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資遣了,多久才能領到資遣費呢? - 過年
By Poppy
at 2010-02-18T00:00
at 2010-02-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一家貿易公司當業務!
2006年2月8日到職!
因為是做業務的關係所以會有獎金跟底薪!
底薪公司用很多名目列在薪水條上,基本上扣掉勞健保大概可以領到底薪36000加獎金!
獎金的部份是看自己當月能做到多少領多少!!有時候是領不到獎金!
我工作這四年,每天早上九點上班下午六點下半,因為是業務的工作,公司說不能列入勞基法的規範,所以這四年都沒有特休,而且每年還要至少補上三天的班,因為公司說依勞基法的規定工時,所以要補回來!
公司在2010年2月12日,通知我過完年不用再進公司了!
因為要過年的關係,跟公司預支了二次,一次三萬,一次五萬)另外過年前我有做到獎金,2010年3月5日應該要給我六萬左右的獎金!
我想問,我可以跟公司要多少資遣費呢?
還有沒有特休跟補班的部份我可以跟公司要求補薪水嗎?
因為公司業務要負責收款,以前離開的員工,都至少等三個月才拿到薪水,(公司說要等新進員工對好帳才可以發),一定要等三個月嗎?我想知道資遣之後多久可以拿到錢!!
Update:
沒辦法丫,其它人都沒意見,我能說什麼嗎?工作又不好找,還是要以錢為重丫!!
2006年2月8日到職!
因為是做業務的關係所以會有獎金跟底薪!
底薪公司用很多名目列在薪水條上,基本上扣掉勞健保大概可以領到底薪36000加獎金!
獎金的部份是看自己當月能做到多少領多少!!有時候是領不到獎金!
我工作這四年,每天早上九點上班下午六點下半,因為是業務的工作,公司說不能列入勞基法的規範,所以這四年都沒有特休,而且每年還要至少補上三天的班,因為公司說依勞基法的規定工時,所以要補回來!
公司在2010年2月12日,通知我過完年不用再進公司了!
因為要過年的關係,跟公司預支了二次,一次三萬,一次五萬)另外過年前我有做到獎金,2010年3月5日應該要給我六萬左右的獎金!
我想問,我可以跟公司要多少資遣費呢?
還有沒有特休跟補班的部份我可以跟公司要求補薪水嗎?
因為公司業務要負責收款,以前離開的員工,都至少等三個月才拿到薪水,(公司說要等新進員工對好帳才可以發),一定要等三個月嗎?我想知道資遣之後多久可以拿到錢!!
Update:
沒辦法丫,其它人都沒意見,我能說什麼嗎?工作又不好找,還是要以錢為重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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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Selena
at 2010-02-18T14:24
at 2010-02-18T14:24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由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對象,主要是雇主。因此,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課予雇主之義務時,將會受到該法第七十五至八十條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之罰。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我想問,我可以跟公司要多少資遣費呢?
資遣費依上開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第三、四款計算〈底薪36000加獎金〉
1.新制: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舊制: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我想知道資遣之後多久可以拿到錢!!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By Hamiltion
at 2010-02-20T22:44
at 2010-02-20T22:44
而你也蠻無知的
既然業務的工作,公司說不能列入勞基法的規範
又何以會因為公司又說依勞基法的規定工時,所以要補回來!
這不是鬼扯又是什麼?對公司有利的就符合勞基法
佔盡天下的便宜
對公司不利的又何以不能列入勞基法的規範?你也蠻無知的
By Rebecca
at 2010-02-20T04:11
at 2010-02-20T04:11
通通一次馬上要回來,資遣費、特休、補休、順便查勞保局看看薪資是否有以多報少,一併要回來。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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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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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麼辦QQ有沒有郵局以外的地方可以買?
2/22之前要寄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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