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商解約後,當初的合約正本是否要歸還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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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商因為違約,我與其簽訂退訂,簽訂後,當初的合約正本(房屋、土地、社區公約)是否要還給建商?
還是可以主張留存?因為建商違約態度惡劣,要保留證據給壹周刊、蘋果日報,各大媒體。
謝謝各位正義之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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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iyah avatarAaliyah2009-03-24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你的問題
既然是解除合約,而不是終止合約,就回到未簽約前之狀態,該份合約即作廢,留存之目的正如你說的,可以透過媒體爆料或將來法律訴訟之用,當然要保留了。

至於建商違約之情形造成契約之解除,是否有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之條文,若沒有(建商通常很賊不會放)且你也沒有損失就此算了吧!!若有損失,得依民法213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
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