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扣案的錢,該怎麼領回? - 生活
By Caroline
at 2012-10-24T00:00
at 2012-10-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朋友因 販賣3級毒品被抓
毒品和贓款一萬八千元 被扣押
現在他已經收到判決書了!
上面寫說 那些毒品 和 販賣3級毒品所得一千五百元 均沒收.
至另查扣得知現金16500元 (18000-1500=16500)
依現有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販賣三級毒品有關連性,
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
請問各位大大 那這16500元 是不是可以領回呢?
如果可以領 該怎麼領回? 是判決完就可以領嗎? 還是要等執行才可以領?
毒品和贓款一萬八千元 被扣押
現在他已經收到判決書了!
上面寫說 那些毒品 和 販賣3級毒品所得一千五百元 均沒收.
至另查扣得知現金16500元 (18000-1500=16500)
依現有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販賣三級毒品有關連性,
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
請問各位大大 那這16500元 是不是可以領回呢?
如果可以領 該怎麼領回? 是判決完就可以領嗎? 還是要等執行才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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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Dora
at 2012-10-24T01:15
at 2012-10-24T01:15
見者有份
三五三二四 二一天做五
這麼簡單的事.........可我很忙...
無法幫你寫狀
此題讓賢
2012-10-24 19:59:42 補充:
要是你有很認真幫我投票
也許 有空閒時 我來幫你具狀回答
2012-10-24 23:15:37 補充:
TO 居士
你是要他等到花而謝了
再等來年春暖花開還遙遙無期的盼呀盼阿...
具狀後 就可以領出啦....
2012-10-26 21:10:51 補充:
都已經裁定『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
還要人等那筆錢一定得等到「判決確定」才可能領
哇哩勒
法院是採取 不提出既不理原則
你們建議版主 間接轉贈國庫或因此孳生利息給國庫
我沒意見
但以上二位的法律基本常識 似乎欠缺太多
2012-10-26 21:42:53 補充: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qo/i10/intl/tw/l5_3232.png?v=201...
004 意見者: 愚人 ( 專家 2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發表時間: 2012-10-25 16:12:32[ 檢舉 ] 又有人在不懂裝懂了
那筆錢一定得等到「判決確定」才可能領
判決確定到執行,通常不會很久
哪來的遙遙無期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qo/i10/intl/tw/l4_3232.png?v=201...
005 意見者: 冷血悍將 ( 研究生 5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台灣職棒 發表時間: 2012-10-26 02:28:12[ 檢舉 ] 這就是我不想回答的原因
確定後,書記官就會通知了;沒確定前,聲請發還也沒用。所以,回不回,有差嗎?
回了的結果,就是讓某人學去。學了,其實也沒差,反正都是助人。但很怕他每次學到的東西,下一次又斷章取義的運用。
以上為意見區所題,為糾正正確法律知識觀念,本人於百忙中特撥出時間來與以解答並提供解決方案,馬上替版主這16500元據領方式。
詳察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 (尤其意見區請特別看仔細本條文前段) ,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故而本案法院既諭知依現有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販賣三級毒品有關連性,
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
版主既可提出聲請狀如下補充案號 股別 既可很快提領出來。
狀名:刑事聲請狀
狀首題:為請准予發還證物事:
為請准予發還證物事:
聲請人前遭被告因(○○年度○○字第○○○號), 毒品案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販賣三級毒品有關連性,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
業經貴院裁定查扣得知現金16500元與本案無關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扣案的現金為聲請人所有,現已無繼續扣押的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
此致
○○○○○○法院刑事庭 公鑒
2012-10-26 21:55:19 補充:
法院是採取 不提出既不理公正原則
所以 版主務必先行提出
否通常會是搖而無期
知識是無價之寶,尤其是法律知識,莫因他人不解或非理性提供意見而喪失權益。
尤其是本人解答任何問題,他們會眼紅軍師才能,為何一個水電工又只是國中畢業,卻遠比那些法律人或專科畢業者高明法律知識並善用,甚至這些人會為本人反對而反對去把票投給廣告的假解答者,這群人實不可取也。
2012-10-27 01:18:45 補充:
其實這也難怪吧
這世間 能夠真正過目而不忘又能善之交叉活用
更是這世間稀有動物
也別真以為本人只有國中畢業之程度
事實上我也有高中程度之相關文憑
在下是澎湖縣國軍隨營高中級並通過國防部的國軍隨營高中級第21名
(參加者有數百人)
只是故意不去參加鑑定考試
事實上本人都沒參加過補習,只是用一週的時間去苦讀3年級所學書籍
如此簡單題 邀二位來解答 是讓你們多練習法律武功技術
不是要你來電我
二位都應該是法律專科或行業
刑事訴訟法也不過512條
真有這麼難嗎
是不二位反而如似
豬八戒拿耙打人 卻給自己倒耙一耙所傷乎
真的不要玩我電我好嗎?
更何況本人是言語科(游術)高材生
本人只想低調助人ok
2012-10-27 07:16:03 補充:
那我們就來瞧瞧同法
第 317 條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
你應該認識字吧!
本案都已經『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販賣三級毒品有關連性,
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你怎可扯到我自創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條文呢?
訴訟輔導科還真希望你不會去那值班 不然還真....
