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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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2-02-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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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 家因為之前爸爸生意上有跟朋友借款簽本票
債務人是我爸 保證人是我媽
但因為對方找不到而停償還
後來對方用法律的途徑提出償還
因為我爸爸事隔將近十年忘記對方姓名
誤將法院傳票當詐騙
而導致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要將我媽名下的房子查封
目前已經在與對方談和解
也對法院遞出債務人異議之書與停止強制執行申請
可是還有許多法律上的問題不是很了解
還有網路上看到更生計畫適合我家的狀況嗎?
請知道狀況的大大給予幫助吧~~~~
已更新項目:
目前已談妥和解條件
可以有大大回答
和解的程序以及注意事項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2-03-03T13:28
因字數限制所以無法全數轉載.可至以下網址查詢印地安-生活工安家族(暨知識團)回答您:參考以下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3/%E6%B6%88%E...
1.簡單講如果是積欠銀行消費行貸款.如信用卡.信貸....才適用更生條例
2.如達成和解條件.是可請債權人撤回執行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5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8條;並自公布日後九個月施行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01號令修正 公布第11、33、66、67、158條條文;增訂第5-1、151-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201號令修正 公布第5、11、12、16、29、30、33、34、47、48、53、61、63、64、74、75、86、100、111、128、133、134、136、151、151-1、154、156、158條條文;增訂第11-1、32-1、54-1、142-1、15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第 1 條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第 3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第 4 條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第 5 條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 5 條 之 1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第 6 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第 7 條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第 8 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 9 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之調查及訊問,得不公開。第 10 條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一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第三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 11 條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第 11 條 之 1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12 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2-03-03T05:11
您好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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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2-02-29T00:00
個人有個問題希望各位能給予意見由於本人是去年畢業的,從去年一畢業就進入一間店上班當總務會計,但後來因為某些因素,因此待了三個月後就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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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2-02-29T00:00
因我有欠卡債.今天收了郵差的掛號信才知是法院的支付命令!!怎辦...我目前還無力償還..工作收入也不固定..想請問如不理會有沒有關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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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2-02-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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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29T00:00
女性國曆80年6月12日15點49分出生如題,想知道我的因緣何時才會出現

請問乙級室內配線考試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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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2-02-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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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內容(考科有哪些?有沒有術科?有的話考什麼?)
2.考試時間
3.考試資格(小弟我目前研究所在學中 電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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