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的規定 - 過年
By Wallis
at 2010-01-29T00:00
at 2010-0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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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服務業的
平日工作時間是早上十點到晚上九點,
假日是早上十點到晚上六點.
沒有所謂的國定假日...
每週可休息兩天.
薪水離三萬元還有一點距離
今天過年,初五就要開工,就是能休的日子只有除夕到初四....
可是平日假期卻從中被扣掉,所以二月份只剩四天假可以休...
也沒有加班費.
這樣子真的可以嗎?
平日工作時間是早上十點到晚上九點,
假日是早上十點到晚上六點.
沒有所謂的國定假日...
每週可休息兩天.
薪水離三萬元還有一點距離
今天過年,初五就要開工,就是能休的日子只有除夕到初四....
可是平日假期卻從中被扣掉,所以二月份只剩四天假可以休...
也沒有加班費.
這樣子真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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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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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0-01-31T02:19
at 2010-01-31T02:19
第 3 條 (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依台端所述公司沒有國定假日及加班費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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