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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9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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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時慢慢滑到「待轉區」 機車騎士成功撤銷「闖紅燈」罰單
3.媒體來源(作者/媒體)/完整新聞內文: 媒體來源如:蘋果日報、中央社
請討論與多數高雄市民有直接關聯性的文章。高雄點請參考新聞文規定A
無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依新聞文規定 處 退文。
作者一詞定義請參閱新聞文大綱,簡單說明需吻合兩點:1.自然人 2.撰稿人或主編
自由時報2020年9月19日〔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高雄李姓機車騎士騎車發現前方路口亮起紅燈,他放慢速度、緩緩穿越停止線和斑馬線,被
民眾拍下後向警方檢舉,警方開出1800元闖紅燈罰單,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他沒
有闖紅燈的犯意,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去年8月19日中午12點多,李姓機車騎士行經三民區大興街與大裕路口時,他見
到前方路口號誌亮起紅燈,於是他放鬆油門,慢慢滑行穿越停止線和斑馬線後,人車停留在
機車待轉區。
但民眾認為李已違反交通法規,將錄影畫面寄給警方,警方也認定李姓騎士在紅燈號誌亮起
時穿越停止線,已違反道交條例53條,因此開出1800元罰單;李收到罰單後不服,認為自己
花了5秒時間緩慢駛過停止線至斑馬線煞車腳著地,並無繼續向前行駛,也沒有闖紅燈的意
圖,申訴被駁回後,同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地院審理時,高市交通局提出看法,指汽、機車駕駛人見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標
線、標誌或號誌,全憑個人主觀認知或過往行經該處的認知,而可恣意違反,如何建立道路
上所劃設標誌、標線或號誌的規制效力,交通安全的秩序也將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
、財產安全,同樣將失去保障。
但法官認為,「故意闖紅燈」主觀上要有「無視紅燈警示而穿越路口之意圖」,客觀上要有
「超越停止線達到路口範圍或足以妨害人車通行」的行為,李姓騎士主觀上沒有闖紅燈的故
意或過失,自然不構成闖紅燈的違規行為。至於他穿越停止線,車輛持續前行至通過行人穿
越道後始停車,因為當時對向車道為紅燈,則屬於是否構成違反其他道交條例問題,也不會
造成處罰的漏洞,因此認定這張罰單「認事用法尚有錯誤」,應予撤銷。
4.類似新聞4小時內如果沒有增加新資訊禁發,如果有增加新資訊請依規定標示
清楚,標示規定請參照 #1S6oiFv7 (Kaohsiung),違者刪文,如若惡意者
以退文及水桶處理
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退文,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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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0年9月19日〔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高雄李姓機車騎士騎車發現前方路口亮起紅燈,他放慢速度、緩緩穿越停止線和斑馬線,被
民眾拍下後向警方檢舉,警方開出1800元闖紅燈罰單,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他沒
有闖紅燈的犯意,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去年8月19日中午12點多,李姓機車騎士行經三民區大興街與大裕路口時,他見
到前方路口號誌亮起紅燈,於是他放鬆油門,慢慢滑行穿越停止線和斑馬線後,人車停留在
機車待轉區。
但民眾認為李已違反交通法規,將錄影畫面寄給警方,警方也認定李姓騎士在紅燈號誌亮起
時穿越停止線,已違反道交條例53條,因此開出1800元罰單;李收到罰單後不服,認為自己
花了5秒時間緩慢駛過停止線至斑馬線煞車腳著地,並無繼續向前行駛,也沒有闖紅燈的意
圖,申訴被駁回後,同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地院審理時,高市交通局提出看法,指汽、機車駕駛人見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標
線、標誌或號誌,全憑個人主觀認知或過往行經該處的認知,而可恣意違反,如何建立道路
上所劃設標誌、標線或號誌的規制效力,交通安全的秩序也將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
、財產安全,同樣將失去保障。
但法官認為,「故意闖紅燈」主觀上要有「無視紅燈警示而穿越路口之意圖」,客觀上要有
「超越停止線達到路口範圍或足以妨害人車通行」的行為,李姓騎士主觀上沒有闖紅燈的故
意或過失,自然不構成闖紅燈的違規行為。至於他穿越停止線,車輛持續前行至通過行人穿
越道後始停車,因為當時對向車道為紅燈,則屬於是否構成違反其他道交條例問題,也不會
造成處罰的漏洞,因此認定這張罰單「認事用法尚有錯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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