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町之狼 判7年定讞 - 台北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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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累犯丁大倫(服刑中),前年假釋戴電子腳鐐期間,在西門町性侵及猥褻兩女大學生
,被稱為「西門町之狼」,最高法院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他有期徒刑7年確定。

判決指出,33歲的丁大倫98年8月假釋出獄,並戴電子腳鐐監控,同年9月、11月間再度犯
案,先後兩次冒充大學生到台北市西門町,以拍攝畢業影帶當藉口,誘騙兩名女大學生到
西門町附近昆明街大樓頂層性侵及猥褻。

庭訊時,丁坦承犯案,合議庭考量丁有悔意,且未以過於粗暴方式性侵,因此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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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04-09
這種人最好都不要再出來了~~~~~
John avatarJohn2011-04-09
有悔意,且未以過於粗暴方式性侵..................<-這啥?
Lydia avatarLydia2011-04-09
就是很溫柔的對待被害人的意思......什麼東西==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04-10
都假釋期間再犯了,還只判七年?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1-04-10
很粗暴的強姦跟很溫柔的強姦不都是強姦嗎
Oscar avatarOscar2011-04-10
難怪越來越多要先x後殺...裝有悔意刑期是不是還比較少.....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04-10
為什麼強姦犯不能判無期或死刑呢?
Harry avatarHarry2011-04-10
強烈建議只要是犯強姦罪者就給他化學去勢!
Mia avatarMia2011-04-10
化學去勢無法解決問題 !
Ivy avatarIvy2011-04-11
先前好像有犯罪者說其實他們最怕的是自己照片被公佈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