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也支持抽稅納管電子菸 - 菸草
By Irma
at 2020-11-21T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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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Vj_H62o ]
作者: tobetwob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聯合國也支持抽稅納管電子菸
時間: Sat Nov 21 00:52:20 2020
1.轉錄網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556
2.轉錄來源︰
上報
3.轉錄內容︰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簡稱WHO FCTC)於2005年2月27日生效,是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台灣菸害防制法則是
於中華民國86年3月4日制定、3月19日公布,菸防法開宗明義便指出「為防制菸害,維護國
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菸防法最後一次修改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1月23日公布,
距離今(109)年已經超過十一年未修正,筆者認為,無煙代用品/減害菸品(電子煙、加熱菸)
是這次菸防法修法的主要戰場。
美國FDA與台灣菸酒管理法:尼古丁電子煙是菸品
美國FDA對菸草產品的定義是:「旨在供人類食用的由菸草製成或衍生的任何產品,包括菸
草製品的任何成分,零件或附件(用於製造成分,零件或物品的菸草以外的原材料除外)。
」 例如,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ENDS)中使用的電子液體(E-Liquids),電子煙(E-Cigarett
es),霧化器(Atomizers)和電池(Batteries)都屬於菸草產品。
且台灣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且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
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顯示尼古丁電子煙符合菸酒管理法中代用品與菸的定義。
台灣衛福部執意將尼古丁電子煙列為藥品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
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
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
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
入銷燬之。
聯合國:抽稅納管 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WHO EURO) 2020年5月最新報告顯示支持「適度規管」電子菸有利長
期菸害防制;聯合國(UN)也表示:「以類似菸草產品的方式對電子煙徵稅,透過提高價格、
阻止消費來保護國民,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對此,筆者認為:「世衛於2017年國際人權
日宣示『健康是一項基本人權』。此次世衛報告表示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應適度規管電子煙,
因此本人為了推動2040無煙臺灣(Smoke-Free Taiwan 2040)目標,才在公共政策連署平台發
起「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連署,希望蔡政府菸防法修法能與國際
接軌、保護兒少與全體國人健康。」
※作者為無煙台灣基金會FSFT創辦人/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4.附註、心得、想法︰
這議題我逆風超了這麼久,深深感覺,台灣政府自己有自己的玩法,某些人嘴上喊著要讓台
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要重返聯合國。
結果台灣政府對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的建議卻完全視而不見,真的是超傻眼
台灣衛福部真的能夠依照科學證據、國際標準來制定台灣的法律嗎?
我真心懷疑.....
--
Sent from my iPhone 7
○ PiTT // PHJCI
--
https://i.imgur.com/621ia33.jpg
WHO FCTC 菸草減害倡議專家 王郁揚
無煙台灣基金會FSFT
台灣菸草減害協會TTHRA
台灣威卜 菸草減害網路媒體 VAPE Taiwan
https://vapetaiwan-media.com/
--
作者: tobetwob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聯合國也支持抽稅納管電子菸
時間: Sat Nov 21 00:52:20 2020
1.轉錄網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556
2.轉錄來源︰
上報
3.轉錄內容︰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簡稱WHO FCTC)於2005年2月27日生效,是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台灣菸害防制法則是
於中華民國86年3月4日制定、3月19日公布,菸防法開宗明義便指出「為防制菸害,維護國
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菸防法最後一次修改為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1月23日公布,
距離今(109)年已經超過十一年未修正,筆者認為,無煙代用品/減害菸品(電子煙、加熱菸)
是這次菸防法修法的主要戰場。
美國FDA與台灣菸酒管理法:尼古丁電子煙是菸品
美國FDA對菸草產品的定義是:「旨在供人類食用的由菸草製成或衍生的任何產品,包括菸
草製品的任何成分,零件或附件(用於製造成分,零件或物品的菸草以外的原材料除外)。
」 例如,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ENDS)中使用的電子液體(E-Liquids),電子煙(E-Cigarett
es),霧化器(Atomizers)和電池(Batteries)都屬於菸草產品。
且台灣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且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
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顯示尼古丁電子煙符合菸酒管理法中代用品與菸的定義。
台灣衛福部執意將尼古丁電子煙列為藥品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
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
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
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
入銷燬之。
聯合國:抽稅納管 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部(WHO EURO) 2020年5月最新報告顯示支持「適度規管」電子菸有利長
期菸害防制;聯合國(UN)也表示:「以類似菸草產品的方式對電子煙徵稅,透過提高價格、
阻止消費來保護國民,為政府帶來雙贏結果。」對此,筆者認為:「世衛於2017年國際人權
日宣示『健康是一項基本人權』。此次世衛報告表示為了保護公共健康應適度規管電子煙,
因此本人為了推動2040無煙臺灣(Smoke-Free Taiwan 2040)目標,才在公共政策連署平台發
起「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連署,希望蔡政府菸防法修法能與國際
接軌、保護兒少與全體國人健康。」
※作者為無煙台灣基金會FSFT創辦人/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4.附註、心得、想法︰
這議題我逆風超了這麼久,深深感覺,台灣政府自己有自己的玩法,某些人嘴上喊著要讓台
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要重返聯合國。
結果台灣政府對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的建議卻完全視而不見,真的是超傻眼
台灣衛福部真的能夠依照科學證據、國際標準來制定台灣的法律嗎?
我真心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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