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法院可以強制所有繼承人要見面協商嗎?! - 過年
By Gary
at 2012-03-01T00:00
at 2012-03-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當事人朋友 A ,已成家,長年在外地工作,十幾年來只在過年時才會回老家探望父母
A 的母親在四個月前去世,母親名下有一間房子和土地二筆和幾筆銀行存款
(只知道有幾個銀行戶頭,是那家銀行和詳細存款金額不清,母親生前無交付存摺和印鑑給子女)
現在所有共同繼承人有:父親和哥哥.姊姊.朋友 A .弟弟...等等四個兄弟姊妹。一共五人
目前 A 與其他三個兄弟姊妹在遺產分配上無法取得共識...(父親已表示全權交給子女們自己去處理)
A 的兄姐弟們主張把房子過戶給三位兄姐弟們裡的其中一名,存款現金和土地二筆全部給父親 ...
A 本身主張:同意土地二筆和現金全部給父親,但是房子要五位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
(因為母親生前交代~房子不可賣,日前有親戚致電 A ,兄姐弟們其中一個人有計劃要賣房子換現金)
*****************************************************************************
從一開始 A 的三位兄姐弟們就很強勢的逼 A 去辦理拋棄繼承,
理由是A這十幾年來對父母付出最少,所以沒資格分遺產......
A不願意辦理拋棄繼承,目前狀況是可辦理拋棄繼承三個月的期限已過,現在 A 已不能辦理拋棄繼承
所以A 的兄姐弟們又開始很強勢的逼 A 去辦理個人的印鑑證明交給他們去辦理遺產繼承程序
並要求 A 之後還是要在三兄姐弟們的主張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簽字
(即放棄共同繼承房子,要同意房子過戶給兄姐弟們裡的其中一名子女)
其實在母親的葬禮結束後,A 的三位兄姐弟就一直要求 A 回老家與他們一起面對面協商
但是因為 A 的三位兄姐弟從一開始的態度就是很強硬,只要不認同他們三位兄姐弟的決定就開始指責是 A 不配合辦理繼承遺產,A 的三位兄姐弟有過好幾次在電話裡大罵 A 的不愉快通話經驗
所以A不願意也拒絕與三位兄姐弟面對面協商,表明只願意用電話通溝和配合先給印鑑證明
也因為如此,現在A 的三位兄姐弟表示因為是 A 拒絕與三兄姐弟面對面協商,
就表示是 A 拒絕配合辦理繼承遺產,因此他們也拒絕接 A 的電話也拒收A要給他們的印鑑證明
所以現在 A 的三位兄姐弟已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要強制 A 出庭與他們見面協商
....................................................................................................
想請問 ~ 台灣的法律和法院有這種要求強制執行所有繼承人一定要出庭見面協商嗎?!
若是那天 A 收到法院通知要出庭協商,他可以拒絕出庭嗎?
或是根本就可以不理會法院的通知嗎?!!
先感謝回答
已更新項目:
其實 A 根本不在乎也不想要拿到那些錢,所以 A 才會同意土地二筆和現金全部給父親
A 只是不想老家的房子被三位兄姐弟們賣掉,所以才想要跟他們一起共同繼承到那房子
之後若是只要沒他同意簽名,房子就無法被拿去貸款或賣掉...
現在 A 只是想知道,若是到時不出庭去做調解,會被法院罰錢或是強制拘提嗎?
很希望有過類似經驗或是懂法律的人幫忙解答
感謝您
A 的母親在四個月前去世,母親名下有一間房子和土地二筆和幾筆銀行存款
(只知道有幾個銀行戶頭,是那家銀行和詳細存款金額不清,母親生前無交付存摺和印鑑給子女)
現在所有共同繼承人有:父親和哥哥.姊姊.朋友 A .弟弟...等等四個兄弟姊妹。一共五人
目前 A 與其他三個兄弟姊妹在遺產分配上無法取得共識...(父親已表示全權交給子女們自己去處理)
A 的兄姐弟們主張把房子過戶給三位兄姐弟們裡的其中一名,存款現金和土地二筆全部給父親 ...
A 本身主張:同意土地二筆和現金全部給父親,但是房子要五位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
(因為母親生前交代~房子不可賣,日前有親戚致電 A ,兄姐弟們其中一個人有計劃要賣房子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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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開始 A 的三位兄姐弟們就很強勢的逼 A 去辦理拋棄繼承,
理由是A這十幾年來對父母付出最少,所以沒資格分遺產......
