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104年防制就業歧視攝影作品徵選 - 花蓮
By Jake
at 2015-07-07T15:13
at 2015-07-07T15:13
Table of Contents
「防制就業歧視,共創職場平權」
花蓮縣政府104年防制就業歧視攝影作品徵選活動
1.目的:本府為推動職場平權,加強各界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歧視
內容之認知,保障職場工作平權,消除性別及就業歧視,賡續本府101
防制就業歧視攝影徵件活動,獲得熱烈迴響,擬辦理本縣第二屆防制就
業歧視攝影徵件活動,持續運用媒體、網路、數位等行銷方式,推動本
宣導計畫,創造更多友善職場環境。
2.指導單位:勞動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3.創作主題:拍攝者可參閱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
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之16項規定之1者作為拍攝主題。
4.報名資格:歡迎各界人士及自由創作者,以個人名義踴躍投件報名,年齡不限,
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報名表】上簽名同意,始得符合參賽資格。
5.參賽規則:
(1)每一人的參賽作品最多5件,且須符合創作主題規格之單張作品。
(2)參賽作品需為民國104年拍攝之作品。
6.傳統相機與數位作品皆可參加(使用數位相機者,須八百萬像素以上,規格為
JPG檔或TIF檔,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進行任何後製作,連作不收)。
7.參賽作品原始檔畫素品質須在800萬畫素(3360 x 2460)以上之JPG檔或TIFF檔,
並以相紙沖印輸出8×10英吋之彩色、黑白、光面、霧面照片不拘,不得留白邊
,未填完整者不予評審,並連同作品電子檔燒錄成光碟,每件作品附上300字以
內的作品創作說明、理念等,讓評審能更清楚了解創作想法,未附作品創作說明
者,等同作品資格審查未合格,表內各項資料應填寫詳細,未符合規定辦理者不
予受理,1份報名表以1張作品為限。
8.確認得獎後,經通知須將作品儲存於光碟片(檔案格式JPG或TIF均可)繳交,傳
統相機拍攝者,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
9.徵件時間:
預定104年6月16日起~7月31日止(視實際情形調整),送件信封上需註明參加
104年攝影作品徵選活動,一律以掛號郵遞送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0.評選方式: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攝影專業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
品之評審作業,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
11.評分標準:主題契切合40%、情境創意30%、攝影技巧20%、拍攝構圖10%。
12.活動獎項:
(1)第一名1名:獎座1座,禮券30,000元。
(2)第二名1名:獎座1座,禮券各20,000元。
(3)第三名1名:獎座1座,禮券各10,000元。
(4)佳作12名:獎座各1座,禮券各5,000元。
13.得獎須知:
(1)得獎者名單將於本活動網站公告,並且以電話或e-mail通知得獎者,未得獎
作品,不另通知。
(2)得獎者應於接獲承辦單位電話或e-mail通知後7日內,交付得獎者身份證正
反面影本、得獎作品原始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光碟(800萬像素以上的JPG檔或
TIFF檔),逾期未繳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3)前三名得獎者,每人限得一獎,各獎項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
繳所得稅。
(4)得獎者須配合參與頒獎典禮,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14.著作財產權相關事項:
(1)參選作品須為自行創作,限未經發表、參賽或出版者,且無發生侵害第三人
著作權利之情事;如有抄襲、重製、侵權、誹謗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形,除
取消入選資格、追回獎金外,將由參賽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本府所有,作者應於送件時檢附「著作財產權讓與
同意書」,且得獎後不得對本府行使著作人格權。
(3)得獎作品著作權歸本府所有,擁有得獎作品自由運用之權利(包括出版、著作
、公開展示、發行各類形態媒體宣傳及其他自由使用之權利),不需另行通知
及致酬。原著作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4)得獎者不得私下將此著作財產權讓渡予第三者,若發生此等情事,主辦單位得
隨時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已頒發之禮券與獎狀,並賠償本府因此所受之全部
損害。
15.其他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寄出前,請詳加檢查,資料不齊者,不列入評審。
(2)參賽作品請自行保留備份,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退件。郵寄作品時
,請自行妥善包裝保護,參賽作品如因郵遞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生損害,主
辦、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3)參賽作品如有不符參賽主題或違反善良風俗者,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
資格,有關引發之爭議,並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4)若參賽作品未達水準或不符徵件精神,獎項得以從缺。
(5)凡參賽視同認可並接受簡章之各項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
修正。
16.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不經通知隨時修正或補充之,本府保有解釋及
變更之權利。
17.活動消息及參賽表格可在 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 或至 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
聞處網站 查詢。
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
http://www.hl.gov.tw/bin/home.php
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聞處:
