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我要跟我老婆談判離婚的話我有勝算嗎? - 過年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7-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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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明一下我的狀況 內容有點長我盡量縮短請各位大大耐心看完謝謝!!!
我是獨子跟我老婆結婚將近7年都跟我父母一起住,育有2子一個6歲一個3歲,他嫁來我家前二年狀況都還好,但是不曾做過家事,更別說早上起來為全家人準備早餐,前年因為老二出生經濟壓力增加,所以我決定住在公司宿舍(有跟我老婆討論經他同意),這樣一個月可以省下將近5~6000左右的油錢,但是卻沒想到這是感情分裂的開始。
因為工作需求我一個月只回家2次,小孩子從出生都是由我父母幫我帶,我老婆上下班時間時常不固定(補習班),與其說他上下班時間不固定不如說他下班後都去逛百貨公司,後來我父母受不了了請她早點回家帶小孩,她還是愛理不理以為我們都不知道,結婚7年以來幾乎都是這樣因為她刷卡的簽單發票都會丟在化妝台被我發現到,我請她不要亂花錢也幫她把她將近20張的信用卡剪掉負債還光,但是沒幾個月又欠下3.4萬塊。
後來我受不了每次回家就聽到我父母跟我抱怨她,她跟我說我父母怎樣唸她,所以我選擇了逃避回家次數越來越少,也因為這樣大約一年半前我再工作上認識了一位女孩不久後我們開始交往,我老婆也受不了跟我父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也到我家附近租房子偶而會帶小孩子過去住 。因為這樣去年跟今年的過年我也賭氣都沒跟她回娘家,大兒子也因為他外婆有一次因為他要洗澡時跟弟弟搶著洗結果被外婆脫光衣服打屁股之後,再也不敢去外婆家跟我老婆在外面租的房子住了。
上星期有一天晚上二個小孩子都準備睡覺,尿片也換好了結果她硬是要把小兒子帶回他租處,把我父母氣的半死我妹三更半夜打電話跟我抱怨,她帶走小孩之前我媽跟他說了一句"帶走就不要帶回來"結果她真的不把他帶回來了!!!昨天我爸特地帶著我大兒子去我老婆上班的地方找小孩(因為他說他給小的在他那唸書學費超貴的雙語學校),她讓我父親在櫃檯前面呆作2小時,更過分的是她竟然告訴他所有同事說:不用理他(我爸)就讓他等!!!結果小孩子根本沒上學而是被她爸爸帶出去!!!而且我父親打電話給她爸時她爸也都不接電話我傳簡訊給我丈人也都沒回應。
我想知道若是談判要離婚小孩子的監護權會怎麼判?若是她要告我外遇通姦告的成嗎? 我要小孩子都在我這邊有可能嗎?因為我家境比較好給小孩子的照顧也比較好!為什麼我會說照顧比較好?因為2個小孩從小到大只要回外婆家1天,回來不是感冒就是受傷,上星期小兒子竟然手去被電梯夾流血這樣我怎麼放心小孩子給他們養?!
還有很多問題我沒辦法一次說完請大家幫幫我!!!我不希望今年的母親節小孩子不在,這樣我沒辦法跟我父母交代他的孫子怎麼了我都快30了我父母還為我操心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做人了!!!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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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vatar
By Tom
at 2007-05-06T19:47
根據您的陳述,您的妻子是一個主觀意識非常強的知識份子,也就是她的專長,是腦力的工作(補教業),所以對於家事、與公婆相處、相夫教子這方面的處理能力,相形之下,就比較欠缺。
她的自我意識強烈,所以很多事情,她也依照她的看法去進行,比如說她的消費行為,帶小孩離家,離了家就不回家等,這些端倪,很顯然地,她是個得理不饒人的女性,跟她,一定要講理,不可以意氣用事。
個人認為,只要好好地溝通,她應該不是一個那麼不好溝通的人,您是否曾經傾聽她的想法如何?她對於婚姻以及家庭生活有什麼期待?她的這些期待,是否跟公婆之間的相處有衝突?她的這些期待,與您的期待是否有落差?(比如說,要她做家事,她認為那不是她的專長。)
婚姻會有裂痕,都是彼此的期待沒有辦法契合,在沒有"處理"的情況之下(擱置),裂痕就越劣越大,到最後還是要走上離婚之途。
您的問題:
(1) 孩子的監護權的判給,要看爭取監護權的家長,何者最能夠滿足孩子的最佳利益,當然,孩子的意願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1.1) 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1.2) 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2) 如果您的妻子要告您通姦,她必須握有您通姦的"直接證據",比如說請徵信社抓姦的確實證據,法官才能快速做定奪;如果憑藉"間接證據",比如說通聯記錄、郵件、親密照片等,她依然能夠提告。
如果她勝訴,她就屬於"無過失一方",而有過失的一方,可能就要承擔一些責任(贍養)與風險(孩子的監護權)。您要特別留意。
(3) 至於可以給小孩比較好的家境,是否可以順利獲得孩子的監護權,這在(1)中已經提及。給予孩子優渥的環境,只是條件之一,如果在優渥的家境下,監護人成天酗酒、品行不良、甚至對於孩子的教育方式偏重打罵,或者孩子的意願並不希望與這位監護人共同居住,擁有再好的環境,監護權還是可能會判給"只要養得起小孩"的另一方的。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7-05-05T16:20
我覺得你沒有當你父母跟老婆之間的橋樑
誤會始終解不開且結越解越深..
