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姻外遇法律問題? - 生活
By Xanthe
at 2010-01-05T00:00
at 2010-01-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我在6月時發現我老公有外遇
那女的也有傳訊息給我說不會再聯絡
我訴訟離婚不成
在9月時跑出去了
在比較複雜的地方上班
也有交別的男朋友
後來在11~12月份時我看見那女的
也打了他
如果我請徵信社調查找証據
有在知情的六個月內的期限嗎?
我知道時並沒有証據
現在也沒有他們在床上的証據
如果我用錄音或請人找証據
這樣還可以告他們嗎?
我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當初是我丟下小孩自己跑出來的
我還能用這些理由拿到監護權嗎?
已更新項目:
只有他傳的簡訊跟在網路上聊天的內容而已
2 個已更新項目:
即使沒有直接証據也算超過追朔期嗎?
如果後來有內容是可當証據的或者錄音的也不能提告嗎?
也許他們根本沒有斷過絡丫
3 個已更新項目:
Alex,謝謝你的回答
我是有在想,之前那女的傳一封訊息給我
那個記錄他還留著的話
是否就會變成追朔期的証據?
那女的也有傳訊息給我說不會再聯絡
我訴訟離婚不成
在9月時跑出去了
在比較複雜的地方上班
也有交別的男朋友
後來在11~12月份時我看見那女的
也打了他
如果我請徵信社調查找証據
有在知情的六個月內的期限嗎?
我知道時並沒有証據
現在也沒有他們在床上的証據
如果我用錄音或請人找証據
這樣還可以告他們嗎?
我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當初是我丟下小孩自己跑出來的
我還能用這些理由拿到監護權嗎?
已更新項目:
只有他傳的簡訊跟在網路上聊天的內容而已
2 個已更新項目:
即使沒有直接証據也算超過追朔期嗎?
如果後來有內容是可當証據的或者錄音的也不能提告嗎?
也許他們根本沒有斷過絡丫
3 個已更新項目:
Alex,謝謝你的回答
我是有在想,之前那女的傳一封訊息給我
那個記錄他還留著的話
是否就會變成追朔期的証據?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10-01-08T20:51
at 2010-01-08T20:51
唯一的機會就是她們又在一起了~
就你的提問我不想逐一回答~
徵信社根本找不到過去的資料~
你是可以錄音跟你老公翻舊帳~
用這個提告看看~但是機會不大的~
說實話就算你提告離婚成功對~監護權是沒有多大幫助的~那是兩回事~
唯一的方式就你抓姦協議離婚這樣機會就大多了~
但是你又說她們分手了~除非她們又藕斷絲連~
不過你打了她~她會報復吧?報復的方式是又跟你老公在一起?
我多少貼點法條給你看~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010-01-05 19:30:49 補充:
簡訊及網路聊天的內容~不是直接證據~
除非內容很曖昧~直接涉及~性事~那她們在法庭上或許會承認~
只是你已經超過追朔期了~
2010-01-07 00:45:18 補充:
其實通姦罪在於證明她們~有~性行為~
基本上你提供的證據我說實話除非對方坦承不諱~否則你是沒有絲毫勝算的~
追溯期的問題~其實是各說各話~
你只能賭~她們還有來往~抓姦~
或許妳會以為~我是危言聳聽~但是我只是說出事實~
2010-01-08 01:06:25 補充:
恩~沒錯的!
其實你告她們她們就會問律師~
而這些基本常識~律師都知道的~
要嘛說你知息已經超過半年~或是死不承認~
還有妳還要冒被告傷害的危險~[妳打過她不知道是不是有其他人看到~或是她有驗傷~這是一年追溯期的喔]
所以她們只要請個律師~妳是沒勝算的~
還有~如果你妳真的的要打官司~妳最好不要請律師~台灣法律還是偏向情理法~因為這是法官自由心證~人都是同情弱者的~
我是覺得你有心的戀愛對象了~妳要嘛~先做自保動作~離婚~
說真的萬一妳老公抓妳呢?
By Poppy
at 2010-01-06T19:15
at 2010-01-06T19:15
其實如果妳要提告在法律上都要講求證據.
證據越多.相對ㄉ妳的勝訴會更高
制於你說的錄音.那只是一些輔助.至於勝算如何那是要看法官ㄉ裁定ㄌ.
判離子女ㄉ監護權:
主要是跟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為考量.
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叫養子女ㄉ意願.及態度.對子女ㄉ教育計劃.與子女ㄉ互動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ㄉ訪親報告等.
當然如果父母都ㄅ適合行使監戶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者.
如果可以協議離婚的話.
可以由夫妻協商約定子女由誰扶養.並明白的寫於離婚證書即可.
妳可上我ㄉ部落格看看裡面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讓妳做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0800-656555/article?mid...
2010-01-06 19:55:48 補充:
終結外遇~捉姦高手~徵信達人~愛情蘋果~
By Caroline
at 2010-01-07T02:12
at 2010-01-07T02:12
我們事務所才剛處理完一件離婚的案子
結果已經協議離婚成功了
希望能多了解一下您的狀況
歡迎您來信免費諮詢
我們有專員會為您免費分析與評估
您可以參考一下
mail:[email protected]
or
msn:[email protected]
2010-01-05 17:38:19 補充:
更正mail:[email protected]
By Elma
at 2010-01-05T10:36
at 2010-01-05T10:36
傷害降至最低及爭取最佳權益.很無奈的事情?
我相信有些沒有迴避官司沒有選擇?法律之
經驗承辦過訴監護權=較能掌握精要重點從無希望=中找=機會? =
.對地實際上的經濟利益幫助都沒有,也不是你所願意的==可以..=自己要注意...監護權.=決定在於你? 爭取機會.不爭取等於是零=他
們都會走=民法監護權訴訟=
確保自身利益=你只好透過=法律保護=監護權=自己的利益00
律審判的條件],證據、證物..等等,才是[必備的法律條件],在法律上有很多爭執空間.. 律的攻防戰,法律的防火牆=法律範圍如何形成事實內容是法律人要辛苦的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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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06T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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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提供一下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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