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無故要我離職.有遣散費嗎?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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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不是有遣散費?
我的底薪是20000
有勞健保
到職日96年10月12日-97年2月12日
真的很過分過年後突然要我走
怎麼辦?有誰能幫幫我?
Update:
而且本來答應我有年終獎金半個月
現在竟然變2000元紅包
我該項哪些機關申訴?
氣死我了...公司又逃漏稅.做一些非法的事
我真的很想檢舉他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08-02-15
您好
請問雇主要求離職或解雇原因?
後請把握30天追朔期
請直接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主張依法請求十天預告工資補償暨資遣費
並要求公司開立資遣證明及服務證明
您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
申請失業給付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8-02-12
可以到勞工局申訴,因為我有一位同事也是被免職,但老闆必須給勞工局一份報告,也依照勞工的權益給了資遣費...不然...好像僱主也會被罰ㄛ...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8-02-15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資方應發放資遣費且10日前通知勞工
Q:而且本來答應我有年終獎金半個月現在竟然變2000元紅包我該項哪些機關申訴?
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A:因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資方依定要發放年終給勞工所以還是要看資方的發放資格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8-02-15
你就簡單明的跟公司說..那有沒有遣散費...(這句是重點)
而不管有沒有遣散費你都要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喔!!這張對你幫助很大,至於非法的事..等你沒做的時候再說..這樣會比較穩。
至於年終獎金...在法律上..那不是絕對得給你的,只能算是福利
而你對本身的權益有問題,那就得趁鐵還是熱的..趕緊去勞工局問問。
錢不好賺,所以更要顧好自己的權益。
2008-02-12 10:20:09 補充:
有啥碗糕問題..要多問喔!!
Hedwig avatarHedwig2008-02-15
勞基法規定遣散要事先告知,且影給遣散費?
有勞健保
請盡速到當地的勞工局,去申訴。時間的掌控很重要,立刻去申訴,以免喪失權益。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8-02-16
哈囉 一定遺散費 就算沒也給個紅包吧 再跟公司要跟非自願離資 可以去向勞保局 可顉半年薪水(失業補助) 會再幫你介紹 新工作 我的家人有顉過 很普變 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_________^"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8-02-15
公司沒有理由要你離職,
已符合了勞基法的資遣,
依法你可以請求資遣費,
由於你是被迫離職,不是自願離職,
所以如果公司要你簽"自願離職書"的話千萬不要簽,
簽的話就代表你是自願離職,而不是"非自願離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