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社區路障傷人 總幹事判刑 - 台北文山
By Elma
at 2011-07-06T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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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438833.shtml
罕見!社區路障傷人 總幹事判刑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1.07.05 03:46 am
欄杆絆倒人挨告 社區總幹事質疑判決 / 王宏舜
台北市「花開並蒂」社區的ㄇ字型鐵欄杆絆倒李姓婦人致受傷,案發後,管委會已將這根
鐵欄杆卸除。
記者王宏舜/翻攝
台北市文山區一處社區,為防止機車停在門前,管委會同意在臨接人行道處裝設ㄇ型鐵管
,並由總幹事執行設置,但前年李姓婦人跨越時不慎跌倒受傷骨折,她氣的控告該社區總
幹事。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決總幹事林光中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設置鐵管是經社區管委會決議通過,而總幹事是社區負責處理大樓庶務,並負
有維護社區大樓各項設施的責任,屬於法律上「從事業務之人」,總幹事應該對該ㄇ型鐵
管設置可能造成意外、受傷涉及過失的法律狀況有所了解,且案發至今,未與當事人和解
,完全不在乎公共行人安全,而該社區未在ㄇ型鐵管前警示,總幹事就應負起業務過失致
人於傷的刑事責任。
許多社區會在社區前設置ㄇ型鐵管,阻擋其他人或車輛進入社區,法官這起判決,認定負
責社區行政事務的總幹事要負刑事責任,值得各社區警惕。
這個社區廣場接臨人行道處設置ㄇ型鐵管,而燦坤後來在該大樓地下一樓設置分店,曾請
求管委會改為長直向活動式護欄,方便貨物及人員進出,但該護欄被偷,燦坤改掛鐵鍊,
管委會認為阻擋性不高,改設ㄇ型鐵管。
李婦前年要帶兒女到附近火鍋店用餐,經過該ㄇ型鐵管,跨越時勾到,整個人摔倒,血流
滿面,她頭部外傷,鼻骨骨折,左手大拇指骨折,膝蓋挫傷及十字靭帶斷裂。
林光中昨天不滿指出,他只是總幹事,竟然成了被告。林光中表示,李姓婦人當時檢查鼻
子擦挫傷骨折一公分,但翌年三月十日才再到醫院開「右後十字靭帶斷裂」的證明,她都
未與社區管委會聯絡。腳傷是否和跌倒有關係,管委會也很疑惑。
對於社區總幹事被告,住戶也驚訝「不知道是怎麼判的」,並表示行人也有紐澤西護欄圍
出的通道可以行走,李婦帶著小孩不願多走幾公尺而跨越摔倒,提告很沒意思。
【2011/07/05 聯合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5/today-so15.htm
2011-7-5
行人摔傷 大樓總幹事判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文山區燦坤興隆店前設有鐵製ㄇ型鐵管拒馬,李姓顧客
跨越時,跌倒摔斷鼻及拇指。台北地院認定是管委會的錯,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大樓總幹
事林光中2個月,可易科6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自設ㄇ型鐵管拒馬肇禍
判決書指出,林某擔任台北市興隆路二段「花開並蒂」大樓管委會總幹事,一樓為燦坤興
隆店,管委會在大樓前設置ㄇ型鐵管。95年間,鐵管遭竊,燦坤原以鐵鍊代替,但管委會
認為功能不佳,自行設置長320公分、高50公分的鐵管。
98年11月22日晚間,李姓女子原本要到附近吃火鍋,跨越該鐵管時被絆倒,滿臉是血,還
向旁人說「完了!這次預約火鍋吃不到了!」
李女控告林光中業務過失傷害,但林某認為,李女無法詳細說出跌倒經過,可能不是在該
處跌倒。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鐵管高達50公分,管委會卻未設置警示或預防絆倒設施,導
致李女跌倒,已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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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社區路障傷人 總幹事判刑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1.07.05 03:46 am
欄杆絆倒人挨告 社區總幹事質疑判決 / 王宏舜
台北市「花開並蒂」社區的ㄇ字型鐵欄杆絆倒李姓婦人致受傷,案發後,管委會已將這根
鐵欄杆卸除。
記者王宏舜/翻攝
台北市文山區一處社區,為防止機車停在門前,管委會同意在臨接人行道處裝設ㄇ型鐵管
,並由總幹事執行設置,但前年李姓婦人跨越時不慎跌倒受傷骨折,她氣的控告該社區總
幹事。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決總幹事林光中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設置鐵管是經社區管委會決議通過,而總幹事是社區負責處理大樓庶務,並負
有維護社區大樓各項設施的責任,屬於法律上「從事業務之人」,總幹事應該對該ㄇ型鐵
管設置可能造成意外、受傷涉及過失的法律狀況有所了解,且案發至今,未與當事人和解
,完全不在乎公共行人安全,而該社區未在ㄇ型鐵管前警示,總幹事就應負起業務過失致
人於傷的刑事責任。
許多社區會在社區前設置ㄇ型鐵管,阻擋其他人或車輛進入社區,法官這起判決,認定負
責社區行政事務的總幹事要負刑事責任,值得各社區警惕。
這個社區廣場接臨人行道處設置ㄇ型鐵管,而燦坤後來在該大樓地下一樓設置分店,曾請
求管委會改為長直向活動式護欄,方便貨物及人員進出,但該護欄被偷,燦坤改掛鐵鍊,
管委會認為阻擋性不高,改設ㄇ型鐵管。
李婦前年要帶兒女到附近火鍋店用餐,經過該ㄇ型鐵管,跨越時勾到,整個人摔倒,血流
滿面,她頭部外傷,鼻骨骨折,左手大拇指骨折,膝蓋挫傷及十字靭帶斷裂。
林光中昨天不滿指出,他只是總幹事,竟然成了被告。林光中表示,李姓婦人當時檢查鼻
子擦挫傷骨折一公分,但翌年三月十日才再到醫院開「右後十字靭帶斷裂」的證明,她都
未與社區管委會聯絡。腳傷是否和跌倒有關係,管委會也很疑惑。
對於社區總幹事被告,住戶也驚訝「不知道是怎麼判的」,並表示行人也有紐澤西護欄圍
出的通道可以行走,李婦帶著小孩不願多走幾公尺而跨越摔倒,提告很沒意思。
【2011/07/05 聯合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5/today-so15.htm
2011-7-5
行人摔傷 大樓總幹事判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文山區燦坤興隆店前設有鐵製ㄇ型鐵管拒馬,李姓顧客
跨越時,跌倒摔斷鼻及拇指。台北地院認定是管委會的錯,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大樓總幹
事林光中2個月,可易科6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自設ㄇ型鐵管拒馬肇禍
判決書指出,林某擔任台北市興隆路二段「花開並蒂」大樓管委會總幹事,一樓為燦坤興
隆店,管委會在大樓前設置ㄇ型鐵管。95年間,鐵管遭竊,燦坤原以鐵鍊代替,但管委會
認為功能不佳,自行設置長320公分、高50公分的鐵管。
98年11月22日晚間,李姓女子原本要到附近吃火鍋,跨越該鐵管時被絆倒,滿臉是血,還
向旁人說「完了!這次預約火鍋吃不到了!」
李女控告林光中業務過失傷害,但林某認為,李女無法詳細說出跌倒經過,可能不是在該
處跌倒。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鐵管高達50公分,管委會卻未設置警示或預防絆倒設施,導
致李女跌倒,已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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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1-07-11T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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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1-07-16T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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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1-07-20T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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