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攔下來 - 汐止
By Tom
at 2010-06-20T06:37
at 2010-06-20T06: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ater0618 (台北天空不一樣)》之銘言:
: 今天騎機車的時候,看到前方有警察站路旁,
: 待我要靠近時,警察會像要抓違規的方式,走到路中把我給攔下來…
: 攔下來後就是喊說,熄火、行照駕照。
: 然後就用電腦查一查,在記錄本寫一下。
: 沒說什麼話就還給我,然後就說可以離開了。
: 我也沒有違規,想問一下,這個舉動是類似臨檢嗎?
: 如果他要求我拿,我可以不拿嗎?因為臉都臭臭的…
: 然後一旁的路人看我的感覺,很像我被開罰單的樣子
: 我突然也覺得我有罪了…冏…
警察行使職權 需合乎法規範
先列一些法規....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 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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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警察並不是隨時都可以盤查人民 是有其要件 基本上要先合乎
第6條的規定 例如KTV 酒店有"高度可能"滋事的地方...而一般在戶外
如果人民沒有第6條1-5款的情狀 第6款是可以實施普遍性的臨查
但必須是特地的地點或是管制站 特地地點必須事先公佈
管制站要有明顯的標誌或告示....
合乎第6條 第7條才可以適用 也就是出示身分證件
不能想要盤查就查 這樣是不符合該法第3條 也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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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騎機車的時候,看到前方有警察站路旁,
: 待我要靠近時,警察會像要抓違規的方式,走到路中把我給攔下來…
: 攔下來後就是喊說,熄火、行照駕照。
: 然後就用電腦查一查,在記錄本寫一下。
: 沒說什麼話就還給我,然後就說可以離開了。
: 我也沒有違規,想問一下,這個舉動是類似臨檢嗎?
: 如果他要求我拿,我可以不拿嗎?因為臉都臭臭的…
: 然後一旁的路人看我的感覺,很像我被開罰單的樣子
: 我突然也覺得我有罪了…冏…
警察行使職權 需合乎法規範
先列一些法規....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 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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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警察並不是隨時都可以盤查人民 是有其要件 基本上要先合乎
第6條的規定 例如KTV 酒店有"高度可能"滋事的地方...而一般在戶外
如果人民沒有第6條1-5款的情狀 第6款是可以實施普遍性的臨查
但必須是特地的地點或是管制站 特地地點必須事先公佈
管制站要有明顯的標誌或告示....
合乎第6條 第7條才可以適用 也就是出示身分證件
不能想要盤查就查 這樣是不符合該法第3條 也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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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0-06-22T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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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24T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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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26T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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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28T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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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01T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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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03T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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