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不和解態度又不佳只判三個月?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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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2-07-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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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承曾向玉山商銀、大眾商銀、新光商銀等金融
機構申請信用貸款,各該銀行僅需被告提供勞保之投保紀錄
、薪資證明跟帳戶存摺「影本」,均從未要求被告提供金融
機構帳戶之提款卡,遑論附加提款密碼。是被告已有充足之
信用貸款經驗,且有多家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並已有貸款
遭拒經驗,是被告具有豐富之社會經驗,深知一般金融卡用
途,除可查詢帳戶餘額及「轉帳」(繳款)外,最直接且最
多數之用途,即為「提款」。惟無論「轉帳」或「提款」,
均係將自己帳戶內金額「轉出」或「提出」。他人或其他帳
戶之金錢欲轉入、存入,僅需帳戶帳號及所有人戶名資料即
可,無需使用金融卡正本,更無需知悉金融卡密碼;是縱使
對方有其他金錢款項需轉入被告帳戶,亦無須交付提款卡及
密碼。且如被告所辯,其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則對方
不僅可利用作為詐騙款項收取及提領之工具,縱使有「貸款
款項」核撥匯入,則對方亦可提領一空。是被告辯稱因申辦
貸款,誤信對方「製作帳戶內金額出入」之詞,而交付提款
卡及密碼一詞,已屬違背普通稍具常識經驗之一般人之經驗
邏輯,遑論被告已有相關常識、經驗。而申辦貸款,縱為小
額信貸,一般仍需檢具身分及財力證明,俾證明有還款能力
,此於被告向新光商銀、玉山商銀、大眾商銀申辦貸款時,
已然清楚明瞭。是依被告之學識及社會經驗,應知申辦貸款
,並無需使用金融卡、密碼,且被告對於該辦理貸款之人,
毫無所悉,輕率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而謂被
告絲毫無對方可能係詐騙集團,而其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可
能為對方用以實施詐騙之用之認識或預見,在在令人難以採
信。
有多人受騙
,金額更高達二十多萬元,被告分文未賠償,兼衡被告有妨
害家庭、貪污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稽,素行不算良好,又自始至終否認犯行,復衡
量其犯罪動機、專科肄業學歷、家庭經濟小康等生活、智識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沒和解且犯後態度不佳,竟然只判三個月且沒請律師作辯護,法官
如此判決合理嗎?
Update:
to 身心殘障
沒較好的斷句 看起來很辛苦 法官自有其專業 但也不能否認他也是凡人 也是有情緒 也會受外界之影響 法官之量刑當然是跟被告犯後態度有關 犯罪就是要使其受到懲罰 關進監獄的目的就是希望他能得到反省 以後不要再犯 犯後態度不佳 日後還是有可能繼續犯案 不是嗎
Update 2:
小紅莓
對不起 我不贊同你的想法 幫助犯三個月已經很重了? 請你好好去看其他的判決文
幫助犯 又沒和解 且態度不佳 是很輕的刑責 請你們好好去作個功課
Update 3:
回答都不是很好
只能交付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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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2-07-09T03:20
詐欺沒和解且犯後態度不佳,竟然只判三個月且沒請律師作辯護,法官如此判決合理嗎?