呼叫冬季 把這廝傢伙 帶回去受訓好嗎?
2012-10-27 07:36:14 補充:
第 318 條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
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
定。
那你確定承辦者 也都能過目不忘法條 條文不待其請求即
行發還嗎?
若承辦者遺忘呢?都已裁示不為沒收之諭知
難道還等小偷來偷幫忙搬回給你嗎?還是要讓錢長大在領回?
故 此非不提出既不理原則之情況 又是什麼?
2012-10-27 13:14:09 補充:
你以為用囫圇吞字方式就能掩蓋人民依法有據原則性嗎?
〈現在判決出來了,是不是「上訴期間」?〉那後段『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吞到哪去了?是遇上『必要』情形了嗎?
該案已受『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既指無此『必要』情形,我還想看繼續看囫圇吞字方式..
提出聲請既可發還,並非蓋指直接擴張為承辦人員「必然」忘記!而是指依法提出有據知事實!
不懂你為何去阻止人去提出聲請用意,除非 別有『企圖』...譬如說 想電板主 還是電我 拉D賽...都屬你別有『企圖』...
By Sarah
at 2012-10-25T15:39
at 2012-10-25T15:39
By Isla
at 2012-10-24T20:29
at 2012-10-24T20:29
確定後,書記官就會通知了;沒確定前,聲請發還也沒用。所以,回不回,有差嗎?
回了的結果,就是讓某人學去。學了,其實也沒差,反正都是助人。但很怕他每次學到的東西,下一次又斷章取義的運用。
2012-10-27 06:18:02 補充:
法盲......
打電話去訴訟輔導科問一下,就知道是哪個法盲沒常識了。
2012-10-27 06:31:49 補充:
法盲......,真是法盲,法律規定一清二楚的東西,又在這邊自創與法律相抗的「天下第三大軍師法」。
2012-10-27 06:40:05 補充:
就知道那個法盲一定拿刑訴142出來,然後扭曲解釋刑訴142,也非常不意外的沒繼續往後查刑訴317。
2012-10-27 06:43:33 補充:
法盲說:「法院是採取 不提出既不理公正原則」
我說:「法盲,刑訴318看一下,好不好?」
2012-10-27 09:23:04 補充:
唉......法盲。
現在判決出來了,是不是「上訴期間」?還是法盲大人以為判決出來,就直接確定了?
是阿,承辦人員是「有可能」忘記,我們從來都沒否定這點,但我們說的很清楚了,「要先等確定」。不提出「既」(錯字)不理,所以承辦人員就「不可能」依規定通知領回?
你是有邏輯障礙嗎?承辦人員「有可能」忘記,所以被你直接擴張為承辦人員「必然」忘記?
By Poppy
at 2012-10-28T07:16
at 2012-10-28T07:16
那筆錢一定得等到「判決確定」才可能領
判決確定到執行,通常不會很久
哪來的遙遙無期
2012-10-28 11:28:01 補充:
這最喜歡講「實務」,老把法條晾在一邊的人
怎麼現在忽然又把法條拿出來,把實務放在一邊?
軍師列的刑訴法條都沒錯,真是難得
但這回軍師卻漏了實務運作
也或許是根本就不知道實務怎麼運作
法條規定的確是不用等判決確定
只要沒有繼續扣留必要就可發回
但實務運作「通常」都還是會等到判決確定
理由很簡單,避免麻煩
一審判決或許認為扣押物與本案無關
但誰能保證二審不會出現新事證
原本無關的扣押物又變有關?
錢發回還好,頂多是要不回來
但若是其他物品呢?要不回來事情有多大條?
2012-10-28 11:36:52 補充:
實務上,判決確定或要移審時
書記官都要整理卷宗或歸檔
明列移交哪些東西、哪些東西該怎麼處理……
所以「通常」該發還的東西是不會被遺忘的
但只要是「人」總有出錯的機會
不敢保證法院或地檢署不會漏了發還該還的物品
但軍師:「那你確定承辦者 也都能過目不忘法條 條文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嗎?」
這點,我想應該不會有承辦人不知道
---
事實上我也有高中程度之相關文憑
在下是澎湖縣國軍隨營高中級並通過國防部的國軍隨營高中級第21名
(參加者有數百人)
只是故意不去參加鑑定考試
---
軍師你上面這段的發言,要表達的重點是?
2012-10-28 11:46:06 補充:
軍師:豬八戒拿耙打人 卻給自己倒耙一耙所傷乎
軍師啊~這句話你好像對我說過,對嗎?
印象中是在討論刑法第10條、80條,「以上」、「以下」及「追訴期」的問題時
你嗆了我老半天,說連這都不懂的人,回去多唸幾年刑法再來知識+
你也說你錯的話,以後不在知識+回答法律問題
結果 你真的錯了,傷了自己
你怎麼到現在還在這?
不是應該乖乖在家念刑法嗎?
-----
刑訴不過512條,不多
那軍師你欠 「3嘿」 那個問題,什麼時候要還啊?
親屬偽造文書,刑訴哪有規定屬告訴乃論?
錯,真的沒關係
但錯很多的時候,別自吹自擂說自己是高手
By Anthony
at 2012-10-24T17:21
at 2012-10-24T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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