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想有一天被強暴該怎麼辦
國中的老師教的是:
逃跑、趁亂攻擊、假意妥協給予對方致命一擊、掙扎
大清律令規定女性如果沒有拼死抵抗身受重傷,就算[和]姦。
遭遇搶劫的時候,現在的人會說:不曉得他身上有沒有槍械,他要錢而已你就給他
現在如果在路上被搶、在家裡被偷、銀行小七被搶,人們不會討論:
搶劫真的那麼容易嗎?銀行為什麼不拼命抵抗?有人搶你你不會防身術嗎?
為什麼強制性交會呢?
大學的時候,教官說,以前因為很多強暴拼命抵抗的,有些導致重傷甚至死亡,
現在多半會告訴學生以安全為重,假意配合,直到安全的地方再說。
但是台灣法律就是,如果你身上沒有受傷,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就不是強暴。
刑法的謙抑性我懂,「強制」性交三年以上的重刑當然要謹慎。
我害怕的是,社會輿論二次傷害。
人們不會討論搶劫其實是被害人喜歡被搶,亂告,其實根本是自願的。
性交會,只要不是「強制-致人無法反抗(雖然修法了)」就一定是自願。 *1
我一直在想,究竟是要以「我要受傷」的念頭激烈反抗,賭一把生命安危?
還是像曾經被機車搶劫一樣,手就放開了。
我沒有受傷、沒有掙扎。幸好也沒有警察問我是不是自願的。 *2
(雖然我的確是自願放開錢包的)
--
我也一直不懂only yes means yes的難度在哪?
我們都知道酒後不開車,因為喝酒會降低意識,就算當事人主張他喝不醉
就算我們的酒測標準只要喝兩瓶就超標
大家也相信,喝酒一定會降低意識,超過標準的就不能上路
為什麼喝酒後的性交意願,這麼多人不懷疑?
我曾經以為男生有一種生理機制,只要勃起就一定要性交到結束,不然會死
(然後我用男朋友做實驗)
結果他還是活得好好的
到底喝酒後沒有事前契約就不要性交的難處在哪裡?
沒有可證明雙方意願的證據就不要做阿?男女皆然 *3
--
*1
修法時,將「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修改為「違反意願」
減輕了被害者的掙扎義務,也增廣了違反的範圍
但最低刑度依然為三年以上,是一般「至使不能抗拒強度」的刑罰
我主張下修最低刑度,而本法亦應回歸到「違反意願」
刑法有條件的承認身體自主權
但是行為人必須證明:他是自願被我打的,性交亦同。
*2
我還想了身體宣告這種東西(跟車子一樣),只要不是跟XXX性交都是強暴
跟伴侶一起公示登記
這樣只要跟我們上床的人都是強暴=V=
但這大概違反身體自主、隱私,而且可能會走回貞操的老路
只是想想Q Q
*3
想到這裡,未來男女互負證明對方是自願,應當是男性吃虧?
要證明性交是可以違反男性意願的難度應該比較難?
我還是主張沒有拿到對方自願的證據就不要做,男女皆然
--
結語:
我不是很喜歡身體接觸,又懶又宅
所以我不是很能理解喜歡約或者好像可以做先做了再說的心情
但我認為,與其曖昧不明不如公開透明
性契約真的可以...
(很久以前我就有跟伴侶協議,並且因為我們的親密度
容許對方誤會或者強制違反意願一次
但只要一方提出有誤會或強制之情,解除該約,重擬)
至於強制性交,我還是沒有辦法決定應該要積極掙扎,並想辦法讓身上帶傷甚至重傷
以爭取輿論支持及法院認定?
還是配合對方,再祈禱周圍的人或知道的人不會落井下石?
--
國中的老師教的是:
逃跑、趁亂攻擊、假意妥協給予對方致命一擊、掙扎
大清律令規定女性如果沒有拼死抵抗身受重傷,就算[和]姦。
遭遇搶劫的時候,現在的人會說:不曉得他身上有沒有槍械,他要錢而已你就給他
現在如果在路上被搶、在家裡被偷、銀行小七被搶,人們不會討論:
搶劫真的那麼容易嗎?銀行為什麼不拼命抵抗?有人搶你你不會防身術嗎?
為什麼強制性交會呢?
大學的時候,教官說,以前因為很多強暴拼命抵抗的,有些導致重傷甚至死亡,
現在多半會告訴學生以安全為重,假意配合,直到安全的地方再說。
但是台灣法律就是,如果你身上沒有受傷,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就不是強暴。
刑法的謙抑性我懂,「強制」性交三年以上的重刑當然要謹慎。
我害怕的是,社會輿論二次傷害。
人們不會討論搶劫其實是被害人喜歡被搶,亂告,其實根本是自願的。
性交會,只要不是「強制-致人無法反抗(雖然修法了)」就一定是自願。 *1
我一直在想,究竟是要以「我要受傷」的念頭激烈反抗,賭一把生命安危?
還是像曾經被機車搶劫一樣,手就放開了。
我沒有受傷、沒有掙扎。幸好也沒有警察問我是不是自願的。 *2
(雖然我的確是自願放開錢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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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一直不懂only yes means yes的難度在哪?
我們都知道酒後不開車,因為喝酒會降低意識,就算當事人主張他喝不醉
就算我們的酒測標準只要喝兩瓶就超標
大家也相信,喝酒一定會降低意識,超過標準的就不能上路
為什麼喝酒後的性交意願,這麼多人不懷疑?
我曾經以為男生有一種生理機制,只要勃起就一定要性交到結束,不然會死
(然後我用男朋友做實驗)
結果他還是活得好好的
到底喝酒後沒有事前契約就不要性交的難處在哪裡?
沒有可證明雙方意願的證據就不要做阿?男女皆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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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法時,將「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修改為「違反意願」
減輕了被害者的掙扎義務,也增廣了違反的範圍
但最低刑度依然為三年以上,是一般「至使不能抗拒強度」的刑罰
我主張下修最低刑度,而本法亦應回歸到「違反意願」
刑法有條件的承認身體自主權
但是行為人必須證明:他是自願被我打的,性交亦同。
*2
我還想了身體宣告這種東西(跟車子一樣),只要不是跟XXX性交都是強暴
跟伴侶一起公示登記
這樣只要跟我們上床的人都是強暴=V=
但這大概違反身體自主、隱私,而且可能會走回貞操的老路
只是想想Q Q
*3
想到這裡,未來男女互負證明對方是自願,應當是男性吃虧?
要證明性交是可以違反男性意願的難度應該比較難?
我還是主張沒有拿到對方自願的證據就不要做,男女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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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我不是很喜歡身體接觸,又懶又宅
所以我不是很能理解喜歡約或者好像可以做先做了再說的心情
但我認為,與其曖昧不明不如公開透明
性契約真的可以...
(很久以前我就有跟伴侶協議,並且因為我們的親密度
容許對方誤會或者強制違反意願一次
但只要一方提出有誤會或強制之情,解除該約,重擬)
至於強制性交,我還是沒有辦法決定應該要積極掙扎,並想辦法讓身上帶傷甚至重傷
以爭取輿論支持及法院認定?
還是配合對方,再祈禱周圍的人或知道的人不會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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