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家機關小額採購未依共同供應契約亦未公告招標,有何不妥? - 生活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公家機關小額採購(每筆均在10萬以內)因平日經手的種類繁多且業務量大,而未依共同供應契約亦未公告招標直接找廠商洽購,有何不妥?涉及違法嗎? 先謝了。
Update:
PS:每一筆小額採購均經主管同意且蓋章。

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09-09-29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除非有正當理由得不適用且須通知訂約機關。
因此,版主的做法已經違反該法條之規定了,儘速改正吧!!
Ida avatarIda2009-09-30
請問:若已經違法了如何補救?!難道已經購買的物品要退貨,重新向台銀採購部購買嗎?若有部分物品已經開始使用了,又如何處理呢?
先謝了!
Linda avatarLinda2009-09-29
審計部來查到的話會很多後續問題~~明顯違法
而且若有規避採購法分批採購的話更是大大的違法
雖然主管有蓋章亦不能免除承辦採購人員之責任~~若有問題也是承辦人員罰最重~主管次之~
還是依法辦理才是安全保護自己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