先不談案由案情,僅就詐欺刑責,依據刑法第339及以下各項,要有違所犯即屬詐欺之罪,一般刑責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且得易科罰金;要以詐欺罰則與所造之危害作以對比的話,這顯然就是微不足道不成比例,尤其是以現今的社會情勢,詐欺的手法及方式豈是今非昔比!至危害之成度更是無以置深!但要以罰則而言如不其他,最高刑責也僅七年以下,可見法規鞞落已不符實際,要不所改,恐徒留形式!至治世重典逐絡話柄則在執法!知法玩法再加濫法枉法等操作,致使法紀因而為之蕩然無存,亦在積非成是下,加上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的普遍性缺乏認知下,逐讓法官成為法律的代名詞,因而也逐漸形成僅知有法院、法官卻不知有法律法條的現象,亦形成僅畏法官無懼法律的情況;也因法律僅屬載註於公文書上的文字條例,勢有難從理解之況,再因法律屬無自主行為能力,必屬要受制於人,故在人性使然之下,就自難免會形成雞毛令箭的脫序情況發生,因此逐讓一般民眾無不避之以懼唯恐觸及,此下自讓多數執法者借勢作端耀武揚威,視法紀形同無物亦或文具任為操作,不然即使法之最高權威「法官」僅為職業亦受法託再屬凡人自等同於一般,權責也僅代法宣科如照行為,自屬無權擅代法律行使欲願,何足權勢要人為之以恐克首為尊?哎呀!話是這麼說的沒錯,但一坵之鶴、同崗之狼逐造形勢比人強,要為正常焉有不怕之理?…?法官雖非人人正當!但也倒非個個如此!況要你我也不見得較為高尚!因此實不必過度苛求;再以現今法制社會而言,教育理應要以習法為先,即非讓學童自小僅學習那些天文地理或洋文數學等,習性由自然而養成,因此得先灌輸學童們的守法常識及法制概念,不僅僅只是告訴他們什麼可以亦或不可以,如此簡單而已;再者要學童認知讀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懂得為人處事的品性操守及倫理道德的制約,並非僅學識之專業成績就不知其他,不然所學及智能僅成為日後為非作歹專常的工具而已!人在社會上的價值,並非僅屬做出多少供獻而定,反之還是不造成任何的危害而主要!所以小學生首先該學的絕不是英文數學或才藝技能,而是法制情操及守法精神,方免將來有形成由一群高知識的「土匪」在主事的社會體系,當然這難免顯得有些誇張!但仍不無置礙為疑之處;教育致會失敗!主要是忽略人性,而法制之所以不張!也因少人有說實話的良知道德勇氣…。
至說犯後態度逐促有別於量刑!這顯然也是對法律的一種侵犯及錯解!法律所定除要屬規範,再就違犯既成事,實施以刑責必然之罰,犯行及犯後態度實屬兩者況有前後,豈可同日而語亦或相提並論?況態度僅屬行為虛擬之狀態,即因行勢狀況而有別於不同,自有不同於感受見解為之認定,何以根據?況法官既屬凡人,自有等同一般人性之好惡,即無所謂必然之公正性可言!法訂嚴謹自預可知,豈有濫序惡權任人觀感作為之理?要說法序心證,亦非以此作解;法義首要規範再則懲戒自不同於道德勸說,一旦違犯且既成事實,僅能依法按律逐照究辦量處,豈因形式之別要以不同!?要非法官不就成為上帝了,說要原諒誰就可以原諒誰??…哎呀!不掰了。
以上裁量之判決,一般都會依照法條案例再行酌量裁定;至說犯後態度問題實與犯行實屬無關!但目前因尚無較為明確的規範,因此仍由法官藉以心證等觀感意願作以認定,話說難聽,也就是任他愛怎麼認為就怎麼認為!只要不是太離譜的話,也就無可奈何了…。以上過路人意見,不無觀感亦未必正確!僅供參考,有感而發顯無幫助僅此致歉!〈因以上論法,所以「法官」等僅藉以形式絕非針對,要有不是期請包涵〉
2012-07-05 22:23:41 補充:
謝謝指教 知識有限難以應答 要有不是敬請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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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2-07-06T18:00
他是犯幫助詐欺罪並非詐欺罪
他只是提供帳戶而已
並非詐欺集團之成員或共犯
目前實務上判三個月已經很重了
並宣告易科罰金也是合理的
目前實務上幫助詐欺罪判3個月已經很重了
大部分的判決拘役30天至55天
或有期徒刑2個月
總而言之
被告提供帳戶但詐騙並不是他去詐騙
他也並沒有參加詐騙集團
法官依比例原則判決3個月是合理的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2-07-06T08:37
他不是詐欺 被害人的錢並不是他騙走的
被害人的錢是詐騙集團騙走的
他是提供提款卡給詐騙集團
他只能成立 詐欺幫助犯 所以判3個月有期徒刑 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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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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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2-07-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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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zberg提出生存需要、相互關係需要和成長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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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2-07-05T00:00
Herzberg提出生存需要、相互關係需要和成長發展需要這句話哪裡錯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