你還敢搞外遇..好糟的男人
她再怎麼說也是替你們家生了兩個小孩
還有帶回去給娘家看讓你父母休息不是??
你還怪東怪西...
她對你父母態度是不應該
但我覺得你們家對她態度也好不到那裡去
我覺得你們家人感覺很苛耶..
唸唸唸..難怪人都不想回家了...
你都可以外遇了 那她才花個三四萬在我眼中她還真的太客氣了..
你呢?以省個五六千為藉口...小孩就丟出來
嘴巴上說關心..讓小孩變成老婆跟父母的皮球推來推去
還真有責任感啊!!?
你瀟灑的過著你自己想要的人生
你有想過她過的是什麼日子嗎?
只會不停的要求..苛責..要她一個人迎合你們"團結"的大家庭
你不覺得只有單方面要求她 對她很不公平嗎?
每個人都有缺點..
她不做家事也是你早就知道的事 現在還拿出來說嘴
總之快點離一離..不要再害了她..
她這七年應該也是有苦說不出吧~
單打獨鬥的..唱著獨角戲的婚姻生活...悲慘啊!!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05-02T10:40
老婆縱有千般不是~
你也不該在婚姻關係錢還沒結束之前~
就產生外遇~不但不對你自己負責~也對你的女友不負責任~
如果你在交往時刻隱瞞你是已婚的事實~那你更是不應該~
你老婆咬告你通姦只要證據足夠是可以的~
屆時你不但不會有小孩的監護權~
你還得付出精神賠償~財產共分以及~她的贍養費~小孩的扶養費~
你的女朋友除了精神賠償~[和解金]~還可能對背上[通姦罪名]
一輩子都可能讓人看不起~你與她通姦罪名成立~
你們一輩子也不能結婚~
我知道感情是無法免強的~但是你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
你有有替你的女友想過嗎?這叫愛她嗎?
人都會犯錯~但是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你太太~
你這是典型的為了自己的錯~將所有責任都網老婆身上推的~行為模式~是不是有莫須有的罪名呢?
我只能說無論你老婆有多不好~那都是你當初的選擇~
既然真的不適合了~你也該是用溝通的方式與他處理好~
而不是等自己外遇了~再來處理~為何外遇前你就沒想過要作妥善的安排~
小孩的事或意外難免~你怎能將所以的錯都歸咎在你老婆~
因為你外遇~你沒任何立場說話~
我只能說~她只要有一個有經驗的人幫忙~
你提出的所有問題~你都不用再問了~一樣都不會歸你~
你只能用溝通與老婆來解決問題~
有錢不是萬能的~除非她是先外遇的一方~
要不然~就算她很窮~你外遇她的生活費小孩的扶養費都是由你負擔~試問你是過失方法官還會把小還給你嗎?
你還是好好的與老婆協調~協議如何處理你們離婚後的事吧!
錯就是錯~犯錯一點都不可恥~但是不斷的為自己的錯~
找理由找藉口~還將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別人~
再加上一些莫須有的罪名~這可不是光[可恥]就能形容的~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7-05-04T13:49
我是覺得如果夫妻之間真的不能好好相處下去的話..那就只好協議離婚了..但你的問題是想要2ㄍ小孩監護權..判決除了要具體實證小孩跟你會比較好之外例如經濟.環境等等..小孩子的說詞也很重要..這些是我以前在其他地方上看來的..不過我想在判決之前你的外遇事情還是先低調點..不要被抓到把柄..否則判決勝算就很難說了..
母親節你還是可以帶小孩回ㄑ過ㄚ..ㄊ沒權利不肯的..強勢些..希望你能順利處理好事情嚕..祝福你~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7-05-04T03:32
監護權是誰的名下,通常離婚沒有刻意爭取的話,誰的就是誰的?
老婆之前的負債情形與跟家人相處上的事都可以提供做為參考,當然家境好的一方,爭取的勝面就比較大。
外遇通姦也得要有憑有據吧!除非她握有實証,否則口說無憑,不能成立。
現在的局面,可能您老婆會要求一個小的帶走,如果要兩個小孩都保得住的話,得要証明您老婆沒有照顧能力。
您岳父那裏大概是您老婆說了些不實的謊言,而讓您岳父對您們家產生不諒解,您要找個時間去拜訪他們,好好把事情說清楚。
長痛不如短痛,這種媳婦的行徑,想想您父母有多難過?真的該好好考慮有沒有再保留這段婚姻的必要,因為獨子的擔子很重,如果再加上一個不懂事的老婆,以後您會累死還沒人感激您。
好好想想吧!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7-05-04T17:52
外遇通姦需要證據
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
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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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趕火車就沒畫了,直接回雲林來,母親節快到了
想說在網路上訂作一個,我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