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之上班時數+薪水的問題!感謝~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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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托兒所裡的嬰兒室上班,稱謂:嬰兒室護士
想請問以下問題~
1.我們一天上班10小時,午休一小時!每週休六日!
 
→不知道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嗎?????????
2.園裡偶會舉辦畢業典禮+耶誕舞會+過年大掃除,老闆會要求我們星期六來上班幫忙,但是是沒有薪水的,原因是說我們就像一個大家庭,是應該互相幫忙的=.=||雖然老闆會請吃飯!但是還是薪水比較重要!
→不知道這樣的實例可以要求付加班費嗎??
3.我們的薪水問題:不是有規定雇主薪水每月要撥6%給員工當退休金嗎?
但是我們老闆卻用以下各方法解決,請問他有違法嗎?
→老闆說規定要給6%,但是沒規定要給年終,所以他就拿我們的年終去補6%,這樣是合理的嗎?
煩請各位詳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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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na avatarBrianna2006-09-13
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
小時...是有這項條例 但有些職務會因為它的工作性質而不在此受限
2.因為有些公司會採用責任制 這就要勞資雙方去協議 看可否有加班費或這有補休的方式
3.年終不是經常性給予 不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 所以老闆當然可以不給員工年終
在法在理的部份 老闆沒錯 但在情的部份 就顯得太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