律師.可以做免費的離婚諮詢
婦女保護協會 www.liteoncf.org.tw/wealth/a1.htm
中華民國婦幼福利保護協會 a101.womenweb.org.tw
婦女網路聯盟 ideacenter.womenweb.org.tw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test.womenweb.org.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婦女中心 www.taipeiwomen.tcg.gov.tw

這幾個網佔有你要的電話諮詢或是幫助
另外你可以先跟你的先生採用商量方式.柔性溝通或許就不需要弄到上法院了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7-11-12T15:57
1你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最好去驗傷,請人作證〉
2你爭取老大跟你,因為它有家暴的現象
3你搬出去住,他可以告你,因為你們還是夫妻
希望有幫到你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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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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