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設殯葬園區成石虎殺手?不保育10年 - 苗栗
By Damian
at 2013-04-30T01:47
at 2013-04-30T01:47
Table of Contents
@ 關鍵字:
(一).苗栗縣 12+4 旗艦計畫
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HSR/pdf/commitment.pdf
這個案子是苗栗縣政府力推的。
(二). 1.苗栗縣政府引用「促參法」及其相關規定……
http://0rz.tw/FkCYR
(說明會公告PDF檔案,參見第一頁第四行,另原網址過長,此為縮減
後的短網址)
2.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同上網址的說明會公告PDF檔案,參見第二頁)
@ 說明:
1.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
-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
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註: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
2.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註:簡單的說就是苗栗縣政府允許此案開發,以及也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的
環境評估)
@ 客家電視台-客家新聞雜誌
影音Blog - http://blog.roodo.com/hakkaweekly/archives/21099054.html
節錄其中部份:
1.[苗栗縣環保局長 劉伯舒VS 苗栗縣議員 謝芳紋]
- 環評法裡面的規範,在小組以及大會的時候,是通知當地的鄉鎮公所,
那鄉鎮公所認為有必要的話,它再通知當地村里的人來列席,那環評裡
面我們只通知鄉鎮公所而已,(只)到鄉鎮公所,到鄉鎮公所 對啊,所以
鄉鎮公所是誰的人,鄉鎮公所根本就沒有通知當地的居民。
當居民得知自家附近要蓋殯葬園區時,行政程序早已走完,然而居民卻發
現,苗栗縣政府在與業者簽約後兩個月,竟修改了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2.[苗栗縣議員謝芳紋]
- 它們是在96年的8月15號簽約的,但是簽完了之後,在同年的10月
22號,它們修改了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法,所以這個,應該可以很
合理的懷疑說,它是為這個殯葬園區量身訂做的。
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殯葬設施,需離學校300公尺以上,
而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卻修改為250公尺,不過居民依照地圖測
量發現,園區離龍坑國小,僅僅125公尺。
3.[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林清淇]
- 中央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上限,那地方當然就不能夠去突破上限,可是,如果
像是我們這個法律理由比較特殊的是,它是規定,但地方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地方的自治條例它可以比較特(別),依照它特殊需
要去訂的時候,我們法律基本上都已經是承認從其規定,所以並沒有說,地
方的法去牴觸到中央法的問題。
此外,無論依中央,或苗栗縣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都需離油
料儲存場所500公尺以上,但自救會表示,園區附近就有二個加油站,各
離126公尺和330公尺,都於法不合。然而對於民眾的種種疑慮,縣政
府不願受訪回應,只一再堅稱,一切合法。
4.[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科長 顏旭明VS 立委 吳宜臻]
- 停工的這個部分是應該由,核准它開工的單位去命令它(業者)停工啦,這個
是,法制上是應該這麼處理,那環評的這個部分,必須走這一個,環評法第
十八條的路徑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環保署對於環境,就是苗栗縣政府准開發
的這個開發案,即使發現環評過程有瑕疵,也沒有權利要求它(業者)停工是
嗎?
5.其他地方鎮長、與里長,學者的逐字描述,請參考上面的客家新聞雜誌節目的
部落格內容。
@ 心得:
- 竹南科擴編案可以讓大家認識土地徵收法。
- 至於這篇的案子可以讓大家瞭解環境影響評估法。
- 前陣子的華隆員工抗爭,可以讓大家注意勞動相關法案的不足,與捍衛勞工
自身權益。
(縣內某委員說的「退休資遣費打五折」,我想應該是勞工朋友們應該銘記
在心的……)
--
(一).苗栗縣 12+4 旗艦計畫
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HSR/pdf/commitment.pdf
這個案子是苗栗縣政府力推的。
(二). 1.苗栗縣政府引用「促參法」及其相關規定……
http://0rz.tw/FkCYR
(說明會公告PDF檔案,參見第一頁第四行,另原網址過長,此為縮減
後的短網址)
2.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同上網址的說明會公告PDF檔案,參見第二頁)
@ 說明:
1.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
-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
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註: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
2.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註:簡單的說就是苗栗縣政府允許此案開發,以及也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的
環境評估)
@ 客家電視台-客家新聞雜誌
影音Blog - http://blog.roodo.com/hakkaweekly/archives/21099054.html
節錄其中部份:
1.[苗栗縣環保局長 劉伯舒VS 苗栗縣議員 謝芳紋]
- 環評法裡面的規範,在小組以及大會的時候,是通知當地的鄉鎮公所,
那鄉鎮公所認為有必要的話,它再通知當地村里的人來列席,那環評裡
面我們只通知鄉鎮公所而已,(只)到鄉鎮公所,到鄉鎮公所 對啊,所以
鄉鎮公所是誰的人,鄉鎮公所根本就沒有通知當地的居民。
當居民得知自家附近要蓋殯葬園區時,行政程序早已走完,然而居民卻發
現,苗栗縣政府在與業者簽約後兩個月,竟修改了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2.[苗栗縣議員謝芳紋]
- 它們是在96年的8月15號簽約的,但是簽完了之後,在同年的10月
22號,它們修改了地方的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法,所以這個,應該可以很
合理的懷疑說,它是為這個殯葬園區量身訂做的。
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殯葬設施,需離學校300公尺以上,
而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卻修改為250公尺,不過居民依照地圖測
量發現,園區離龍坑國小,僅僅125公尺。
3.[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林清淇]
- 中央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上限,那地方當然就不能夠去突破上限,可是,如果
像是我們這個法律理由比較特殊的是,它是規定,但地方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地方的自治條例它可以比較特(別),依照它特殊需
要去訂的時候,我們法律基本上都已經是承認從其規定,所以並沒有說,地
方的法去牴觸到中央法的問題。
此外,無論依中央,或苗栗縣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都需離油
料儲存場所500公尺以上,但自救會表示,園區附近就有二個加油站,各
離126公尺和330公尺,都於法不合。然而對於民眾的種種疑慮,縣政
府不願受訪回應,只一再堅稱,一切合法。
4.[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科長 顏旭明VS 立委 吳宜臻]
- 停工的這個部分是應該由,核准它開工的單位去命令它(業者)停工啦,這個
是,法制上是應該這麼處理,那環評的這個部分,必須走這一個,環評法第
十八條的路徑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環保署對於環境,就是苗栗縣政府准開發
的這個開發案,即使發現環評過程有瑕疵,也沒有權利要求它(業者)停工是
嗎?
5.其他地方鎮長、與里長,學者的逐字描述,請參考上面的客家新聞雜誌節目的
部落格內容。
@ 心得:
- 竹南科擴編案可以讓大家認識土地徵收法。
- 至於這篇的案子可以讓大家瞭解環境影響評估法。
- 前陣子的華隆員工抗爭,可以讓大家注意勞動相關法案的不足,與捍衛勞工
自身權益。
(縣內某委員說的「退休資遣費打五折」,我想應該是勞工朋友們應該銘記
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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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3-05-01T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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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3-05-03T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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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3-05-05T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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