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合約內容是否合法?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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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發問題[勞資權益]合約內容是否合法?
該補習班契約尚有一處令人懷疑適法性:
若本月工讀時數未滿30小時,本班有權不予給付本月薪資。

請問以上的契約內容,是否合法?
有請勞資權益、生活法律等相關領域先進不吝賜教,感謝贊助、意見、回答好友前輩。
Update:
數小時後,選出「中谷 ( 知識長 ) 」為最佳解答,感謝賜教。

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04-22
誠懇回答你...

若本月工讀時數未滿30小時,本班有權不予給付本月薪資。
一.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若有損及勞工法定權益事實,勞工可向工作地點管轄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 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工讀生工讀權益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限於篇幅更細詳情~~~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祝順心
David avatarDavid2011-04-24
大師:不給薪資豈不作白工?這沒道理呀!除非當志工才沒薪水可領。
Joe avatarJoe2011-04-23
除非是依據勞基法第84 之一條所規定的【責任制契約】可以如此訂,但雙方簽署後,必須向縣政府報備獲准才可施行,如否,仍算無效的契約
否則資方姿意為之就構成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壹項之「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及之「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4-24
感謝「知識的天空 ( 知識長 )」好友高見!
這間補習班真爛,一堆不合法的爛條款,好在我沒簽。
Connor avatarConnor2011-04-21
有的公司或是機構為了怕工讀生隨意翹班,才會有扣薪的條款出現!
但是原文怎麼看都不合理,萬一工讀總時數真的只有29小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