http://sa.hl.gov.tw/files/13-1037-52898-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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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04年防制就業歧視攝影作品徵選活動
1.目的:本府為推動職場平權,加強各界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歧視
內容之認知,保障職場工作平權,消除性別及就業歧視,賡續本府101
防制就業歧視攝影徵件活動,獲得熱烈迴響,擬辦理本縣第二屆防制就
業歧視攝影徵件活動,持續運用媒體、網路、數位等行銷方式,推動本
宣導計畫,創造更多友善職場環境。
2.指導單位:勞動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3.創作主題:拍攝者可參閱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
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之16項規定之1者作為拍攝主題。
4.報名資格:歡迎各界人士及自由創作者,以個人名義踴躍投件報名,年齡不限,
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報名表】上簽名同意,始得符合參賽資格。
5.參賽規則:
(1)每一人的參賽作品最多5件,且須符合創作主題規格之單張作品。
(2)參賽作品需為民國104年拍攝之作品。
6.傳統相機與數位作品皆可參加(使用數位相機者,須八百萬像素以上,規格為
JPG檔或TIF檔,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進行任何後製作,連作不收)。
7.參賽作品原始檔畫素品質須在800萬畫素(3360 x 2460)以上之JPG檔或TIFF檔,
並以相紙沖印輸出8×10英吋之彩色、黑白、光面、霧面照片不拘,不得留白邊
,未填完整者不予評審,並連同作品電子檔燒錄成光碟,每件作品附上300字以
內的作品創作說明、理念等,讓評審能更清楚了解創作想法,未附作品創作說明
者,等同作品資格審查未合格,表內各項資料應填寫詳細,未符合規定辦理者不
予受理,1份報名表以1張作品為限。
8.確認得獎後,經通知須將作品儲存於光碟片(檔案格式JPG或TIF均可)繳交,傳
統相機拍攝者,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
9.徵件時間:
預定104年6月16日起~7月31日止(視實際情形調整),送件信封上需註明參加
104年攝影作品徵選活動,一律以掛號郵遞送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0.評選方式: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攝影專業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
品之評審作業,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
11.評分標準:主題契切合40%、情境創意30%、攝影技巧20%、拍攝構圖10%。
12.活動獎項:
(1)第一名1名:獎座1座,禮券30,000元。
(2)第二名1名:獎座1座,禮券各20,000元。
(3)第三名1名:獎座1座,禮券各10,000元。
(4)佳作12名:獎座各1座,禮券各5,000元。
13.得獎須知:
(1)得獎者名單將於本活動網站公告,並且以電話或e-mail通知得獎者,未得獎
作品,不另通知。
(2)得獎者應於接獲承辦單位電話或e-mail通知後7日內,交付得獎者身份證正
反面影本、得獎作品原始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光碟(800萬像素以上的JPG檔或
TIFF檔),逾期未繳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3)前三名得獎者,每人限得一獎,各獎項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
繳所得稅。
(4)得獎者須配合參與頒獎典禮,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14.著作財產權相關事項:
(1)參選作品須為自行創作,限未經發表、參賽或出版者,且無發生侵害第三人
著作權利之情事;如有抄襲、重製、侵權、誹謗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形,除
取消入選資格、追回獎金外,將由參賽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本府所有,作者應於送件時檢附「著作財產權讓與
同意書」,且得獎後不得對本府行使著作人格權。
(3)得獎作品著作權歸本府所有,擁有得獎作品自由運用之權利(包括出版、著作
、公開展示、發行各類形態媒體宣傳及其他自由使用之權利),不需另行通知
及致酬。原著作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4)得獎者不得私下將此著作財產權讓渡予第三者,若發生此等情事,主辦單位得
隨時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已頒發之禮券與獎狀,並賠償本府因此所受之全部
損害。
15.其他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寄出前,請詳加檢查,資料不齊者,不列入評審。
(2)參賽作品請自行保留備份,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退件。郵寄作品時
,請自行妥善包裝保護,參賽作品如因郵遞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生損害,主
辦、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3)參賽作品如有不符參賽主題或違反善良風俗者,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
資格,有關引發之爭議,並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4)若參賽作品未達水準或不符徵件精神,獎項得以從缺。
(5)凡參賽視同認可並接受簡章之各項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
修正。
16.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不經通知隨時修正或補充之,本府保有解釋及
變更之權利。
17.活動消息及參賽表格可在 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 或至 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
聞處網站 查詢。
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
http://www.hl.gov.tw/bin/home.php
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聞處:
http://sa.hl.gov.tw/files/13-1037-52898-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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