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器助我免於被警察誣陷超速罰單 - 雲林
By Irma
at 2010-12-18T13:40
at 2010-12-18T13:40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因為回文中有些不是很精準及正確,在此想提出說明,以免誤解。
※ 引述《pette504 (You are the best)》之銘言:
: 以後條子要開就給他開
: 到時先到監理站聲明異議,會轉到開單的警局
被開紅單,必須先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而不是聲明異議。
監理站的確會將該書狀轉至開單的交通隊所屬之警局
因為球員兼裁判,所以九成九都會被該警局函覆:「經查違規屬實,blah blah」之類的
公文回給你。
這時候,請再寫聲明異議狀(格式可以在網路上找到!還有,不能跳過申訴而直接聲明
異議喔,因為規定要申訴後才能再聲明異議),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不是「告」!
「告」是指「提起告訴」,這和聲明異議的程序是不一樣的,走錯了,你的書狀就會可能
會被退回,而聲明異議又有其時限(好像是15日<:::這不確定!),延誤了就不能聲明
異議了!
P.S.說到這裡八成有人覺得真麻煩!其實告訴你一個簡單的方法,直接把聲明異議狀交
給監理所就好了,它會幫你轉交給管轄的地方法院。
: 他們一定會說沒有錯,再來就到法院去告
: 等出庭的時候,會傳喚開單的警察到庭作證
: 這時警察的角色居然是證人(很好笑吧,因為他們是公權力的執行單位)
開單的警察身份的確是「證人」而不是被告,因為被開紅單的人是「聲明異議人」,而
不是一般告訴案件的原告,所以當然也就不會有被告~
P.S.那位當證人的警察,不但有公假,而且還有證人日旅費。(因為他的身份是證人,
除非是被告才不會有這些「福利」。至於為什麼是證人而不是被告,那又是另一段
故事,應該不是本篇重點,有興趣再說。)
: 開單的人居然自己當證人,你想會有人警察推翻自己開的單嗎
: 這時候,等警察具結之後,再把行車紀錄器的紀錄拿出來
: 那個該死的警察就等著被以偽證罪起訴吧
: 搞不好連工作都丟了
最後要澄清的是「偽證罪」。
當證人的警察(就是開你單的那一個),進入交通法庭後要開始作證之前,必須念一段
誓言並簽名,而且會提到如不實陳述,將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偽證罪相繩。
而氣不過警察當庭所說的證詞,想要告他偽證罪,OK!不過,首先要知道的是,刑法第
168條偽證罪的構成要件中最基本的就包含客觀的「虛偽陳述」及主觀的「偽證故意」
,也就是說:
第一、當證人的警察所陳述的內容,必須違反開單當時之真正事實,而且足以陷審判於
錯誤,才算符合「虛偽陳述」。例如:你沒超速,他卻硬說有超速!
第二、當證人的警察必須明知道你其實沒超速,但卻硬要說你超速,才算符合「偽證故
意」。
如果警察說因為他的測速槍就是顯示你超速,所以才他認定你超速,而雖然後來
被開紅單的人能舉證出當時並未超速(E.X.行車記錄器),那也不能說警察有作
偽證的故意
必須都符合要件才可能構成偽證罪而論處。
話說回來,能救回一張兩三千元的紅單才是重點,畢竟那相當於一至兩天的薪水,至於你
要請假出庭,花時間蒐證、寫書狀,而又看到警察可以休公假、領日旅費出庭,實在讓人
很不爽,但「能救回一張兩三千元的紅單才是重點」!
---
抱歉!雖然有句話這麼說的:「認真的話,你就輸了!」
但我還是忍不住要認真一下告訴大家實情。
--
※ 引述《pette504 (You are the best)》之銘言:
: 以後條子要開就給他開
: 到時先到監理站聲明異議,會轉到開單的警局
被開紅單,必須先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而不是聲明異議。
監理站的確會將該書狀轉至開單的交通隊所屬之警局
因為球員兼裁判,所以九成九都會被該警局函覆:「經查違規屬實,blah blah」之類的
公文回給你。
這時候,請再寫聲明異議狀(格式可以在網路上找到!還有,不能跳過申訴而直接聲明
異議喔,因為規定要申訴後才能再聲明異議),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不是「告」!
「告」是指「提起告訴」,這和聲明異議的程序是不一樣的,走錯了,你的書狀就會可能
會被退回,而聲明異議又有其時限(好像是15日<:::這不確定!),延誤了就不能聲明
異議了!
P.S.說到這裡八成有人覺得真麻煩!其實告訴你一個簡單的方法,直接把聲明異議狀交
給監理所就好了,它會幫你轉交給管轄的地方法院。
: 他們一定會說沒有錯,再來就到法院去告
: 等出庭的時候,會傳喚開單的警察到庭作證
: 這時警察的角色居然是證人(很好笑吧,因為他們是公權力的執行單位)
開單的警察身份的確是「證人」而不是被告,因為被開紅單的人是「聲明異議人」,而
不是一般告訴案件的原告,所以當然也就不會有被告~
P.S.那位當證人的警察,不但有公假,而且還有證人日旅費。(因為他的身份是證人,
除非是被告才不會有這些「福利」。至於為什麼是證人而不是被告,那又是另一段
故事,應該不是本篇重點,有興趣再說。)
: 開單的人居然自己當證人,你想會有人警察推翻自己開的單嗎
: 這時候,等警察具結之後,再把行車紀錄器的紀錄拿出來
: 那個該死的警察就等著被以偽證罪起訴吧
: 搞不好連工作都丟了
最後要澄清的是「偽證罪」。
當證人的警察(就是開你單的那一個),進入交通法庭後要開始作證之前,必須念一段
誓言並簽名,而且會提到如不實陳述,將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偽證罪相繩。
而氣不過警察當庭所說的證詞,想要告他偽證罪,OK!不過,首先要知道的是,刑法第
168條偽證罪的構成要件中最基本的就包含客觀的「虛偽陳述」及主觀的「偽證故意」
,也就是說:
第一、當證人的警察所陳述的內容,必須違反開單當時之真正事實,而且足以陷審判於
錯誤,才算符合「虛偽陳述」。例如:你沒超速,他卻硬說有超速!
第二、當證人的警察必須明知道你其實沒超速,但卻硬要說你超速,才算符合「偽證故
意」。
如果警察說因為他的測速槍就是顯示你超速,所以才他認定你超速,而雖然後來
被開紅單的人能舉證出當時並未超速(E.X.行車記錄器),那也不能說警察有作
偽證的故意
必須都符合要件才可能構成偽證罪而論處。
話說回來,能救回一張兩三千元的紅單才是重點,畢竟那相當於一至兩天的薪水,至於你
要請假出庭,花時間蒐證、寫書狀,而又看到警察可以休公假、領日旅費出庭,實在讓人
很不爽,但「能救回一張兩三千元的紅單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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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雖然有句話這麼說的:「認真的話,你就輸了!」
但我還是忍不住要認真一下告訴大家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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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0-12-21T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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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2-29T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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