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十四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
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它自己也承認「環評續審」,那是不是表示環評還沒過,
環評還沒過,根據第14條,
環評未認可,主管機關不能發開發行為之許可,
也就是美麗灣不能進行「開發行為」,
那,照片中長出來的那棟建築物是什麼?
這不是違建嗎?
台東縣政府、環保局,不懂法嗎?
怎麼不見他們去取締、開罰?
美麗灣外面掛的布條,看了就覺得想笑,
根本就是一堆謊話跟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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