A不願意辦理拋棄繼承,目前狀況是可辦理拋棄繼承三個月的期限已過,現在 A 已不能辦理拋棄繼承
所以A 的兄姐弟們又開始很強勢的逼 A 去辦理個人的印鑑證明交給他們去辦理遺產繼承程序
並要求 A 之後還是要在三兄姐弟們的主張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簽字
(即放棄共同繼承房子,要同意房子過戶給兄姐弟們裡的其中一名子女)
其實在母親的葬禮結束後,A 的三位兄姐弟就一直要求 A 回老家與他們一起面對面協商
但是因為 A 的三位兄姐弟從一開始的態度就是很強硬,只要不認同他們三位兄姐弟的決定就開始指責是 A 不配合辦理繼承遺產,A 的三位兄姐弟有過好幾次在電話裡大罵 A 的不愉快通話經驗
所以A不願意也拒絕與三位兄姐弟面對面協商,表明只願意用電話通溝和配合先給印鑑證明
也因為如此,現在A 的三位兄姐弟表示因為是 A 拒絕與三兄姐弟面對面協商,
就表示是 A 拒絕配合辦理繼承遺產,因此他們也拒絕接 A 的電話也拒收A要給他們的印鑑證明
所以現在 A 的三位兄姐弟已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要強制 A 出庭與他們見面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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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 台灣的法律和法院有這種要求強制執行所有繼承人一定要出庭見面協商嗎?!
若是那天 A 收到法院通知要出庭協商,他可以拒絕出庭嗎?
或是根本就可以不理會法院的通知嗎?!!
先感謝回答
已更新項目:
其實 A 根本不在乎也不想要拿到那些錢,所以 A 才會同意土地二筆和現金全部給父親
A 只是不想老家的房子被三位兄姐弟們賣掉,所以才想要跟他們一起共同繼承到那房子
之後若是只要沒他同意簽名,房子就無法被拿去貸款或賣掉...
現在 A 只是想知道,若是到時不出庭去做調解,會被法院罰錢或是強制拘提嗎?
很希望有過類似經驗或是懂法律的人幫忙解答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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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Mary
at 2012-03-01T02:20
at 2012-03-01T02:20
協商, 除非是透過調解委員會發文通知A出面調解, 不然就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致法院要求繼承人先行調解, 但這兩者皆無強制力, A仍然可以選擇去或不去呀!
看來是三兄姊弟聯合起來對付A, 不想讓他拿到一毛錢, A若真不願意妥協, 兩造無法協議, 那只能訴訟了, 如此, A再怎麼倒楣也還有特留分可拿(應繼份的一半), 不至於什麼都沒有, 何況依法是應繼份哩!
既是"協商", 就是"協議商量", 要人家甘願纔行, 豈能強勢逼人? 即使到了調解庭, 調解委員也不能逼誰簽字啊!
2012-03-02 15:45:24 補充:
不好意思, 有點誤會
不出庭調解不會被拘提或罰錢, 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即開庭審理
土地與現金都由父親一人繼承, 這點大夥兒倘沒意見, 您們可就這部分先立協議書, 辦妥交付與繼承
至於房子, 不管有沒有要訴訟都得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任一繼承人皆可辦理), 共有人若不想要房子, 您可付錢買他的股份
房子若不是由一人繼承, 地政事務所會要求看協議書, 以便確認每個人的繼承份(如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倘無協議書, 又不是大家一起去辦理, 那權狀上會登記為"公同共有", 即每人一張權狀, 日後只要達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不必全部)即可賣掉, (任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012-03-02 17:30:17 補充:
對不起, 講錯了, 是: 房子賣掉後錢須按持分比例給共有人, 但若房子的部分持分淪為法拍, 那共有人才有優先承買權
By Zenobia
at 2012-03-03T03:15
at 2012-03-03T03:15
30多年,老資格,廖代書事務所 沒網站 特別喜歡找難度高的辦理,當然收費高了點,但是速度快又負責
一分錢一分貨,有經驗絕對成功率高
廖代書 0939-415377 30多年的經驗 掛保證
By Eartha
at 2012-03-04T22:45
at 2012-03-04T22:45
這樣才可保障自己
By Ophelia
at 2012-03-01T06:45
at 2012-03-01T06:45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100,台上,1881
【裁判日期】1001027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全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一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 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家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即主張其與陳宋二妹間之系爭五百萬元款項,實為陳宋二妹所贈與,並提出陳仕沂之證明書為證(原審卷二第一九六頁),原判決就此證明書之證明力為何,未予審認並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採否之理由,反謂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並逕認上訴人空言主張贈與關係存在,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 1167 條 (刪除) 第 1168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117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第 1172 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By Susan
at 2012-03-02T17:40
at 2012-03-02T17:40
因為不是刑事案件,檢察官會發傳票,收到傳票就一定要出庭了
不過,不出庭,等於是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By Linda
at 2012-03-04T18:23
at 2012-03-04T18:23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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