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雲林農民免負擔水井規費 - 雲林
By John
at 2018-07-30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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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df159000 : 認真問一下水井規費到底是什麼? 07/30 09:10
認真回…
依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合法」水井的所有權人每三年須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簡稱水井規費。
==================================================
#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
填塞」。
為了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
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
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
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
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
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
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
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
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
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
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
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
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
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
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
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
超過3年之規定,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
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
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
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
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
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
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
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
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
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
,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
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
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
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全國農業水
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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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節錄自李進勇 2018.07.20 臉書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UprightYung/posts/182862188054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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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回…
依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合法」水井的所有權人每三年須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簡稱水井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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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
填塞」。
為了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
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
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
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
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
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
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
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
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
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
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
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
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
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
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
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
超過3年之規定,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
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
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
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
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
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
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
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
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
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
,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
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
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
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全國農業水
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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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節錄自李進勇 2018.07.20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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