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如何擁有台灣國籍?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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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男友他現在19歲
在美國出生
是美國籍
但是他國小約四五年級就以依親身份到台灣住了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
他無法辦工作證
因為它們說他是以依親身分不需工作(爸爸有工作)
是真的沒辦法辦嗎?
或是除非要辦台灣身分證呢?
那這樣是不是就放棄美國籍了?
如何達到雙贏
意思是
1.美國籍保留不用辦台灣身分證 他又能工作
2.或是美國籍保留 同時也能辦理台灣身分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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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08-12-24
對不起,中華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雙重國籍有雙重效忠的問。所以依國籍法要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才可設戶籍,有戶籍才可領身分證。
國籍法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國籍法第5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領域內
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
間。
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
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
以上或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
三年或十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